在接觸過諸多交通事故當事人後,發現了一個肇事人和受害人都問及最多的問題,即肇事人要不要先行墊付醫藥費?肇事人一般會問「傷者家屬問我要醫藥費,我現在一下拿不出來那麼多,我必須要給他/她(先行)支付醫藥費嗎?」;而傷者則問,「對方都把人都撞成這樣了,難道就不管不問了?人現在躺在醫院,每天開銷那麼大,難道他/她(肇事者)就不應該支付醫藥費嗎?」今天我們不考慮道德評價,僅從法律角度來進行分析探討「肇事者有沒有義務先行墊付醫藥費」。
案例簡析
慄子甜與朋友喝完酒後駕車回家,途中不慎撞傷陶子鮮,造成陶子鮮腿部、肋骨多處骨折,在醫院救治時,手術費需要3萬6千元,後續住院等費用預估3萬元。交警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為慄子甜全責。慄子甜是來城務工的,收入並不高,沒有支付能力,好在其給車子買了商業險。在與陶子鮮的妻子蔡花美交涉事故賠償事宜時,蔡花美情緒激動,非要慄子甜墊付醫藥費,不然就給陶子鮮「拔管子」,慄子甜也是語塞,無法應承蔡花美的要求。自覺理虧的慄子甜遂諮詢律師,如果自己不墊付 醫不上藥費會不會加重責任?
案例解答
在這起事故中慄子甜雖負全責,但其並沒有法定的義務墊付醫藥費,所以也不會因為其未墊付醫藥費而導致責任加重的情況。相信蔡花美「拔管子」的說法只是一時的氣話,倘若真的「拔管子」,導致更大損害的,應由其自己承擔相應責任。
肇事方不予墊付醫藥費,如果傷者家庭也無力支付醫藥費,難道傷者傷病就不用治了嗎?當然不是!在下文就此問題也會進行解答。
一、肇事者無義務先行墊付傷者醫藥費,意味著其沒有任何賠償義務嗎?
不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其他相關法律,都沒有明確肇事方必須或應當先行墊付傷者醫藥費的規定,所以在法律上是否先予墊付醫藥費,肇事方並非是強制性義務主體,其不予先行墊付或無力先行墊付,並不會增加其責任份額。
不予先行墊付不代表不予賠償。交通事故所產生的賠償責任屬於債務一種,即侵權行為之債。這個債務並非肇事者不予承擔,而是由於其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係,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將賠償責任轉嫁到了保險公司,但事故責任主體依然是肇事方;如果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額已經超出了保險額,亦或是肇事者未買保險的情況下,給傷者所造成的損害賠償最終還是要由肇事方承擔的。
二、醫藥費肇事方不予墊付,傷者方無力支付,傷者應當如何救濟呢?
其一,醫院作為救死扶傷的公益機構,對於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受害者應當先行救助,而不能因其沒有醫藥費「卡脖子」;
其二,交強險是機動車輛法定的險種,機動車均應購買交強險,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後,交強險的保險人應依公安機關《交通事故醫療費用墊付函》,在交強險限額內履行墊付搶救義務,如果保險人不履行墊付搶救費用義務,將會受到處罰。
其三,通過國家的救助制度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作為依法籌集專項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一般是在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機動車肇事後逃逸,其中任何一種情況出現時均可申請;(此項基金並非「白」墊付的,在基金組織墊付後是可以向責任主體追償的。)
其四,傷者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先予執行的相關規定,向肇事方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申請執行對象可以是肇事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也可是肇事方,或者將二者同時列為先予執行對象。
三、關聯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雖然肇事方沒有法定的先於墊付傷者醫藥費的義務,但還是建議積極配合傷者的治療,這樣不僅有利於傷者治療的順利進行,減省治療費用;也同時可以減少,甚至化解事故雙方的矛盾。墊付完保險公司該賠付的還是得賠付,如果沒買保險,最終還是要你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