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在外,難免會遇到事故,輕則車輛刮擦,重則造成人員傷亡,如果不幸撞到人,我們怎麼處理才是正確的呢?
網上流傳一種說法:叫『三不一沒有原則』,具體內容是」不墊付、不探望、不調節、沒有錢「,這是個看上去非常冷酷甚至不近人情的處理方法,但是這個方法也確實能避免不少不該有的矛盾,因為此前網上有好多人爆料過 不是自己的責任幫別人墊付了醫療費,最後保險公司不賠 對方也不給的情況,只能自己承擔,在開始責任不明朗的時候,不要墊付醫療費,萬一對方主責,你墊付的醫療費存在無法收回的風險。 還有的去探望時被家屬打的情況也有不少。但是 我要提醒大家 這種方法只能是自己無責或次責的情況下使用。
如果你是事故的主要責任方或者全責方並且造成了重大的傷亡事故觸犯了交通肇事罪,就不要頭鐵堅持」三不一沒有「原則了,建議司機盡最大可能墊付資金,以救人為主,也能在最大程度上獲得對方的諒解,為後續賠償調解做好鋪墊,因為我們國家的交通肇事罪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你還敢頭鐵玩冷酷嗎?
犯錯要承認,挨打要立正,自己的鍋哭著也要背完啊,發生事故後正確的操作流程大家要記住:無論責任在誰,如果有人員傷亡首先撥打120急救電話,發生事故救人乃最最重要的,這一點誰都認可!然後我們需要撥打122或110電話報警,接著再撥打自己保險公司的電話,最後原地等著警察到場處理。
不過有的車主朋友在事故發生後出於不安和愧疚,盲目墊付醫藥費甚至被訛錢的人不在少數,有句話怎麼說來著墊付有風險,扯皮兩行淚,如果是出於歉意在還未定責時把醫藥費給墊付了,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如果主責在車主,也要保留好墊付醫藥費的收據,不然保險公司也不會報銷。
關於交通事故醫藥費墊付問題,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即車主並不存在法定的墊付義務,且車主不給墊付醫藥費也不犯法,那麼傷者的合法權益應該怎麼保證呢?
我總結歸納了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中的規定:
第一: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不管有錢沒錢,醫院必須及時救治病人;
第二:根據最新的交強險賠付金額,保險最高可以墊付一萬八千元;
第三:錢不夠用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可以提供幫助,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如果還出現費用不夠的情況,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應急醫療費,保險公司自收到交警部門出具的書面墊付通知書、傷者病例、診斷證明、搶救費用單據和明細之日起及時向搶救受害人的醫院出具《承諾墊付搶救費用擔保函》將墊付款項劃轉至搶救醫院在銀行開立的專門帳戶。
事故中的責任和賠償標準都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我為大家做了一個整理:
註: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技巧很重要,沒有人傷的交通事故處理靈活,應該結合事故車輛的保險情況處理。責任認定上不一定非要據理力爭,有時,退一步反而處理得比較好。
在有人員傷亡的事故中,交警通常是按照一般程序處理,事故責任不一樣,賠償的金額和後續問題相差甚大,千萬不要聽信有的人建議說你的車有保險, 對方條件不好沒有錢,要不就認個全責吧 反正保險公司出錢 當有人員傷亡時在責任認定上車主一定要慎之又慎,該是自己的責任要認 不是自己的一定不要認,不然後續有可能會有無盡的麻煩。
小結:
總而言之 我們買了保險 保險公司自然就得承擔事故賠償的責任,交警和保險公司處理事故也比車主專業更能理性地判斷出 責任在誰、該不該賠、該賠多少,發生交通事故要不要墊付醫藥費 大家心裡應該有了答案,提前了解一些小知識,防患於未然,不幸發生事故時車主及傷者也可以更加冷靜處理,最後希望大家路上平平安安,永遠不會面對這種難題。
如果出現交通事故,大家對於『三不一沒有原則』怎麼看呢?歡迎大家在評論區一起交流討論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