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私信與我,提出這樣的問題:
我2月19號出車禍,當時,雙方都沒報警,他也沒打保險電話,送我去醫院後,簡單地檢查了下傷口,沒有住院,而後在家休息,門診治療,回家休息,而後發現耳鳴,一直當成腦震蕩治療,耳鳴一直沒有改變,治療了快兩個月,在昨天也就是4月14號去耳鼻喉科檢查,確定為耳部,感音神經缺失,醫生不明確寫外傷導致,只是口頭說這個症狀和當初的車禍對得上,這樣的情況下,我去其他醫院治療耳朵的費用,對方可以辯解為不是她的車禍導致的,畢竟我也沒有住院,要是對方不承認,說是我後面自己受傷導致的話,有什麼方法讓她承認嗎?
1、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司機應當報案,否則,但可能出現對受害人不利情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按該條規定,駕駛人——立即停車——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就是說,法律規定肇事司機應當立即報案。
《道路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是這樣規定的: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按該條規定,肇事司機不報案,那就有可能出現肇事逃逸的情況,肇事逃逸,交警會認定司機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如果,出現肇事司機因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那麼,對受害人來說,是不好的。保險公司交強險對肇事逃逸的,賠償沒有影響。但是,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可能會拒賠。
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中約定: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當然,交警也可以不以肇事司機逃逸認定責任。交警也可以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認定肇事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關於事故發生時未發現的傷情,過後肇事司機不認可,怎麼辦?
對於這個問題,實踐中要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並不難。首先,有交警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證明發生了交通事故。其次,醫療機構門診治療有門診發票、門診記錄等,可以證明當時在醫療治療損傷的情況。其三,可以申請鑑定。如果,協商賠償不成,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用上面的證據證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了,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認為,受害人聽力下降或喪失,是其他原因造成或者二次損傷造成,那麼,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就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受害人聽力下降或喪失二次損傷的時間、地點、程度等,那麼,法院就可以認定受害人的聽力下降或喪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在刑事案件的訴訟上,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在民事訴訟上,只要求有證據優勢,即可證明案件事實。事實上,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不可能證明受害人聽力下降或喪失二次損傷的時間、地點、程度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