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一個人 最多判三年
法定量刑對工程車肇事震懾力不足
記者 段靜 通訊員 餘法 餘檢
昨天,餘杭區法院對「等紅燈竟成等死」一案刑事部分一審判決。
7月10日上午10點40分左右,餘杭區東湖南路萬常村村委會前紅綠燈路口,一輛麵包車、小貨車、越野車依次在等候紅燈時,後面一輛工程車快速駛來,突然衝上馬路中央的綠化隔離帶側翻。工程車頭壓住了小貨車的車鬥,砸傷麵包車車尾,滿滿一車塘渣傾瀉而下,把越野車深埋。
消防趕到營救,從越野車上救出一名受傷的中年男人,但他21歲的兒子當場死亡。(詳見本報2011年7月11日都市熱線版)
案發後,肇事司機謝某對被害人家屬未做任何賠償,被害人一方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認為,謝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肇事後,謝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審理過程中,他也當庭自願認罪,法院據此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一審判處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刑1年10個月。
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指致1人死亡或者3人重傷,且負主要責任或全責)犯交通肇事罪,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指致2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全責或主要責任)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如果交通肇事撞死1人,或者導致3人重傷,在司機沒有逃逸的情況下,最多判3年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帶來的傷害是巨大的,往往一個或者多個家庭因此破碎。這樣的量刑規定能不能足以安撫受害人的家人?還能不能對那些隨便違反交通規則的人產生足夠的震懾力?
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
徐建民 (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黨支部書記,二十年職業生涯。杭州市人民政府隨行律師、浙江省中小企業局創業創新法律顧問。)
交通肇事的犯罪成本過低
提高量刑可以體現對生命的尊重
自1997年刑法以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沒有變過,而目前的交通環境、社會環境已經和十多年前相比大不相同,量刑是否偏輕,這一點值得引起大家的關注。
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處罰上過失犯罪的法定刑要明顯低於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駕駛員主觀上不是故意要撞人的,他們並不想發生車禍,更不想撞傷人、撞死人,而是由於主觀上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才造成了慘劇。所以對於交通肇事罪,量刑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要低很多,這一點也無可厚非。
但必須注意到,10多年前的交通環境和現在已經大不相同了。十多年前,街上車輛並不多,而現在車子實在太多太多了,走到街上,到處都是,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比以前提高了很多。
這樣一種經常發生的犯罪類型,法律的處罰力度卻沒有變化。撞死了人,只判3年,賠償好的話甚至可以判緩刑,從一定程度上講,這樣的犯罪成本是不高的。
時代進步了,人們對於生命權、健康權的保障也更加關注。如果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能提高,相信也是對生命的更加尊重。
事實上,我們的有關部門也已經對此有所注意了。以前交通肇事判個緩刑是很普遍的情況,但2009年8月,省高院出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交通肇事案,如果是醉駕致人死亡或者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諸多惡劣行為,不適用緩刑。這就避免了緩刑使用過多過濫的情況發生,對於受害人家屬來說,也是一種安慰。
浙江一墨律師事務所
章碧珍(目前全國最年輕的律師事務所主任之一。曾被評為杭州市十大傑出青年、杭州十大平民英雄。)
是否可考慮工程車、私家車設定不同的量刑標準
把工程車老闆和公司也列為刑事被告
社會在進步,道路上車輛也比以前成百倍地在增長,每個人遭遇交通事故的機率比以前大了,但以此為理由,說是否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就不與時俱進了?我想也並不能這樣單方面看問題。
刑事懲罰的力度的確會一定程度影響到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比如前段時間我們抓酒駕,酒駕入刑,只要喝了酒達到酒駕標準,就要受到刑事處罰,要留案底。這的確有很強的威懾力,酒後駕車的人一下少了很多。
但單一依靠提高量刑幅度來抑制犯罪,並不是治本的辦法。在量刑上,不同的車輛應當運用不同的標準。顯而易見,私家車和黃沙車肇事在危害性等方面是不同的。一說到黃沙車,大家都會覺得很怕。這種車經常存在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一旦發生事故,後果就會很嚴重。還可以考慮把黃沙車的老闆、公司等都列為刑事被告,他們才是超載超速的源頭。
浙江杭天信律師事務所
周建平(常務副主任,高級合伙人。杭州市總工會首屆「十佳職工法律工作者」、杭州市司法局「青年崗位能手」。)
法律震懾力不足 需加強自我保護意識
看到工程車還是要躲一躲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從量刑上講,我覺得還是合適的。但是這種量刑如果放在工程車領域,現有的法律顯然不足以震懾駕駛人,相對於工程車背後的巨大利益以及造成的嚴重後果來說,他們的犯罪成本真的一點都不高。
工程車,車老闆為了高額的利潤,往往讓駕駛員鋌而走險,超載、超速、疲勞駕駛。犯了事情,車老闆賠點錢,駕駛員即使判實刑,刑期也不長。這和一般的交通肇事明顯有區別的。如果是一般車輛,出事撞了人,要受刑事處罰,對於駕駛員來說是非常嚴重的一件事,震懾力足夠了。
所以我想,立法部門能不能對刑法進行補充、調整,能不能在司法解釋裡把黃沙車超載也列入危險駕駛的範圍內?醉駕已經入刑,被列入危險駕駛罪了。黃沙車超載相比醉駕,危險性也是很高的,列入危險駕駛真的不算過分。
一句話,在現有法律不足以產生足夠震懾力的情況下,最好的自我保護方法就是,一方面自己遵守交通規則,另一方面看到工程車、黃沙車,還是要躲一躲。
危險駕駛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如果醉酒駕駛,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按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些情況下,駕車也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為報復社會,故意駕車衝撞行人等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