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慶:量刑建議的若干問題

2021-0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陳國慶

摘  要:量刑建議對於規範量刑活動、促進量刑公正,進而實現現代國家治理和法治國家建設具有重要的價值,更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基礎。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設計暗含了量刑建議精準化方向,越具體明確的量刑建議越利於控辯合意的達成,越有利於制度的適用並增強穩定性,符合制度的價值目標。為凸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認罪認罰應當作為單獨量刑情節予以評價,並根據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設置階梯化從寬幅度。當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精準化水平仍不高,應當通過完善量刑規範和指導意見、應用大數據智能輔助系統、加強學習培訓等方式提升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能力和水平。

關鍵詞:量刑建議  精準化  認罪認罰從寬

為規範量刑程序,促進量刑活動的公開、公正,2010年「兩高」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探索量刑規範化改革,全國檢察機關也全面推行量刑建議工作,逐步提高量刑建議的規範化水平,不斷積累量刑建議工作的經驗。2014年以來,全國部分城市先後開展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引入量刑建議的合意機制,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價值和功能進一步凸顯。2018年刑事訴訟法在修訂過程中充分吸納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的內容,從立法層面明確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地位和作用。

一、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的意義

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刑事訴訟法的修訂,法律要求檢察機關要明確提出量刑建議,對於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提出量刑建議,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採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即除了法律規定的幾種情況以外,原則上均應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這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工作賦予了更重要的職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量刑建議是現代國家治理和法治國家的重要體現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社會意義、法律意義。該制度不僅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節省訴訟資源,還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是一項新的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其中,檢察機關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達成認罪認罰協商並予以一定程度的量刑減讓是「從寬」的主要形式。認罪認罰基礎上恰當的寬大處理,「體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的充分尊重,也利於彰顯刑事追訴的人文關懷」,是認罪認罰制度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抗的核心途徑。而從寬幅度過大或過小,會直接引起被害人不滿、被告人失望、公眾猜疑,甚至可能導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價值實現的落空、司法權威的受損。因此,量刑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認罪認罰制度的效果,檢察機關只有落實好量刑建議工作,才能保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價值的最大化實現,進而實現現代國家治理和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目標。

(二)量刑建議是促進量刑公正的強勁推動力

以往,量刑問題常常被認為是法官壟斷的裁量範疇,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往往也只提出定罪意見,對量刑問題不提或提出籠統的從重、從輕的意見。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曾將定罪和量刑問題置於同一庭審程序中解決,長期以來形成重定罪、輕量刑的傳統,量刑公正被有意無意地忽視。隨著人民對司法公正需求的不斷提高、刑事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司法改革的深入推進,2010年起「兩高」推動的量刑規範化改革為促進量刑公正拉開了序幕;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明確將定罪和量刑程序適當分離;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訂進一步確立量刑建議的作用和地位,賦予其更多內涵。量刑建議制度的不斷完善,改善了量刑程序不透明的問題,有助於實現量刑程序的公開公正;推動了量刑辯論,有助於法官充分聽取控辯雙方量刑意見,居中裁判;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更是凝聚共識、化解矛盾、提升效率、促進公正的有效制度載體。

(三)量刑建議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前提是認罪認罰,落腳點則是從寬處理,而從寬的核心在於量刑。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告人既要認罪又要認罰,才能獲得從寬處遇。而認罰主要體現在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因此,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是體現量刑減讓、實體從寬的關鍵,也是達成認罪具結的前提,是認罰內涵的有形載體。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量刑建議必須先行,可以說,沒有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就沒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存續。

(四)量刑建議是凝聚控辯合意的重要載體

量刑建議「一端連接著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另一端則關係著人民法院的判決」,是認罪認罰協商啟動與判決生效、訴訟終結的橋梁。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官需要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包括值班律師)對量刑問題進行協商。控辯協商達成一致,籤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是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依據,故量刑建議是凝聚了控辯合意的重要載體。同時,量刑建議不僅要體現控辯雙方對量刑問題的共識,還要能夠得到法院的認可和採納。這就要求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不僅要在定罪問題上發揮重要作用,而且要在量刑問題上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二、量刑建議開展的總體情況和存在問題

「兩高三部」聯合出臺《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規範量刑程序意見》)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出臺了《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量刑建議指導意見》),部署和推進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的量刑建議工作。量刑規範化改革到目前已經實施了近十年的時間,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不管是量刑建議提出的數量、比例,還是量刑建議的採納率,都得到穩步提升。特別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以來,基層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規範化和精準度明顯提高,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的能力明顯增強。

(一)量刑建議開展的總體情況

1.量刑建議適用範圍不斷擴大

在量刑建議探索階段,由於量刑標準缺乏明確規定,加之對量刑規律把握不夠,檢察機關一般僅對案情簡單、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議。隨著量刑規範化建設的不斷推進,量刑指導意見的出臺,量刑方法和量刑標準逐步完善和細化,量刑建議適用的範圍不斷擴大。經統計,量刑建議的提出率總體上呈逐年遞增趨勢,大部分省份量刑建議工作推進有序,2018年,重慶、北京、天津、貴州、江蘇等地提起量刑建議數量佔提起公訴人數的80%以上。目前,常見23種罪名已經有明確的量刑標準,涵蓋了90%的刑事案件,為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指引。而且,不少地方檢察機關結合當地司法實踐,對轄區的常見罪名量刑標準進行歸納,會同法院明確基準刑起點、量刑從寬幅度的不同層級、適用緩刑的標準、罰金的標準等,對減少檢法量刑的認識分歧,擴大量刑建議的適用範圍,統一量刑標準發揮了積極作用。特別是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之後,提出量刑建議成為檢察機關的法定義務,量刑建議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已不限於常見的23種罪名。

2.量刑建議精準度逐步提升

2010年《量刑建議指導意見》確立了以相對確定的幅度刑建議為主、絕對確定刑建議為輔的工作原則。傳統實踐中,檢察機關絕大部分案件都是提出幅度刑建議,不少量刑建議的幅度很大,甚至照搬了法定刑的幅度,量刑建議的作用不夠明顯。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以來,檢察機關審前主導作用進一步凸顯,倒逼檢察機關量刑建議逐步精準化,幅度刑建議的範圍逐步縮小,確定刑建議比例上升。如重慶檢察機關在今年1—5月,提出確定刑建議人數佔提出量刑建議總人數的61.98%;四川成都市檢察機關更是實現了全部案件確定刑建議。部分基層檢察機關充分應用大數據分析,從類案判決中提取量刑要素,對類案判決的刑罰進行分析,形成較為精確的量刑建議區間供檢察官參考,幫助檢察官提出確定刑建議。如廣州市南沙區檢察院,依託量刑智能輔助系統,90%以上的認罪認罰案件提出精準量刑建議,95%以上的精準量刑建議被法院採納,有效提升了量刑建議的精準度。

3.量刑建議採納率穩步提高

量刑建議採納率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質量。在量刑建議探索初期,主要以幅度刑建議為主且幅度較大,有的甚至只提出法定刑幅度,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罪名和法定情節的認定沒有變化,法院都會在量刑建議的幅度內量刑,但這樣的高採納率並不能真正反映出量刑建議的質量。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後,對量刑建議的精準度要求越來越高,從粗放型的幅度刑建議到相對確定的幅度刑建議,量刑建議的採納率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試點地區平均採納率為92%,部分地方的量刑建議採納率甚至低於60%。但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深入推進,各地公檢法機關也加強協作配合,共同規範類案量刑證據收集指引,明確量刑程序規範,細化類案的量刑標準等,實現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精準度和法院的採納率的同步提高。當前,在量刑建議精準度大幅提高的前提下,採納率能夠達到64.9%,部分地區量刑建議採納率能夠超過80%,有的地區採納率甚至超過90%。四川成都大邑區檢察院等部分基層檢察院在全部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的情況下採納率達到100%。

4.量刑建議以書面建議形式為主

根據《量刑建議指導意見》,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一般應製作量刑建議書,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也可以在公訴意見書中提出。實踐中,對於簡單案件一般在提起公訴時,以量刑建議書的形式提出,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檢察官更傾向於結合庭審情況,綜合案件事實、情節和被告人認罪態度等,在發表公訴意見時以口頭方式提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行後,「兩高三部」明確要求,一般應當在起訴書中明確量刑建議,因此,對於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大多直接在起訴書中提出。也有實務觀點認為,量刑建議需要根據庭審情況進行調整,靈活易變,不宜在起訴書中表述,否則變更起訴書將帶來較煩瑣的程序,不利於及時訴訟,仍以量刑建議書的形式提出。文書樣式雖有不同,但以正式的書面方式提出量刑建議已成為主流。

5.量刑建議智能化逐步應用

量刑方法和量刑標準是準確提出量刑建議的前提,但同時量刑建議又帶有司法經驗因素,需要結合區域犯罪形勢,結合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議。隨著「智慧檢務」建設不斷推進,大數據技術在量刑建議中的應用增多。通過類案大數據提取量刑要素,分析法院量刑尺度,各地在量刑建議智能化上進行了有益探索,量刑智能輔助系統也正在得到逐步應用,為檢察官提出準確的量刑建議提供了有效的參考和幫助。如廣州市南沙區檢察院對90%以上的認罪認罰案件提出精準量刑建議,95%以上的精準量刑建議得到法院採納,就是通過量刑智能輔助系統的幫助,有效提升了量刑建議精準度;青島市院依託「智慧檢察官」辦案平臺,建立「量刑建議計算器」系統,不斷完善系統中常見罪名的量刑情節,對罪名量刑標準進一步細化,實現對部分罪名精準計算量刑等。

(二)量刑建議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

1.對量刑建議重要性認識不足,發展不平衡問題突出

部分檢察機關和檢察官對量刑建議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仍然存在「重定罪、輕量刑」的傾向,認為量刑是法院的工作,檢察機關只要定罪準確即可,沒有把量刑建議作為公訴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認識上的不足,部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工作推進緩慢,有的地區提出量刑建議的比例不到20%,難以適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量刑建議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部分檢察官還存在畏難情緒,認為量刑建議客觀上增加了工作量和辦案難度,提出量刑建議的動力不足。同時,量刑建議主要集中在基層檢察機關,主要辦理重大案件的分州市院由於所辦案件複雜和社會維穩等因素,長期以來傾向於不提量刑建議,間接導致重大案件領域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困難重重。

2.量刑建議規範化面臨新問題,量刑建議方式各地差異較大

《規範量刑程序意見》和《量刑建議指導意見》明確了量刑建議的要求和提出方式等。但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確立,量刑建議的提出、調整方式、決定權限等都面臨新的要求。例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文件要求在起訴書中直接提出量刑建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式確立後司法實踐對此仍有不少爭議。有的觀點認為量刑建議往往受制於被告人的認罪認罰表現,相較於犯罪事實和法律適用容易發生變化,不宜在起訴書中直接表述;也有相反觀點認為認罪認罰案件經過控辯協商已經達成具結,發生變化的可能性較小,在起訴書中直接載明量刑建議更能直接體現檢察機關兌現承諾。對於提起公訴後,量刑證據或者認罪認罰態度發生變化後,如何調整量刑建議,實踐中也存在多種不同的做法。有的直接當庭作出變更,有的庭前出具量刑建議調整書,有的庭後出具新的量刑建議書等。調整量刑建議是否需要徵得檢察長的意見,也存在不同做法。這些問題都亟需加以規範和明確。

3.量刑建議精準化面臨新的挑戰

量刑建議的精準化是今後的發展方向,但是對於是提出確定刑建議還是相對確定的幅度刑建議,尚存在不同認識。部分法官對檢察機關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仍心存牴觸,認為這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導致基層檢察機關推進確定刑建議較為困難。同時,檢察機關內部對於提出確定刑建議也存在一定畏難情緒,一方面部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經驗不足,擔心對確定刑建議把握不準;另一方面部分基層檢察機關將量刑建議的採納與否作為考評指標,客觀上降低了檢察官提出確定刑建議的積極性。為了避免量刑建議不被法院採納,檢察官會傾向於採用較大幅度的量刑建議。從量刑建議的方式看,目前仍普遍以幅度刑建議為主,確定刑建議的比例不高,與量刑建議精準化的要求還存在差距。

4.量刑建議能力和經驗仍有待提升

由於長期形成的「重定罪、輕量刑」的觀念和司法慣性,檢察官缺乏量刑建議方面的經驗,對量刑的規律把握不夠,對量刑的方法掌握不準,很多時候滿足於將案件訴出去,法院能夠作出有罪判決即可,不關注量刑問題。在量刑建議工作推行後,也大多以提出幅度刑建議為主。認識不足和訓練不夠,導致多數檢察官量刑建議工作的能力和經驗比較欠缺,難以適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精準化的要求,這已經成為當前制約量刑建議工作的一個突出的問題。

5.庭審中量刑辯論普遍不足

刑事訴訟法和《規範量刑程序意見》中將定罪和量刑的審理適當分離,旨在增強控辯雙方對量刑的調查和辯論,最終實現量刑的準確公正。但在實踐中,定罪和量刑相對分離的庭審模式未有效落實,庭審仍聚焦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對量刑關注不夠。即使是認罪案件,也很少單獨針對量刑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由於量刑的調查和辯論不夠充分,不可避免地出現裁判中量刑更多依賴於法官個人的判斷和裁量的情況。

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的幾個問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項不同於已往認罪從寬制度的重大制度創新,是中國特色的司法協商制度的探索。其不僅在推動案件繁簡分流、節約訴訟司法資源上具有重要意義,更在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具有重大意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控辯協商是關鍵,量刑建議是核心。伴隨著量刑規範化改革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深入推進, 2018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首次將量刑建議納入法律,明確量刑建議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剛性效力,量刑建議的核心作用得到了廣泛關注。從量刑建議制度十餘年的發展來看,理論界與實務界對量刑建議的認識也經歷了從探索到逐漸認可,再到認同量刑建議精準化發展方向的過程。當然,在量刑建議不斷精準化的過程中,也遇到不少理論與實務中的難點問題值得探討。

(一)關於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的問題

實踐中提出量刑建議主要存在三種方式,一是確定的量刑建議,即在法定刑幅度內提出確定的刑種和明確的刑期的量刑建議;二是幅度刑量刑建議,即提出確定的刑種和帶有一定幅度的刑期的相對具體的量刑建議;三是概括刑量刑建議,即只提出對刑種的量刑建議或者提出法定刑幅度內量刑的建議。第三種方式是在量刑建議探索初期較為粗放式的量刑建議模式。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應以哪種量刑建議方式為原則,既是量刑建議的模式問題,也是理論與實務中的難點問題,仍存在一定的爭議。有觀點認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有利於法官根據具體案件和庭審變化充分運用裁量權實現罪責刑相適應,且檢察人員量刑建議的能力和經驗不足,不宜提出確定刑建議。也有觀點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為了增強量刑協商過程及其結果的穩定性、權威性與延續性,進一步固化具結書的籤署效力,提高量刑建議「精準性」,檢察機關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且確定刑量刑建議與人民法院的審判權並不實質衝突。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並與檢察機關針對量刑建議開展認罪協商,達成認罰合意,也即量刑具結,這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特殊安排。檢察機關根據認罰合意提出的量刑建議有別於以往的量刑建議,它是凝聚控辯雙方乃至被害方意見在內的多方合意的結果。檢察機關不是單純的追訴立場,而是在全面審查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基礎上,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下,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基於多方合意提出的量刑建議,是代表國家兌現對訴訟當事人的承諾的集中體現。在已形成共識的基礎上庭審中再發生事實情節不確定和證據變化的可能性很小,而充分量刑協商的結果必然是確定的,因此確定刑量刑建議是司法機關兌現量刑減讓、促進達成認罪量刑協商、維護制度穩定的重要方式,更符合制度價值的內生需求,更有利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功效的發揮,更有利於量刑規範化及量刑標準的統一。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的確定性是量刑建議不斷走向精準化的重要方面。基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在機理和價值功能,本文贊成對認罪認罰案件原則上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即對刑種、刑期、刑罰執行方式等提出明確、確定的量刑建議,當然,對於一些新類型、不常見的尚未形成統一的量刑標準的案件,以及量刑情節複雜的重罪案件等不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的,也可以提出相對確定的幅度刑量刑建議,或者提出從嚴或從寬處理的建議。

1.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是控辯協商合意的結果,確定的量刑建議是合意最直接、最充分的體現

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是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核心內容,此時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是基於控訴立場要求追訴犯罪而提出的刑罰請求,而是基於控辯雙方,並結合了被害方意見,對案件事實及量刑情節的共識基礎上形成的定罪量刑的合意。確定的量刑建議是這一合意最直接、最充分的體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認罰是具體明確的,「認罪」不能僅做宣告性的認罪表示,而應當提供具體的犯罪細節。相應的,司法機關給予的量刑減讓也應當是明確的,提出確定刑建議不僅是檢察機關追訴犯罪職能的體現,更是兌現法律明確的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鄭重承諾。值得指出的是,是否接受量刑建議是控辯雙方協商合意的結果。在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後,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也可以依法提出從輕、減輕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及法定從寬幅度的,檢察官也可以調整量刑建議,形成雙方合意的量刑建議。

2.確定刑量刑建議有助於達成控辯協商,並增強認罪認罰適用的穩定性

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預期來說,「一個人深陷囹圄而脫罪無望,自然希望落在自己頭上的刑罰能輕則輕,這構成了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程序的心理基礎」。在其已經放棄對抗,選擇與司法機關合作後,必然希望得到的是檢察機關提出的明確的從寬建議。而幅度刑建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心理預期上仍然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試點期間的實踐證明,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檢察機關的幅度刑建議,其心理預期也仍然是量刑建議幅度的中線以下。如果法院在量刑建議幅度的中線以上甚至頂格上線判罰,則超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預期,雖然判罰仍在量刑建議幅度內,但其從心理上則認為量刑偏重,基於此種心理而提出上訴的案件並不鮮見,這不利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穩定適用。究其根源,幅度的量刑建議還是在於控辯協商的不充分,最終必然影響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穩定性。刑事訴訟制度設計賦予量刑建議一定剛性,正是為了實現「最大限度地消弭了『可以』從寬的不確定狀態」。實現立法初衷,客觀上要求量刑建議確定化。故「從犯罪嫌疑人角度看,作為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最基本內容之一,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能過於籠統或大而化之,而應當為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對確定的量刑預期,以降低訴訟進程的不確定性」。

3.確定刑量刑建議有助於訴訟分流,並助益法官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辦理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個重要的法理價值即是在維護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對訴訟效率的追求。全國人大法工委在立法解釋中也明確,認罪認罰從寬「有利於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有助於簡案快審、難案精審,節約司法資源,有利於提高重大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更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一方面,對於認罪認罰已經達成合意的案件提出確定刑建議,法官只需確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是在充分了解制度內涵和後果基礎上的自願選擇,即可直接採納量刑建議作出判決,無須重複審查事實證據以及在幅度的量刑建議內進行二次考量。而幅度刑建議節省法官審判時間的意義有限,制度的效率價值也無從體現。確定刑建議基礎上的速審速判,實現訴訟分流、程序簡化,才能真正解決巨大案件量對法官帶來的訴訟壓力,從而將更多的精力聚焦在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和不認罪案件的審理中。另一方面,確定刑量刑建議增強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穩定性,明確了犯罪嫌疑人對刑罰的心理預期,減少了因被告人心理預期的錯位而產生的上訴,能夠節約二審司法資源。

4.認罪認罰案件在審前階段已經解決定罪量刑的爭點,具有提出確定刑建議的可能

反對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案件事實、證據的複雜易變性。不可否認,對於不認罪及重大複雜案件而言,由於證據的可變性和不確定性,法院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可能在不同訴訟階段發生變化,幅度刑建議為可能變化的定罪量刑提供了空間。但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來說,最易發生變化的口供成為了穩定的言詞證據,在案件已經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情節已查清的情況下,提起公訴後發生變化的可能性極小。這也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甚至可以省略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根本所在。即使發生變化,刑事訴訟法也允許檢察機關調整量刑建議,重新與被告人達成量刑具結,徹底反悔的,也可以進行程序轉換。因此,認罪認罰案件中提出確定刑建議完全可行,並有法律程序予以保障。另外,也有觀點認為,檢察官提出確定量刑建議的能力和經驗不足。相較於法官而言,檢察官開展量刑建議的時間較短、經驗有限,有能力上的短板。應當看到,隨著量刑智能化水平的提高,量刑建議精準化帶來的倒逼機制,加之對檢察官的職業技能培訓,經過一段時期的磨合和學習,檢察官的量刑建議能力和經驗一定能得到提升。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的情況來看,量刑建議的採納率達到96.02%以上。在德國,檢察官量刑建議採納率不會超過30%,在日本,法官的量刑90%以上都低於檢察官的求刑,量刑建議採納率不足10%。即使考慮中外司法制度差異,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在刑事審判中的建設性作用也應得到充分肯定,實現確定刑量刑建議的客觀條件是具備的。當然,在實踐中,檢察官還要多與法官溝通量刑經驗,以迅速提升精準量刑建議的能力。

5.從量刑建議的歷史發展沿革看,確定刑量刑建議更符合量刑建議制度的發展趨勢

從量刑建議的發展歷程看,經歷了從最初探索、進行試點、寫入法律這樣一個逐步漸進、不斷深入的過程。在十來年的發展過程中,量刑建議呈現出從粗放向精準演進的制度趨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中規定,「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應當是一個幅度」;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一般應當是一個相對明確的量刑幅度,只有當確有必要時,才可以提出確定的刑期」。2010年「兩高三部」《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對於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2012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提出:「……建議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體確定的建議。」從2010年量刑建議全面推開以來,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主要是以幅度刑為原則,而且幅度較為粗放。2016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啟動試點,試點文件中明確「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包括主刑、附加刑,並明確刑罰執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對確定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出確定刑期的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財產刑的,一般應當提出確定的數額」。各試點地區檢察機關探索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提升量刑建議的精準水平,兩年的試點過程中,試點地區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的佔比達到29.4%。2018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推開以來,部分地區量刑建議精準化水平進一步提升。部分地區實現了以確定刑建議為主的量刑建議方式,例如,重慶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佔全部量刑建議的62.05%;四川成都市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全部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當然,絕大部分地區檢察機關,特別是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地區,仍習慣於以幅度刑量刑建議為主,但即便如此,原先的粗放模式量刑建議已基本被取代,量刑建議的幅度進一步限縮,量刑建議精準化已成為趨勢。

(二)關於認罪認罰是否作為獨立的量刑情節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這是認罪認罰案件從寬的法律依據。但對於認罪認罰案件如何從寬,如何理解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等法定情節的關係,認罪認罰是否應作為單獨的量刑情節予以評價也存在不同認識。有觀點認為,在現有的量刑指導規範文件中對於自首、坦白、當庭認罪等認罪量刑情節和賠償被害人損失、退繳贓款、達成刑事和解等認罰量刑情節均有明確的從寬標準,足以據此確定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無須將認罪認罰作為單獨量刑情節規定從寬幅度。也有觀點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和自首、坦白之間,在量刑方面雖有重合和聯繫,但認罪認罰從寬應當是自首、坦白、認罪之外一個新的獨立的量刑情節。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地體現其在訴訟過程中的立法本意——激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積極性,才能真正促使其悔罪,實現重新做人的社會效果。本文贊成將認罪認罰作為單獨的量刑情節予以評價,即在自首、坦白等從寬情節基礎上,應再給予適當從寬考慮,犯罪嫌疑人將更有獲得感,可以鼓勵其在認罪的基礎上儘早認罰,凸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功能和價值。

首先,就認罪認罰從寬的本意和內涵而言,獨立評價有利於體現制度優勢,符合立法原義。立法解釋闡明,在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過程中,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相關法律規定,使其了解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這一法律精神,鼓勵其認罪認罰。「從寬」,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激勵價值所在。承認認罪認罰具有區別於其他從輕量刑情節的獨立價值是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最好激勵。對認罪認罰作出獨立的從寬價值評價有助於鼓勵不具有其他法定、酌定從輕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也有助於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酌定情節之外基於認罪認罰優惠選擇與司法機關合作。從立法背景看,對於已經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在充分考慮其認罪認罰情況的基礎上,結合其犯罪的事實、情節等,依法採取寬緩的強制措施、適用便利的訴訟程序,提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依照從寬量刑等。立法解釋也表明了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基礎上,要充分考慮認罪認罰情況予以從寬,說明認罪認罰情節是項單獨的從寬情節,而不是既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的概括表述。

其次,認罪認罰不僅具有實體效果,還具有重要的程序價值。無論是刑法規定的自首、坦白認罪情節,抑或是量刑指導意見中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認罰情節,都著重從實體意義上予以評價。但認罪認罰不僅具有實體效果,還具有重要的程序價值。較為一致的共識是,從寬「既指實體上的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又指程序上適用較輕的強制措施和從簡的訴訟程序」。具體而言,在偵查階段,體現為採取非羈押強制措施以及向檢察機關提出從輕量刑和程序從簡的建議,以及對於特殊案件的撤銷。在審查起訴階段,體現為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提出從輕的量刑建議、適用較輕的強制措施、向審判機關提出程序從簡的意見等。在審判階段,體現為通過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等方式實現程序從簡從快,以及接受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提高訴訟效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借鑑域外辯訴交易制度等有益經驗形成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協商制度,其程序價值除體現在節約訴訟資源、提升司法效率外,還體現在司法民主、司法協商、司法參與的充分彰顯。刑法意義上的自首、坦白認罪情節,以及以鼓勵修復社會關係為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認罰情節已經無法包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上述程序價值。故有必要賦予其獨立的從寬量刑評價,以體現其更為豐富的程序價值內涵。

當然,如何解決認罪認罰情節與自首、坦白等情節在主觀認罪上的重合因素,值得完善量刑指導意見時予以考慮。自首、坦白等情節不可避免地可能包含認罪要素,將認罪認罰情節作為單獨情節予以評價時未免會帶來重複評價之嫌。為避免重複評價導致的罪責刑不匹配的弊端,可以通過從寬幅度的精細設定予以完善。

(三)關於「從寬」可否跨檔減刑或者免刑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從寬」除包括從輕外,是否包括減輕和免除處罰也是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有觀點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5條是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依據,與坦白、自首等法條具有同等意義。部分案件基準刑在跨檔臨界點,不減輕處罰則無法兌現從寬承諾,故「從寬」應當包括減輕和免除在內。具體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幅度,可以根據量刑指導意見計算後綜合權衡決定。相反意見認為,從寬處理應在刑法量刑情節條款範圍內依法從寬。根據刑法規定,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坦白一般也只從輕處罰,認罪認罰雖作為單獨量刑情節,但仍依賴於認罪情節,如果理解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則需要修改刑法與之相銜接。不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本文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從寬還需要結合刑法坦白、自首等條款來應用,對於減輕、免除處罰,必須有刑法上的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作為依據,否則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不宜直接依據第15條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首先,刑法是定罪量刑的總綱,從寬處罰不得違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刑法》第3條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則,定罪量刑的情節必須法定化,也即刑法典化。1997年修訂刑法時所確立的重要原則是制定「統一的刑法典」,即將定罪量刑的所有內容都設計在一部刑法典中。由此可見,足以影響定罪量刑各種法定情節極其從寬、從嚴程度都應該在實體法上有所反映,以刑法既有的量刑條款為限度。在對認罪認罰從寬這一條文進行立法解釋時也闡明,認罪認罰從寬「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從寬,也就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就量刑討價還價、無邊退讓」。故刑法是確定刑事責任的總綱,從寬處理仍應當以刑法為基礎,遵循自首、坦白情節本身具有的從輕、減輕、免刑的裁量空間提出量刑建議。

其次,刑事訴訟法上的從寬處罰系原則性規定而非實體法上從寬情節。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徵求意見過程中,都有人提出應當明確從寬處罰的含義,建議改成「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也有人提出,從寬處理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實體權利,應當在刑法中規定。最終立法仍籠統規定「從寬處理」有兩個因素。一是第15條從寬處理的內涵較為寬泛,既體現在實體上的從寬處罰,也體現在訴訟程序上的從寬。包括採取更為輕緩的強制措施、適用更加便利、快捷的訴訟程序、起訴裁量,甚至還包括偵查階段撤銷案件等。只有概括規定「從寬」才能涵蓋多元化的從寬精神。二是在刑事訴訟法中不宜明確從寬的具體形式,實體意義上的從寬處理需要刑法予以明確。如果認為可以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從寬規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勢必帶來司法實踐的混亂。刑法中根據自首、坦白、立功等情節的不同價值,明確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免除處罰,並沒有籠統規定「從寬」,就是防止司法實踐無所適從,帶來適用的混亂,導致罪責刑不相適應。

(四)量刑建議從寬幅度應當體現階段性梯度

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過程中,部分試點單位探索不同認罪認罰階段「3-2-1」的量刑遞減模式。具體而言,就是根據訴訟階段的差異而區別量刑減讓的比例: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最高從寬30%;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最高從寬20%;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最高從寬10%。從寬幅度是否完全合理科學可以進一步探討,這種通過「從寬」幅度的精細設置體現出正向激勵的模式得到了實務界的普遍認可,其背後的從寬差異化原則基本成為共識:一方面認罪認罰與非認罪認罰案件量刑結果之間要有一定的差異,另一方面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節點量刑減讓的幅度要有一定的差異。

首先,不同訴訟階段設置量刑減讓梯度具有激勵儘早認罪功能。犯罪嫌疑人越早認罪認罰,越有利於查明事實真相,越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越有利於修復社會關係。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初衷和價值出發,為敦促犯罪嫌疑人儘早認罪認罰,根據當事人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設置階梯化從寬幅度,提出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認罪認罰從寬依次遞減的幅度,既符合司法規律,也具有較強的激勵效應。當然具體運用中還需要結合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和徹底性進行綜合評價,避免機械適用,要注意辦案效果。

其次,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根據認罪認罰的不同階段給予不同的量刑從寬。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既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指導量刑的基本原則,認罪認罰從寬的裁量也必須遵循這一原則。20世紀以來,「刑罰的重心由對犯罪的等價報應與等價威懾轉向對犯罪人的教育、感化與改造」,刑罰的裁量應當更加注重與人身危險性相適應,甚至「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的大小相適應成為矯正刑時代配刑的基本準則」。人身危險性是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通常,犯罪人主觀惡性的固化程度越高,再犯可能性越大,其人身危險性也越大。因此,行為人犯罪後認罪悔罪態度可以一定程度反映其主觀惡性的固化程度。基於此,域外刑法理論與實踐一般將行為人犯罪後的態度作為裁量刑罰的重要參考因素。比如,《德國刑法典》第46條明確將「行為後的態度」作為量刑的重要參考因素。也就是說,行為人分別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認罪認罰可以體現出其人身危險性逐漸遞增,根據認罪認罰的不同階段給予不同幅度的從寬處罰,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刑罰理念。

最後,從寬幅度的階梯性設置有利於緩解有限司法資源與日益繁重的刑事訴訟負擔之間的矛盾。趨利避害是人的天性,特別是在決定是否認罪認罰以及何時認罪認罰的過程中,行為人往往會權衡如何選擇才能對自己最為有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價值之一就是引導、鼓勵行為人自願認罪認罰。行為人越早認罪認罰,節約司法資源的效果越明顯,如果每個認罪認罰案件的行為人都選擇在最後的審判階段認罪認罰,那麼,認罪認罰制度的目的必將大打折扣,甚至有落空的風險。同時,犯罪嫌疑人為修復社會關係、節省司法資源作出的努力越多,從寬幅度就理應越大。因此激勵行為人儘早認罪認罰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目的,而要實現此目的,就要給行為人提供儘早認罪認罰的驅動力。對不同階段認罪認罰採取階梯式從寬量刑,認罪認罰越早給予的從寬幅度越大,反之,認罪認罰越晚給予的從寬幅度就越小。

當然,基於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從寬幅度的差別性應當在合理限度內體現,合理從寬既要發揮制度的激勵作用,又不能違背法律規定、公序良俗。刑罰主要還是應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質及其嚴重程度決定,從寬折扣過大將導致對罪行的錯誤評價,不符合罪責刑相一致,也由此會帶來量刑失衡、司法失信、無辜者認罪、冤假錯案,甚至司法腐敗等一些列問題。「過大的量刑折扣可能損害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特別是在重罪案件中,也有可能刺激無辜者答辯有罪」。「兩高」應當通過量刑指南等形式,確定從寬幅度標準,增加社會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預期和司法確定性,增強量刑的精準性。

(五)從寬中應體現量刑平衡

量刑的任務就是對被告人判處與其所犯罪行以及所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匹配的刑罰。在此基礎上要求在司法整體公正與案件個體公正之間維持一種相對的平衡,以維持整體司法公正的指導方向和司法公信力。隨著司法大數據的逐漸廣泛運用,類案量刑失衡問題得到一定緩解,並有望在大數據的輔助下進一步得到解決。但對於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達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共犯間的量刑平衡問題仍然需要給予關注。

一方面,對於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給予從寬優惠,這是恢復性司法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基於報應論要注重對共同犯罪案件的量刑平衡。應當說,報應論與恢復性司法的衝突是天然存在的,報應論要求實現對共同犯罪全體被告人在量刑上的平衡,恢復性司法要求對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平息了社會矛盾的被告人從寬處理。從寬中不可避免地可能產生同案被告人間的量刑失衡。當部分共犯適用認罪認罰,而另一部分共犯沒有認罪認罰時,從寬帶來的量刑失衡問題就出現了。有觀點提出兩條解決路徑:「一是限制從寬,即為了實現全案量刑的平衡,而又不與共犯處罰原則相悖,應當限制和解共犯的從寬幅度;二是全面從寬處罰,即為了不影響刑事和解價值的實現,又要滿足全案的量刑平衡的要求,對本不應從寬的普通共犯做適當從寬處罰。」司法實踐更偏向於前種方式,即適當限制部分共犯的從寬幅度以達到共同犯罪內的量刑均衡。

認罪認罰態度和表現決定了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不同,降低了刑罰可責性,故量刑上予以一定從寬是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但對量刑平衡的考量是多維度的,既有立法與司法上的維度,也有個案與類案的維度,還有空間上與時間上的維度等。同樣,在個案共同犯罪內的量刑均衡也不能忽視。既要考量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也要考慮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共同犯罪人的不同認罪認罰態度和表現決定了其人身危險性的不同。但即便如此,在主犯認罪認罰、從犯沒有認罪認罰的情形下,為保障個案的量刑平衡,主犯從寬後所承擔的刑罰一般也不得輕於從犯。

當然,對於這個問題也不宜絕對化,刑罰是多重價值的共同體現,對主從犯刑罰的確定,同樣需要考慮多重因素。對於主犯可能具有自首、立功、退贓退賠等從寬處罰情節,按照量刑方法,主犯的宣告刑低於從犯的,也並非不可以在從犯的刑罰之下確定刑罰。因此,在確定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刑罰時,應當充分考量各種因素,綜合考慮社會觀念等因素,提出區別化的量刑建議,避免出現量刑失衡,衝擊一般民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念。

(六)科學評價法官對量刑建議的採納

由於量刑建議的實質內涵及指向,量刑建議採納率往往是評估量刑建議改革成效的最主要指標體系,同樣也是評價檢察機關量刑建議質量和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指數。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期間,量刑建議採納率超達96.02%。在我國司法制度中,檢察機關不僅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還可以對量刑的畸輕畸重提出監督,無形中構成了對法院量刑的制衡。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量刑建議採納率一定程度反映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質量,但評價量刑建議的質量高低不能簡單地以採納率高低為標準。

我們認為,刑事訴訟法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程序設計中,要求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並且要求除非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法院應當採納,一定程度上就是將法官自由裁量權作出部分讓渡,實現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提升訴訟效率。當然,檢察機關也應當充分尊重法院在量刑活動中的自由裁量權,不能僅僅因為法院未採納量刑建議就提出抗訴予以糾正。同樣在評價量刑建議時,也要充分考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能因為法官量刑裁判與量刑建議有出入就認為量刑建議質量不高。可以考慮,如果最終量刑與量刑建議的偏離值或者偏離度在合理範圍內,法官裁量確有相應理由,應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此種情況不宜提出抗訴糾正,此類量刑建議也不能認為屬於建議不當或者質量不高。

四、完善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措施

刑事訴訟法明確了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內容,賦予了量刑建議制度剛性,從立法上為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也對量刑建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實務出發,檢察機關提高量刑建議質量應著重注意以下方面:

(一)提高對量刑建議重要性的認識

量刑建議權本質上屬於公訴權,量刑建議和指控犯罪一樣,都屬於公訴權的具體權能。量刑建議的制度功能和價值不容忽視,它既有利於制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加強審判監督,促進量刑公開、公正,保障司法公正,也有利於完善刑事審判程序和刑事訴訟結構,提高訴訟效率和當庭宣判率,還有利於提高公訴人素質能力。特別是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在訴訟中發揮主導作用的重要體現。推進量刑建議的精準化發展,推廣確定刑量刑建議,要求檢察官要摒棄「重定罪、輕量刑」的傾向,認識到量刑建議權的重要意義和價值,注重對量刑情節的查證、審查,督促偵查機關全面收集量刑證據、信息,學習法院的量刑經驗,切實承擔起在指控犯罪定罪和量刑上的主導責任,做好量刑建議工作。

(二)修訂完善量刑指導意見,增強量刑建議的可操作性

現有的量刑指導意見雖涵蓋了常見的23個罪名,但仍難以滿足深入推進量刑建議工作的需要。「兩高」應當協同推進,逐步擴大和完善量刑指導意見中罪名範圍,統一量刑標準,力爭使量刑標準更加貼近辦案實踐,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引性,為精準提出量刑建議、準確裁量刑罰打牢制度基礎。各地的社會治安狀況、法治治理水平都有不同,具體的量刑尺度必然有所差別,最高司法機關制定的量刑標準為照顧全國適用的普遍性,不可能一刀切,地方檢法機關可以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和同級法院溝通,結合地方實際細化量刑標準。當然,應當認識到,相對明確、適當抽象的標準,並非直接套用計算的量刑建議模板,仍然會有一定的彈性和裁量空間。有明確的標準對於司法人員開展量刑工作確有幫助,但量刑活動不是機械的加減乘除,還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情節、社會危害性、刑事司法政策進行綜合判斷考量。檢察官還應當充分考慮個案的特殊性,充分運用檢察裁量權,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準確提出量刑建議,做到法理情的有機結合,司法才有溫度,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三)進一步完善量刑建議程序

現有的量刑建議程序規範已經不適應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不適應司法責任制的要求,不適應捕訴一體辦案機制改革的要求。「兩高」需要抓緊修改《規範量刑程序意見》,在一些重要問題上達成共識,特別是目前基層檢法機關存在爭議的問題。同時也需要抓緊修改《量刑建議指導意見》,對量刑建議提出的時機、形式、方法、審批、調整等程序問題予以進一步的規範。檢察官要充分發揮捕訴一體辦案模式的優勢,加強審前引導,把好審查逮捕關,及時督促偵查機關加強對量刑證據的收集;要完善量刑建議的協商和釋法說理機制,在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關於量刑的意見,把量刑建議的理由和依據講清楚,爭取達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效果。

(四)發揮大數據智能輔助系統的作用

目前,部分地方檢察院充分應用量刑建議智能輔助系統,梳理同類罪名的量刑標準和尺度,輔助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總體效果不錯。大數據、智能化與檢察工作的結合,有效提升了量刑建議的精準度。在了解各地檢察機關智能輔助系統運用的情況、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要組織研發可以普遍適用的量刑建議輔助系統。同時,也要正確認識量刑智能輔助系統的作用,大數據和智能化確實能為司法人員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提供最直接的計算方法,但每個案件背後都有其特殊性,要結合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量,不能把量刑建議變成簡單的公式計算,而要實現罪責刑相適應。量刑智能輔助系統只能是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的參考,要在參考值的基礎上,充分考量犯罪數額、數量、結果之外的不可量化的情節因素,充分運用檢察裁量權,提出精準、合理的量刑建議。

(五)多措並舉全面提升檢察官量刑建議的能力和水平

儘管從201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就全面開展了量刑建議工作,但實踐中檢察官還存在對量刑建議重視程度不夠,對法院量刑的規律研究不夠,對量刑的方法掌握不夠等問題。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工作在全國18個省份開展,在試點地區量刑建議工作雖然整體上提升很快,但非試點地區對此仍相對陌生,檢察官普遍感到在量刑方面本領恐慌,能力存在短板。試點地區也存在需要進一步規範和精準化的問題。提高檢察官量刑建議的能力,要積極探索,採取多種措施,既要通過集中培訓、邀請資深法官授課、邀請檢察實務專家傳授經驗,更要在實踐中主動鍛鍊提高,加強對裁判文書的分析,總結提煉量刑規律和標準,把量刑指導意見學懂、學透、學深,快速補齊短板。只有切實提升量刑建議能力,才能真正做到量刑建議精準、合理,讓被告人信服,讓法官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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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佔州 鍾彥君  在毒品犯罪中,毒品數量是量刑的重要情節,但不是唯一情節。對被告人量刑時,特別是在考慮是否適用死刑時,應當綜合考慮影響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刑罰效果的主客觀事實,做到區別對待。
  • 患愛滋病男子強姦15歲少女一審獲刑五年,是否量刑畸輕?
    比起事件本身,法院的量刑決定更引人關注,爭議隨之而來。公眾的質疑主要有以下兩點——1、考慮到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特殊情況,判刑是否過輕?2、袁某某刻意傳播傳染病,是否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等其他刑事罪名?1、考慮到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特殊情況,量刑是否過輕?《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大學生獵販燕隼獲刑10年半 專家詳解量刑依據
    於是有人質疑量刑太重,指責當地司法系統是小題大做;有人則表示判決得當,捕獵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就應該依法懲處,有法律依據就應該按照法律來。總之,「大學生」「抓鳥」「判刑」10年這幾個關鍵詞,就這樣一時間成為輿論熱點。那麼要想搞清楚這些問題,我們先要了解一下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
  • 「特情引誘」對販賣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影響
    一審宣判後,孫某某不服,以其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以及原判量刑過重等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依法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焦點問題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在特情引誘下販賣毒品的行為應如何定罪量刑?
  • 三種製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公布
    中國警察網北京9月11日電 記者王文碩報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出臺《關於辦理鄰氯苯基環戊酮等三種製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通知》,針對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鄰氯苯基環戊酮、1-苯基-2-溴-1-丙酮(又名溴代苯丙酮、2-溴代苯丙酮、α-溴代苯丙酮等 )和3-氧-2-苯基丁腈(又名α-氰基苯丙酮、α-苯乙醯基乙腈 、2-苯乙醯基乙腈等)製毒物品案件
  • 關於遏止船舶油汙汙染,保護我省海洋生態的若干建議
    案  由: 關於遏止船舶油汙汙染,保護我省海洋生態的若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