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獵販燕隼獲刑10年半 專家詳解量刑依據

2021-01-15 中國新聞網

  掏了16隻鳥,換來10年半刑期。這則新聞一出,引來社會廣泛關注和熱議。但是要說明的是,如果抓了普通的鳥,當然犯不著判這麼重的刑。但是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和朋友王亞軍掏的可不是一般的鳥,警方調查稱,這16隻鳥都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隼,非常珍貴。因此,法院分別判處他們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於是有人質疑量刑太重,指責當地司法系統是小題大做;有人則表示判決得當,捕獵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就應該依法懲處,有法律依據就應該按照法律來。總之,「大學生」「抓鳥」「判刑」10年這幾個關鍵詞,就這樣一時間成為輿論熱點。那麼要想搞清楚這些問題,我們先要了解一下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

  家門口兩次掏鳥窩 發布照片後出售

  1994年11月出生的閆嘯天剛剛度過21歲的生日,被逮捕的時候還在上大學一年級,學的是機械工程專業。2014年暑假,他和父親閆愛民一起在建築工地幹活。在幹了一些天后,由於天氣酷熱,他就提前回了老家。

  閆嘯天回家後沒多久,案件就發生了。對於案發經過,閆家人的說法是,2014年7月中旬,閆嘯天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在鄰居家門口發現一個鳥窩,於是二人爬到樹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飼養過程中飛走一隻,死亡一隻。後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聯繫他要購買小鳥,他便以800元7隻、280元2隻的價格,分別賣給了鄭州和洛陽的兩個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市的一個人。

  2014年7月27日,閆嘯天和王亞軍又發現一個鳥窩,從中掏出4隻鳥。但令人萬萬沒想到的是他們剛把鳥帶回家,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便緊隨而至。

  警方獲得線索 網友公開出售隼

  據河南省輝縣市森林公安介紹,2014年7月中旬,他們從輝縣市網監部門獲得一條線索,有一名網友在百度貼吧發帖,公開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隼,並留下了自己的電話。

閆嘯天在貼吧發布的賣鳥帖

  隨後,輝縣市森林公安對發帖人的身份進行了調查。經過調查警方得知,發帖人閆嘯天是一名在校大學生,家住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當時正在家裡過暑假。2014年7月28號,輝縣市森林公安對閆嘯天家進行了搜查,當場搜出了5隻鳥。

  按照閆嘯天和王亞軍家人的說法,第一次掏回來的12隻鳥,飛走1隻,死亡1隻,賣掉10隻。第二次他們只掏回了4隻鳥,可是警方怎麼搜查出了5隻鳥呢?原來多出來的這隻鳥是一隻鳳頭蒼鷹。警方介紹,那隻鳳頭蒼鷹,是閆嘯天在2014年7月18號從河南省平頂山市收購來的。

警方在閆嘯天家取證,箱子裡是被捕的幼鳥

  閆嘯天和王亞軍被捕後,2014年11月28日,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閆嘯天和王亞軍非法獵捕燕隼14隻及隼形目隼科動物2隻,共計16隻,這16隻鳥都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5年5月28日,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並對兩人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

  到底是「無心」還是「明知」?

  閆嘯天、王亞軍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他們稱不知道捕獵的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而法院則認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閆嘯天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些鳥是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閆嘯天和王亞軍的家人均表示,兩人是因為喜歡鳥才掏鳥窩,而且並不知道這些鳥是隼,更不知道這些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閆嘯天父親 閆愛民:他是特別善良的小孩,是個老實人。他對小鳥特別愛好。你說在農村裡愛好小鳥,就觸犯法律,判了十年半,我都不能想像是怎麼判的,判十年半。

  那麼隼到底是一種什麼動物呢?為什麼獵捕隼會觸犯法律呢?

  隼是一種食肉類猛禽,位於鳥類食物鏈的最頂端,以大型昆蟲、鳥類和小型哺乳動物為食,具有重要的生態意義。很多隼形目的鳥類體態雄健、飛行迅捷,被人們認為具有勇猛剛毅等優良品格,因此隼形目鳥類也是中東、東歐和南美洲的一些國家的國鳥。在我國,所有隼形目鳥類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燕隼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警方查獲閆嘯天所捕的燕隼幼鳥

  本案中閆嘯天獵捕的燕隼又叫青條子、螞蚱鷹,是隼形目鳥類的一種。成年的燕隼體長在30釐米左右,在我國分布廣泛,棲息在平原、曠野的樹木上,主要捕食小鳥、昆蟲。每年的5到7月份,是燕隼的繁殖期,而閆嘯天就是在此期間,在鳥窩裡獵捕燕隼幼鳥。在我國,燕隼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兒子喜愛小動物 家人堅稱不知是隼

  閆愛民表示兒子一直很喜歡小鳥等小動物,高中時就養過鴿子。王亞軍的父親王布井也表示,王亞軍也是愛鳥之人,家裡至今還養著鴿子。當初兒子帶回來小鳥的時候,自己也玩過,覺得挺可愛,多年飼養鴿子的自己,也不知道那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隼。

  然而在警方看來,閆嘯天二人在第一次詢問中明確告訴民警自己賣的是阿爾穆隼和蒼鷹,也知道這兩種鳥類是受保護的動物。因此二人對他們掏的鳥是什麼有準確的認識。

閆嘯天在證詞中明確表達自己知道出售的鳥類品種

  基於多種證據 法院認定主觀明知

  這一點,也得到了二審法院的認可。法院認為2014年7月,當閆嘯天在網上賣隼時,明確標註所賣的鳥就是隼。在偵查階段,兩名被告人也都供述他們獵捕的隼是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同時,兩名被告人對隼的生活習性都有一定的了解。閆嘯天是河南鷹獵興趣愛好群中的成員,他經常在網上發布一些他獵捕到的隼和購買到的隼的照片。在發布的信息裡,都標註為阿穆爾隼、紅隼。

  另外,警方還從被告人閆嘯天手機中找到了他和鷹隼愛好者的手機簡訊,qq聊天記錄。在這些記錄中,閆嘯天曾多次向別人講述隼的生活習慣和特性。

  法院認為,閆嘯天以及王亞軍在公安階段對其主觀上明知的事實曾有過穩定供述,並且該供述能夠與閆嘯天本人在貼吧上發布的關於買賣鷹隼的相關信息以及購鳥人供述的內容予以印證,足以認定閆嘯天二人主觀明知。

  今年8月21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裁定,維持了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

  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申訴律師質疑尚有疑點

  二審判決後,閆嘯天、王亞軍及家人認為判決過重,於是找了律師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對本案啟動再審程序。

  申訴律師提出了幾點申訴理由,他認為被告人閆嘯天、王亞軍一共捕獲16隻小鳥,經過法庭鑑定其中5隻是隼。然而其餘11隻隼並沒有查出具體下落,也沒有明確的司法鑑定結果,僅僅憑藉照片推斷是隼。因此對法院判決表示質疑。

  對於這個問題,法院認為,閆嘯天、王亞軍在公安階段及一審開庭時對分兩次獵捕16隻隼的事實均供認不諱,且二人所述相互吻合,同時在閆嘯天手機中所提取的二人所獵之隼的照片以及公安機關查獲的五隻隼在卷佐證,能夠證實閆嘯天、王亞軍分兩次獵捕16隻隼的犯罪事實。

全體村民籤署「聯名信」 請求減輕處罰

  閆嘯天因掏鳥窩被抓後,老家土樓村的全體村民籤署了一份「聯名信」,向政府求情希望減輕對閆嘯天的處罰,給他一個悔過自新重返校園的機會。申訴律師也表示,從犯罪手段、主觀惡意、情節嚴重、獲利多少等方面考量案件的判決,仍然讓人感到法院的判決過重,結果讓人無法接受。

  法院認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捕獵、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有解釋:非法捕獵隼類10隻以上就視為情節特別嚴重。在這起案件中,閆嘯天王亞軍兩人一共捕獵到16隻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另外,公訴機關曾提出閆嘯天是在校大學生,在偵查階段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庭從輕判決。對此,法院方面表示,他們在量刑時已經考慮到這一點,對閆嘯天從輕判決。

  對於量刑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許蘭亭表示,他個人認為量刑略重,可以嘗試啟用刑法六十三條的程序,特別減刑。

  何為「法定刑以下量刑」?

  據了解,針對這起案件,目前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啟動了申訴審查程序,我們相信法律最終會做出公正的裁決。拋開這起案件,專家提到了《刑法》六十三條第二款,那麼這是一條怎樣的法律規定,又會在什麼情況下適用呢?我們先來看看這個法條在現實案例中的應用。

  從無期到五年 許霆刑期的變化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許,年輕保安員許霆到位於廣東廣州市黃埔大道西平雲路上的一家商業銀行的ATM取款機上取款,在取款過程中他發現取款機系統出現錯誤,本想取款100元,結果ATM出鈔1000元,而銀行卡存款帳戶裡卻只被扣除1元。於是,許霆連續用自己的借記卡取款54000元。當晚許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後,兩人結夥頻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記卡後,許霆再次用銀行卡取款16000元,隨後兩人離開現場。4月22日凌晨零時許,兩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點,本次許霆取款10萬餘元,連同前兩次總計取款17.5萬餘元。

  2007年11月29日,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佔為目的,夥同同案人採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許霆案庭審現場

  一審判決後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2008年1月14日,廣東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2008年3月3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根據本案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判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萬元,追繳許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發還受害單位。

  從無期到五年,許霆刑期的變化,就是因為法院啟用了刑法第六十三條。

  海南大學法學教授 王琳: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在1979年刑法通過之初就有相關的規定。但是刑法是把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的權力交給了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到了1997年刑法大修的時候,由於考慮到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可能導致腐敗,所以刑法又調整了策略,把該權力統一收歸最高法院。

  刑法為什麼會在規定了具體案件具體判罰標準的前提下,還要有這樣一條規定呢?這條法條出臺的初衷是怎樣的呢?

  海南大學法學教授 王琳:這樣一種調整,我個人覺得主要是為了緩解法與情的緊張關係,是為了協調一般公正與個別公正之間的衝突。因為我們是一個制定法國家,在成人法當中,所有的法條傾向於以原則性和抽象性來規定,以便適用於全國。但事實上在具體個案當中又是豐富多樣的。我們經常說世界上沒有兩片相同的樹葉,事實上世界上也沒有完全相同的兩個案子。所以這就造成了在一定程度上地方的司法機關需要藉助於在法律之外來進行量刑,進行法律的適用。

  那麼這條法條,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被啟用呢?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 許蘭亭:因為法律也要考慮社會效果,既然大家都感覺重,你也不能說大家的感覺都沒有道理。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 顧永忠: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如果機械的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處理可能過重,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之所以有六十三條第二款,其實就是一個調節器,就是調節司法實踐中、社會生活中,一些特殊案件機械的量刑機械的定罪,可能會產生不良的後果和影響的情況下,就可以通過這樣一個規定來調整它。

  這條法條在實際執行中,是誰來啟用,又需要怎樣的程序呢?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 許蘭亭:基層法院如果覺得必要,必須層層提交最高法。

  然而,這條法條在現實案例中 ,應用的並不多見,這又是為什麼呢?

  海南大學法學教授 王琳:為什麼這類的案件非常罕見,也許原因就在於這種繁複程序造成了地方司法機關事實上不大敢於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如果一個法官不願意承擔社會責任,不願意在法律的正確理解上,在我們所說的法定刑以下量刑的這一條款的試用上承擔更大的壓力,那就會傾向於嚴格依照法律來判罰,這也許是風險最小的,也是他能受到的壓力最小的一個選擇。

  從閆嘯天這個案件當中我們還是看到了很多東西,不管是生態環境保護,還是法律適用,目前雖然還存有著爭論,但也正是這樣的案例,推動著法治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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