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談天津射擊攤大媽獲刑:是否合情合理,判決時沒想那麼多

2020-12-01 澎湃新聞

前不久,一個擺攤打氣球的天津大媽被當地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罪名是非法持有槍枝罪。這件事情發生後迅速引發了公眾的熱議,槍枝認定的標準是怎樣的?普通百姓能不能認得出、看得明?央視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調查採訪。

擺攤大媽因「槍」獲刑3年半

因槍獲刑的天津大媽名叫趙春華,今年51歲。趙春華的女兒給記者展示了母親擺攤用的三輪車,車的側面是一個面板,打開後就成了懸掛氣球用於射擊的靶子。

趙春華的女兒說,父母早已離婚,2013年,母親跟著她從內蒙古呼倫貝爾農村來到天津,靠打零工維持生計。

2016年8月,趙春華以2000元的價格,從別人手裡盤下了這輛三輪車、獎品玩具娃娃,還有打氣球的「槍」。打氣球攤集中在「天津之眼」摩天輪下的河邊上,共有二十多個,大家晚上八九點鐘出攤,十二點鐘收攤,一個月能掙兩千多塊錢。

2016年10月12日晚,正在出攤的趙春華被警方帶走,當時被帶走的共有13個人,趙同華的兒子趙輝也是其中一個。那天,他兒子擺的也是「打氣球攤」。目前已有8個被取保候審,包括他兒子在內的5個人至今仍被羈押,趙春華是第一個被法院開庭審理的。

2016年12月17日,因非法持有槍枝罪,趙春華被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6支打氣球槍被鑑定為「槍枝」

在刑事判決書中,趙春華獲刑的直接原因是,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從趙春華手裡收繳的9支槍形物中,有6支是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

依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枝5支以上的,為「情節嚴重」;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如果超過5支,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個月。

這樣計算,趙春華擁有6支被公安機關鑑定為「槍枝」的槍,刑期剛好就是3年6個月。

趙春華這些被鑑定為「真槍」的槍,本是她用來謀生計的,發射的子彈是塑料BB彈。趙春華的女兒講,這樣的槍打出的BB彈有時連氣球都打不破,顧客還經常有意見,這樣的槍怎麼會是真槍呢?趙同華的兒子趙輝也有三支打氣球的槍被鑑定為了「真槍」。

當事人:不知氣槍是「真槍」,每支70元購得

趙同華說,槍是以70元一支的價格買來的,他和趙春華的女兒都表示,從沒有人和他們說過,打氣球的槍是違法犯罪的「真槍」,他們在擺攤的過程中,也從沒有人來告訴過他們,相反,還有人每月收500元的管理費。「要告訴我了,我們當時絕對不會幹這個。」

趙同華說,河邊的打氣球攤,時間長的都有十來年了,一直都是這樣擺攤打氣球的。

「≥1.8焦耳/平方釐米」判定「槍枝」的依據怎麼理解?

按照我國相關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枝。這是個什麼概念呢?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表示,就是近距離(10到20釐米)射擊一個人的眼珠,能夠打傷眼珠的一個標準;如果近距離打扒了毛的兔子的皮膚,只能導致兔子的皮膚有紅點,不能打破皮膚。

專家介紹,類似的槍枝鑑定標準,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釐米,臺灣是20焦耳/平方釐米,俄羅斯是19焦耳/平方釐米,美國是21焦耳/平方釐米。2008年以前,我國的非制式槍枝鑑定標準是16焦耳/平方釐米,後調整為現在的1.8焦耳/平方釐米,不到原來標準的九分之一。

根據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趙春華涉案的6支「槍枝」的槍口比動能最低的是2.17焦耳/平方釐米,最高的是3.14焦耳/平方釐米。根據鑑定標準,都高於1.8焦耳/平方釐米,6枝槍屬於槍枝。

判決社會效果超出法院預料 當事人已上訴

做出一審判決的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的一名副院長表示,判決結果出來後,產生的社會效果確實超出了預料。他指出,從法律的審判依據來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否符合情理,在做出判決時「可能想得沒那麼多」。

據了解,一審宣判後趙春華不服判決,已經提起上訴。上訴狀主要提出,1.8焦耳/平方釐米的標準遠沒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將玩具槍認定為槍枝是錯誤的。另外,上訴人根本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也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於趙春華的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目前已經受理。

專家建議:「槍枝」量刑應區別對待

近年來,因仿真槍或玩具槍最後被鑑定為「槍枝」而獲刑的案件並不少見。四川小夥劉大蔚出於個人愛好,網購24支仿真槍被廈門海關查獲,經鑑定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枝,被訴犯走私武器罪,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經過申訴,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複查後認為,原判「量刑明顯不當」,決定由福建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專家認為,這類案件之所以引發公眾高度關注,就是因為法院的判決,違背了常理、常識。

此外,雲南澂江縣的張某某,擺攤經營打氣球,警方查獲的十支可疑槍中,八支最終被鑑定為「槍枝」,比天津趙春華的「槍」還多了兩支,澂江縣人民法院最終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緩刑三年。原因是法院認為被告非法持有槍枝的動機僅系經營打氣球娛樂項目,無主觀惡性,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社會影響。

記者梳理近年來23個因擺氣球攤被追刑責的案件,其中17名被告人被判緩刑,3人被判處管制,僅有3人被判處實刑,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阮齊林認為,針對像天津趙春華這樣,擺打氣球攤獲刑的案例,除了依靠法官的職業良知和專業技能外,更需要在法律適用上做出更精確的解釋。比如2010年後,我國槍枝鑑定標準急劇降低,從原來的16焦耳/平方釐米降為1.8焦耳/平方釐米,但在量刑上適用的還是舊的司法解釋,這就導致原本大量不該適用刑罰的人被判了重刑。專家認為,我國是嚴格控槍的國家,如果在槍枝鑑定標準不變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針對不同的槍枝區分量刑。比如,類似打氣球槍可以治安處罰,不一定非要以刑事犯罪論處。

(原題為《法院談射擊攤大媽獲刑:判決時從情理上考慮得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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