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
一則「法官在家寫判決身亡」的新聞
衝上了微博熱搜榜
圖片來源網絡
網友對該案的關注
從側面反應出
大家對於在家加班突發意外
卻得不到保障的擔憂
那麼在家加班猝死到底算不算工傷?
法院撤銷人社局的決定書
2017年8月11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楊文峰下班後,像往常一樣將工作案卷帶回家。法院及有關工作人員都知道,楊文峰作為員額法官,工作量較大,回到家再加班是常態。
這次案件似乎並不輕鬆,楊文峰工作直至凌晨,第二天早晨6點左右起床繼續整理案卷材料,寫案件判決。7點他上廁所時突然暈倒,被送往三河市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圖片來源網絡
2018年6月12日,楊文峰的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楊文峰的工傷認定申請。經補正材料,廊坊市人社局於2018年7月2日受理,經調查、下達舉證通知,於2018年8月15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該決定書認定楊文峰同志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雷新宇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要求確認撤銷廊坊市人社局於2018年8月15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審法院判定,廊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圖片來源網絡
廊坊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對於楊文峰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務時突發疾病,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能否認定楊文峰屬於視同工傷,應充分考慮其工作量及工作難度等諸多因素。故上訴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2019年6月27日,二審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同類案件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裁定過一起工傷認定上訴。
海南一高中老師馮芳弟,將試卷帶回家通宵批改,結果過勞,導致心肌梗塞,第二天早上猝死家中。
事後,家屬和學校向人社局提出工傷死亡認定申請,結果被人社局以「老師的延時勞動不是發生在學校(班裡或辦公室裡),不是學校安排的加班」為由,不予認定。
家屬申請行政複議,結果海南省人社廳維持海口市人社局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訴訟請求。2013年,家屬再次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海口中院以人社局認定事實不清為由,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責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圖片來源網絡
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仍決定不認定為工傷或視為工傷。家屬又進行新一輪的複議、訴訟,直至2017年,該案申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審查認為,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駁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審申請。
最高法裁定書認定員工回家加班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
圖片來源網絡
最高法認為,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主要理由是: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在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地點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佔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傾斜保護職工權利的工傷認定立法目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工傷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而第十五條視為工傷時使用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於「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當然應當屬於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第十五條將「工作場所」替換為「工作崗位」,本身就是法律規範對工作地點範圍的進一步拓展,將「工作崗位」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對法律條文正常理解,不是擴大解釋。
在突發疾病是否發生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應當作出有利於職工的肯定性事實推定。職工是否存在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不是工傷認定應當考慮的因素。
律師:工作時間和崗位決定是否屬工傷
法官楊文峰在家加班突發疾病死亡,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和知名律師雷剛在接受採訪時進行了解讀。
「在家加班是否屬於工傷需視實際情況而定。」趙良善表示,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相關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他分析指出,認定此案是否屬於工傷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圖片來源網絡
「不論楊文峰是否是員額製法官,都不影響工傷認定,因為勞動法對勞動者一律保護。」雷剛認為,在家加班突發疾病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雷剛表示,勞動法(包括《工傷保險條例》)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因為勞動者相對用工單位是弱者,所以立法的初衷是保護弱者。「勞動法規定的『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他指出,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是工作場所的延伸,是工作時間的延續,因此應認定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同樣,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佔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其權利理應受到保護。
雷剛建議,楊文峰的妻子可以繼續要求人社局調查、認定工傷。「人社局有義務繼續履行行政調查,否則是不作為。」用工單位有義務配合人社局調查,楊文峰妻子有義務提交在家加班、發病等證據。「如果人社局仍然不認定工傷,楊文峰的妻子認為人社局依據不足,則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申請法院撤銷行政決定,責令再次重新認定。」
(來源:人民日報、檢察日報、正義網、華商報等 整理: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