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遂寧大英法院判決了一起借款糾紛。一男子借款1萬元給親戚未寫借條,到期後對方試圖賴帳,僅承認自己借了1000元。法院審理判決,欠款者還應向借款者償還欠的借款本金9000元。
李平(化名)與江明(化名)沾親,平時如朋友般多有走動往來,借錢還錢也是常有的事,李平曾多次找江明借錢,金額從幾千元到二萬元不等,都沒有寫借條,前幾次,江明均全額償還了借款。
2016年,李平再次向江平借款。因身邊沒有現金,江平便向銀行申請了1萬元的貸款交給了李平。銀行貸款有規定的利息和還款期限,所以雙方並沒有約定資金利息及還款日期。鑑於李平前期的良好信譽,江明也未要求其出具借條。
2019年,貸款到期,江明向李平催要借款,沒想到這次兩人開始了扯皮。李平認為,自己出具的借條上寫明自己只借了1000元,要求江明拿出借條以借條上載明的金額償還,便僅償還了1000元。而江明認為,雖然對方未出具借條,但借出的金額是1萬元,並不認可對方說法。兩人就此糾紛經相關部門多次調解未果,訴至大英法院。
承辦法官經審理後認為,從雙方的關係、多次借款習慣及本次借款金額來看,江明一般不會要求李平出具借條,否則不符合江明的一貫做法。
李平辯稱自己上一次向江明僅借款2000元,江明卻說借的是20000元,發生爭執後吸取了教訓,此次借款便向江明出具了借條。
法院認為,李平的這一說法難以讓人信服。首先,江明否認了這一事實的存在,李平亦未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次,既然李平認為江明已經缺乏誠信,為何還要繼續向江明借款?且僅為1000元的小額借款,不符合生活常理。
最後,考慮到日常生活中出借人往往比借款人對借款事宜記得更清楚,結合江明的資金來源及出借的時間節點等,法院認定江明向李平出借10000元及未要求李平出具借條的概然性大於李平向江明借款1000元並出具了借條的概然性。
法院判決,李平向江明償還下欠的借款本金9000元,李平未提起上訴,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涉及錢財問題一定要「先小人後君子」,哪怕是親戚朋友,也要履行好相關手續,保留好相關憑證,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