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蔣峰
張某正於2012年1月與原告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籤訂《蒲城縣農村公路養護承包目標責任協議書》,成為該公司的公路養護工。雙方籤訂的協議書涉及養護路段(永塢路四公裡)、養護檢查具體要求、費用及發放、檢查考核等方面內容。之後,張某正按月領取日常養護費用。2012年8月9日,張某正在養護路段幹活時因突發疾病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天死亡。公司認為雙方屬於承包關係。張某正的死亡不能算作視同工傷。這種看法合法嗎?
一、本案當事人
1、再審申請人(一、二審第三人):唐某,女,
2、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
3、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渭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原告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編號180106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三、原告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編號180106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四、第三人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及理由
請求依法再審本案,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申請理由:
(一)二審判決依據(2009)渭中法民一終字第某某某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案涉張某正與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錯誤。
該民事判決書的認定事實與本案事實有本質區別。本案中,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是一方民事主體,並非行政機關;本案中,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給張某正分配一段公路進行養護,並對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張某正接受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的管理和考核。
(二)張某正與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籤訂了《養護承包目標責任協議書》,該協議雖名為承包,實際應界定為勞動合同。
該協議籤訂的主體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是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企業法人,協議內容有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對張某正的勞動管理及工作指派的內容;其公司制定的《蒲城縣農村公路第一季度養護任務》、《第二季度養護任務》、《蒲城縣農村公路管理關於日常養護工作的補充規定》等文件能夠體現張某正受公路養護公司的勞動管理;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提供工作服、掃把等公路養護工具,張某正需遵守其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服從其公司的管理。以上事實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五、法院裁判結果(第四次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駁回原告(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
1、撤銷一審判決;
2、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180106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責令該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高級法院再審結果
1、撤銷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陝05行終某號行政判決;
2、維持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19)陝某行初某某號行政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六、法律事實
1、張某正與第三人唐某系夫妻關係。
2、張某正1950年9月26日出生,後經人介紹,於2012年1月與原告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籤訂《蒲城縣農村公路養護承包目標責任協議書》,成為該公司的公路養護工。
3、雙方籤訂的協議書涉及養護路段(永塢路四公裡)、養護檢查具體要求、費用及發放、檢查考核等方面內容。
4、之後,張某正按月領取日常養護費用。
5、2012年8月9日,張某正在養護路段幹活時因意識不清先後被送往永豐鎮衛生院和蒲城縣醫院救治,經蒲城縣醫院診斷為:腦出血,原發性高血壓重級,並於2012年8月9日11時50分向張某正親屬下達了病危通知書。
6、蒲城縣醫院對張某正進行開顱手術治療後,因搶救無效,親屬放棄治療,返回家後於當天死亡。
7、蒲城縣醫院在病歷續頁中記載「患者於2小時前幹活中突然意識不清等」。蒲城鎮永豐鎮某村廟底衛生室出具的死亡證明記載:張國正於2012年8月9日晚11時左右死亡。張國正親屬給其辦理喪事的輓聯上記載的時間是二〇一二年農曆六月二十二日(即陽曆2012年8月9日)。蒲城鎮永豐鎮某村委會出具證明也記載張某正死亡時間是2012年8月9日晚10時左右。
8、張某正死亡後,唐某於2012年11月12日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人社局即於2012年11月15日作出了18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唐某不服訴至一審法院。(第一次行政訴訟)
9、該院於2013年4月1日作出了(2013)臨行初字第某號行政判決書,撤銷市人社局於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18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10、2013年8月27日,市人社局認為該案勞動關係不明確,決定終止審理。2013年9月16日,唐某的委託代理人向市人社局申請恢復審理該案,2013年11月25日,市人社局作出了編號為414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11、2013年12月6日,蒲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公告向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送達41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12、公司不服,於2014年3月31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第二次行政訴訟)
13、該院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臨渭行初字第13號《行政判決書》,遂撤銷了市人社局作出的414《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4、宣判後唐某不服上訴至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於2014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4)渭中行終字第026號《行政判決書》,維持了一審判決。
15、市人社局重新進行了認定,於2015年5月27日作出了編號380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某正為視同工傷。
16、決定作出後,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不服,訴至一審法院。(第三次行政訴訟)
17、該院於2016年12月21日作出了(2016)陝某行初1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38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8、宣判後唐某不服,提起上訴。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陝某行終19號《行政判決書》,維持了一審判決。
19、宣判後,唐某於2017年9月19日向市人社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市人社局於當日向唐某送達了《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20、2018年9月17日,唐某再次向市人社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市人社局於當日作出了編號180145號的《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並於2018年9月18日向原告送達了《渭南市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
21、公司提供證據材料後,市人社局又於2018年11月7日作出了編號180106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某正是在工作時間和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於48小時內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視同為工傷。
22、市人社局向公司及唐某送達編號180106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後,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不服,遂訴至一審法院。(第四次行政訴訟)
七、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本案死者張某正生前與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屬於勞動關係?
八、評析
一、有關「承包關係與勞動關係」的相關問題
1、十一界三中全會以後,中國首先在農村建立了各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1980年9月中央75號文件附件《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中肯定了這種作法。文件要求「以合同形式確定當年或幾年不變」。從此承包合同在農村產生了
2、隨後。工業和商業領域中也相繼出現了承包經營的現象。對於承包關係的新生事物,通過實踐檢驗後。逐步顯示出它的優勢。
3、承包合同,是指承包方和發包方各自為了一定的經濟目的而設立、變更、消滅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4、承包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5、承包合同是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相分離的法律形式。並以經營管理權下放或轉移為特徵。
6、經營管理權是指對所有權人授予的、為獲取收益而對所有權人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經營管理權亦包括對所有權人的財產處分權。經營管理權的內容包括產、供、銷、人、財、物各個方面。
7、勞動關係,其本質特徵: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具體來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人身依附關係,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受到用人單位的約束。勞動者的勞動要受到用人單位的指揮。勞動者勞動的內容、時間、方式都是要受到用人單位的管理。勞動者的生活收入來源於用人單位。
8、承包關係中,承包方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只有勞動權,應服從安排。
9、在勞動成果的分配上有不同。在承包關係中,承包方自負盈虧(得到全部勞動成果的剩餘,這個剩餘有可能是正數,也有可能是負數)。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只得到工資。單位的利潤分配一般與勞動者無關。
10、勞動關係與承包關係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是否存在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隸屬關係。
二、結合本案來做具體分析
第一個方面:本案的勞動者張某正。用人單位是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這個公司的業務是主要農村公路養護。具體工作有這些:修補路面和水溝、清除路障和雜物。
第二個方面:一般來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勞動關係。這是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
第三個方面:本案適用的法條:《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第四個方面:本案爭議最大的問題是:雙方之間是否屬於勞動關係?分析如下:
1、張某正與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籤訂了《養護承包目標責任協議書》。
2、從這個協議書中體現的雙方關係,應當為勞動關係。並且是種非典型性勞動關係。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從承包關係的角度來分析。
雙方雖然籤訂了《養護承包目標責任協議書》。在這個協議書中,發包方為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承包方為張某正。但是試問下:張某正得了某些經營管理權嗎?實際上張某正沒有得到經營管理權,張某正沒有把他所負責的4公裡的養護任務再轉包的權力。他沒有獨立的從第三方取得營業收入的機會。他的所謂收入,只能從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得到。這個收入算得上是工資。他的義務是付出自己的勞動,完成公司所規定的任務。張某正與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之間不能算承包關係。
其次從勞動關的角度來分析
本案中的張某正與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之間屬於非典型的勞動關係。
首先他們之間屬於勞動關係。具體有幾個特徵:
a:有人格從屬性。意思是說張某正對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有人身依附關係。換句話說,張某正融入了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的組織、在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的指揮下工作。
協議內容有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對張某正的勞動管理及工作指派的內容;其公司制定的《蒲城縣農村公路第一季度養護任務》、《第二季度養護任務》、《蒲城縣農村公路管理關於日常養護工作的補充規定》等文件能夠體現張某正受公路養護公司的勞動管理
b:有經濟從屬性。張某正的日常收入來源於蒲城縣某養護有限公司。
c、養護公司提供工作服、掃把等公路養護工具。
其次他們之間屬於非典型勞動關係。
a:張某正的工作時間由自己安排。自由度比較大。
每個月是具體哪天參加養護工作,由張某正自己安排。上午和下午具體幾點參加勞動,幾點離開工作地,也由張某正自己安排。張某正不受養護公司上下班考勤等制度的約束。
b:養護任務是由張某正自己完成,還是由他的家人完成。這個由張某正自己安排。
第五個方面:關於張某正死亡是否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內死亡的視同工傷條件。
勞社部函(2004)256號《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意見》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這裡的『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的總稱,其中包括診所。
可見「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經搶救無效死亡」是視同工傷的必然構成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結合市人社局、唐某提供證據及當事人陳述,能夠證明張某正於2012年8月9日9時許在養護路段發病,隨即被送往永豐鎮衛生院和蒲城縣醫院救治的事實,可見張某正死亡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這項視同工傷的構成要件。
另外,本案張某正突發疾病,在永豐鎮衛生院就醫,沒有製作紙質病歷,在蒲城縣醫院的診斷證明沒有明確初次診斷的具體時間,僅蒲城縣醫院下達的病危通知書有具體的時間,因此,初次診斷時間應蒲城縣醫院病危通知書記載的2012年8月9日11時50分作為初次診斷時間。後張某正因病情嚴重,無法救治,放棄治療回家後死亡。蒲城縣永豐鎮某衛生室醫生李某科出具的證明記載,張某正在縣醫院開顱手術後晚上8時左右拉回家中,於2012年8月9日23時死亡。該證明內容符合常理,結合蒲城縣醫院的病歷續頁記載內容、第三人提供的照片顯示時間及蒲城縣永豐鎮某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來看,張某正的死亡時間為2012年8月9日23時許,符合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項視同工傷的構成要件。
因此,市人社局認定張某正在工作時間和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於48小時內無效死亡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第六個方面:關於養護公司提出的唐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及市人社局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陝05行終19號《行政判決書》宣判後,唐某已於2017年9月19日向市人社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未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時限。之後因為市人社局的原因,致唐某在2018年9月17日再次向市人社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因此,唐某在2018年9月17日申請認定工傷是否超過期限的責任不應由其個人承擔。結合本案事實情況及保護工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不宜因市人社局的原因撤銷其作出的1801064號《工傷認定決定》。
另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為與原行政行為的結果相同,但主要事實或主要理由有改變的,不屬於行政訴訟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本案被告市人社局在重新調查後,依據新證據對主要事實和理由重新進行詳細闡述,作出相同的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因此,養護公司認為市人社局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之主張不能成立。
結論:本案市人社局作出的180106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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