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一、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
二、對原告與劉某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稱,要結合實際用工關係,即應透過現象看本質進行認定。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需要符合三個條件:首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其次,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最後,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首先,勞務關係的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提供勞務的一方在工作過程中雖然也要接受用人單位指揮、監督,但並不受用人單位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的地位在同一平臺上。而勞動關係中,勞動關係的雙方具有隸屬性。勞動關係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一種以管理與被管理為特徵的人身依附關係,包括人格的從屬性和經濟上的從屬性。人格的從屬性是指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需要將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內交給用人單位,勞動者有服從用人單位規制與工作指令、接受用人單位監督的義務;經濟上的從屬性是指勞動關係需以勞動者提供的職業上的勞動力為內容,並以報酬給付為必要條件。
其次,形成條件上,勞務關係一般只需雙方達成合意即可成立,體現的是一種即時結清的關係,用工期限一般比較短,具有臨時性的特徵。而勞動關係的確立還需要經過較為正式的招聘程序,並常以工作證、入職證明等形式表現出來,具有長期性、持續性和穩定性的特徵。
最後,勞務關係中的勞動者不享受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待遇,合同往往只約定報酬或以報酬計算方法為核心。而勞動關係中,雙方一般會籤訂勞動合同對合同期限、試用期、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勞動保護、報酬支付、社會保險等條款進行明確約定。
三、根據自2020年7月31日起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經關鍵詞「外賣騎手的工傷認定」類案檢索,共檢索到類似案件9件(1.(2019)蘇0791行初308號、2.(2019)湘1102行初108號、3.(2019)渝0104行初174號、4.(2019)蘇0481行初124號、5.(2019)魯0602行初26號、6.(2019)皖0825行初24號、7.(2019)京0105行初194號、8.(2018)浙0282行初87號、9.(2019)贛7101行初862號),其中前八件案件全部認定用工單位與外賣騎手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並認定工傷,只有最後一件沒有認定工傷,被法院撤銷;與本案情況最相類似的是(2019)蘇0791行初308號原告東海縣砳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東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第三人王某倩工傷行政確認一案。該案原告作為用工單位與本案原告一樣,同樣與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公司)籤訂《美團外賣合作協議》,約定原告在授權的配送區域內進行美團外賣平臺配送的運營工作,江蘇省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對該案做出行政判決,外賣送餐員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並認定工傷。
裁判文書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魯1623行初18號
原告:濟南天永昶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濤,任公司總經理職務。
委託代理人:於某泉、於某蕾,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無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於某勇,局長。
委託代理人:趙某山,男,漢族,無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幹部,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第三人:胡某(劉某之妻),女,漢族,住無棣縣香榭裡大街XXX小區。
第三人:劉小某(劉某之子),男,漢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劉老某(劉某之父),男,漢族,住山東省無棣縣中心大街XX花園小區X號樓X單元XXX室。
第三人:劉某玲(劉某之母),女,漢族,住址同上。
上述當事人共同委託代理人劉某儒,法律服務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濟南天永昶商貿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無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棣人社工認字(2019)第13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於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立案受理後,向被告及第三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8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濟南天永昶商貿有限公司委託代理人於某泉、於某蕾,被告無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人李某珍、委託代理人趙某山,第三人胡某以及第三人胡某、劉小某、劉老某、劉某玲的共同委託代理人劉某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無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9年12月27日作出棣人社工認字(2019)第13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該《認定書》認定:劉某生前在濟南天永昶商貿有限公司從事美團外賣無棣站的外賣配送工作。2018年11月3日19時10分許,劉某駕駛魯MX9542號(臨牌)普通二輪摩託車在送單過程中,行駛至海豐十一路與棣新五路「十字路口處時與邱某元駕駛的魯MCG825號五徵牌三輪汽車相撞,該事故致使劉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於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現予以認定為工傷。
原告濟南天永昶商貿有限公司訴稱,一、被告無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棣人社工認字(2019)第13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沒有事實依據。1.受害人劉某於2018年11月2日通過58同城網站接受原告下屬的美團外賣無棣站的僱傭,從事美團外賣騎手工作。原告和受害人劉某於2018年11月2日籤訂了《勞務僱傭合同書》,主要內容是:合同期限為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7月31日;乙方根據原告的需要和安排,按時完成送餐任務;乙方應遵守原告的規章制度;勞務報酬實行計件工資制等有關條款。該勞務僱傭合同書已經即時生效。原告和受害人劉某之間形成勞務僱傭關係。2.2018年11月3日19時10分,受害人劉某駕駛與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闖紅燈受到傷害。無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家屬已經依法向有關肇事方主張權利。肇事司機邱某元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已經根據自己的事故責任程度,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進行了理賠。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和有關法律規定,假使原告和劉某雙方形成勞動關係,由於劉某在第三方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其家屬也無權在交通事故責任賠償之外,另行向原告主張工傷保險待遇。3.無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沒有查清原告和劉某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就認定「劉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於工作原因受傷,符合有關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現予以認定為工傷」沒有事實依據。其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法應予撤銷。
二、被告作出的棣人社工認字(2019)第13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沒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1.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支付約定報酬的關係。本案中原告和受害人劉某籤訂的是勞務僱傭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受害人劉某隻是根據約定完成原告派給的送餐任務,因此雙方形成勞務僱傭關係。被告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的前提首先應該是依法確認原告和受害人劉某在事故發生時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被告沒有任何證據證實原告和受害人劉某形成勞動關係。本案原告和受害人劉某於2018年11月2日籤訂了《勞務僱傭合同書》,從未籤訂過勞動合同,雙方也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按照原告和受害人劉某之間的約定,雙方屬於勞務僱傭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2.根據2019年6月10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發布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三條的規定:「關於以包片或者籤訂委託協議方式提供勞動的勞動者與單位之間法律關係認定問題:勞動者自帶工具,沒有底薪,以包片等名義或者籤訂委託協議等形式為單位工作的(如快遞員、超市促銷員、送水員),一般按照約定認定雙方的法律關係…」送餐騎手工作類似於快遞員和送水員等工作。受害人劉某自帶摩託車等工具,沒有底薪,以計件佣金的方式為原告在無棣縣城區從事送餐騎手工作,符合該文件規定的精神。被告在劉某家屬沒有提交任何有效證據用以證實原告和劉某是否形成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無視《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沒有查清本案事實,就單方面的認定劉某所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不符合包括《勞動合同法》和上述《會議紀要》精神在內的法律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其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法應予撤銷。3.原告作為美團外賣總部(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在無棣縣的代理商,根據美團外賣總部的統一要求,從送單騎手僱傭入職的第一天起,就為包括劉某在內的每位騎手投交了《僱主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後,原告在根據法律規定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仍然出於人道主義,主動地為劉某辦理《僱主責任保險》的理賠事宜。在辦理保險理賠過程中,原告於事故發生後的2019年剛剛成立的無棣分公司出具的接受劉某家屬提交保險理賠資料的收據,不能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三、程序違法。工傷認定過程中,如果被申請人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工傷認定部門應該依法裁定中止工傷認定程序,要求申請人提起確認勞動關係勞動仲裁。
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糾正。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棣人社工認字《2019》第13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原告起訴時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無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棣人社工認字《2019》第13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務僱傭合同》、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法院(2020)魯0702民初658號民事判決書。
被告無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被告作出的(2019)第136號工傷認定書,認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一是死者劉某的親屬即本案第三人於2019年10月25日向被告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向原告郵寄送達了工傷認定申請書、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原告否認與劉某存在勞動關係。被告的工作人員於2018年12月24日對第三人提供的證人劉某仁進行了調查並製作了工傷事故調查筆錄,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及我們調查核實的情況,認定劉某生前在濟南天永昶商貿有限公司從事美團外賣無棣站的外賣配送工作,2018年11月3日19時10分許,劉某駕駛魯MX9542號(臨牌)普通二輪摩託車在送單過程中,行駛至海豐十一路與棣新五路「十」字路口處時與邱某元駕駛的魯MCG825號五徵牌三輪汽車相撞,該事故致使劉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於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被告據此於2019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9)第13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並按法律程序送達了雙方當事人。二是被告做出的行政行為法律、法規依據明確。本案中通過對死者劉某生前的從事美團外賣的同事調查,能夠證實在美團外賣每月跑夠一定的單數有底薪,不夠單數則按單計算,由原告的職工宋某濤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發放給送餐員,且送餐員要按時參加原告在無棣縣城內固定時間固定地點的早會,接受用人單位的培訓和管理;劉某生前給原告繳納了500元的押金用於購頭原告送餐用的箱子,並且服裝和頭盔都是從原告處購買,通過上述可以認定劉某受原告的勞動管理,從事原告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劉某生前提供的勞動是原告業務的組成部分。依據「2005年5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一、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之規定,雙方應認定為勞動關係。而原告則不能僅以雙方已籤訂了《勞務僱傭合同書》而否認雙方是勞動關係的事實。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2019)第136號工傷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應依法予以維持。
被告無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工傷認定申請書和工傷認定申請表,證據來源第三人,證明原告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1.工傷認定申請書,證明申請人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人身份證明,證明申請人適格;
3.律師授權委託書,證明申請人委託律師;
4.企業信息,證明被被申請人適格;
5.交通事故認定書、鑑定文書、戶籍證明、死亡證明、火化證明、轉帳回單、收到材料證明、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招聘信息,證明劉某是公司的職工,在送單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應認定工傷;
6.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存根,證明被告按期向兩公司送達了舉證通知書及其他資料,要求其限期舉證;
7.書面意見、情況說明、在職證明、授權委託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外賣合作協議、各法院的判決書、濟南公司天水昶商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質證意見。證明劉某不是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職工,是濟南天永昶商貿有限公司的勞務人員;
8.證人的銀行卡交易明細、調查筆錄及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劉某是濟南天永昶商貿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應認定工傷;
9.認定工傷決定書及送達證明,證明被告認定工傷,有關手續已經送達相關當事人。
第三人共同委託代理人在庭審中述稱:一、無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結論正確,第三人親屬劉某與原告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且受傷死亡也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於工作原因受傷,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二、原告行政起訴理由不成立,根據原告公司登記信息,認定機構筆錄以及相關證據能夠證實,原告具有用工主體資格,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劉某作為配送人員,提供的勞動是原告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同時也接受原告公司的管理,從事原告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因此根據相關規定,劉某與原告存在勞動關係。綜上,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等由原告自行承擔。
第三人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所提交上述證據提出質疑認為,1.對工傷認定申請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原告認為申請人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所以不應當通過工傷認定程序向原告主張權利;2.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同樣是不應該作為工傷認定的申請人申請;3.對第三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4.對被告提交的網絡下載的原告的公司信息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該證據的用途有異議,不能夠因為原告作為有限公司存在用工資格就片面地理解為原告和第三人一定是形成勞動關係;對北京三快公司的企業信息真實性無異議,但被告下達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被申請人之一是該公司,在認定結果部分確沒有明確的認定第三人是和哪一家公司形成勞動關係並認定工傷。同一份工傷認定決定書不可能同時認定和兩個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係,因此,該企業信息證實了被告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存在重大過錯,依法應予撤銷。對美團外賣的百度信息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證明不了與第三人存在任何關係;5.對第五組證據的前五件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剩餘的六份證據有異議,對31張網銀轉帳回單,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有異議,該證據看不出與原告存在關聯性以及不明確該證據的證明目的。對第32頁2019年8月26日原告的無棣分公司收到第三人家屬保險理賠收到條,該證據是無棣分公司為了處理保險理賠而出具的收據,不能證明原告和第三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並且無棣分公司是於本案事故發生後成立的,該公司是進行獨立核算的一級法人公司,其出具的該收據不能代表原告;對第33、34頁通話錄音兩份,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異議,根據有關證據規則的要求,錄音證據應該提交原始的通話記錄和錄音載體,並且有明確的證據證實錄音的雙方當事人具有和本案原告及第三人有直接關係,或者有權發表該錄音談話,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該證據的孫站長的姓名、職務以及是否和原告存在關係,是否得到原告的授權,均無法證實。因此該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對35頁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顯示微信截圖的雙方主體以及微信聊天內容與本案無關。對36頁招聘信息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證據不能作為證實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6.對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的真實性無異議;7.對第七組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據目錄第二情況說明的證明目的,證明劉某與原告有關係,與北京三快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該證據記載的勞動關係是筆誤或者錯誤。通過該公司出具的書面意見,我公司給該公司提交的情況說明,以及美團外賣合作協議等證據,證實第三人和該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關係,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務關係。原告和第三人之間這種新型用工關係,已經引起山東省高院和山東省人社廳的高度重視,並且於2019年6月10日出臺了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明確規定了該用工關係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認定。對60-69頁該公司提交的兩份昌邑市人民法院和安丘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對該種用工關係做出了不屬於勞動關係的認定。對70-72頁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8.對第八組證據的銀行明細清單是劉仁的,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看不出與原告有關係;對被告做出的工傷事故調查筆錄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證據所調查的被調查人劉仁不能證實和原告之間存在某種關係,其單方陳述不足以證實第三人和原告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被告所做的該調查筆錄,違反基本要求,既沒有對被調查人的身份予以確認,也沒有根據有關規定對至少兩人以上進行調查,因此,該調查筆錄存在明顯瑕疵,因此不能作為證據使用;9.對第九組證據認定工傷決定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無異議,但該認定書從程序上存在重大過錯,在認定工傷的事實和依據上沒有直接依據。根據被告的答辯意見可以看出,原告雖然具備法律規定的用工主體資格,原告和第三人之間也並不能必然的形成勞動關係。被告以第三人接受原告的勞動管理和從事原告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並且該勞動是原告業務的組成部分,雖然羅列認定勞動關係的三大要素,但是沒有任何有效的證據證實其主張,因此該工傷認定書除從程序上存在重大過錯以外,沒有任何事實法律依據。
第三人對被告提交的證據認為,1.對證據1-5真實性無異議,提供該證據也可以證實第三人親屬與原告存在勞動關係,其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死亡。在質證過程中原告所說明的微信截圖是為了證實劉某在到原告處工作時繳納500押金的事實,原告將該押金退回給劉某父親劉老某時所截圖。2.對證據六的真實性無異議,通過該證據也可以證實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與劉某不存在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3.對證據七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份證據不能證實原告與劉某不存在勞動關係,且兩份判決書與本案不存在關聯性;4.對證據八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無異議,通過該證據也更加證實了劉某與原告存在勞動關係,其受傷死亡系工傷,也證實劉某在原告處工作的形式和報酬發放條件;5.對證據九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無異議。
經合議庭評議,合議庭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第三人無異議,雖然原告提出異議,但是能夠證實被告在工傷認定程序中進行受理、限期舉證、調查核實、最後做出工傷認定的過程,且上述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條,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以及合法性原則,依法確認為有效證據。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質證認為,首先,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原告未提交《勞務僱傭合同書》。按照工傷認定的規定,該證據不能作為是否為工傷的認定證據。其次,是否雙方構成勞動關係,不是有雙方籤訂的僱傭合同或其他合同之名稱所確定,而應看到雙方的實質關係。本案中死者劉某不但提供勞動,而且還接受公司的管理,眾所周知,包括劉某在內的勞動者,每天早上都需要參加舉行的晨會或例會,而不是單純的提供勞務。對民事判決書對勞動關係的單純判決,與在工傷認定中的勞動關係的認定也不完全一致,對該判決在工傷認定中只能起到參考作用。
第三人質證認為,1.首先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待核實,其籤名與劉某本人籤名存在差異,即便真實存在,該證據也不能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原告並未提交該份證據,應視為對其權利的放棄,且該份合同時的籤訂,違背了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且勞務關係的存在不能單純依據書面合同,而是依據其真實存在的法律關係,本案中劉某接受原告的管理和勞動報酬,雙方存在勞動關係;2.對該判決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我國並非判例性國家,案件與案件之間事實不同,所以單憑該份判決不能證明原告與劉某存在勞動關係,並不能否認工傷的認定。
經合議庭評議,合議庭認為,原告提交的《勞務僱傭合同書》雖然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異議,但是能夠證實原告與劉某籤訂了合同,對本案工傷認定具有關聯性和客觀性,依法確認為有效證據。原告提交的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法院(2020)魯0702民初658號民事判決書與本案案情存在不同,沒有可比性、關聯性,沒有參考價值,不作為有效證據。
根據以上證據及當事人陳述、質證、辯論意見,合議庭認定以下事實:
2018年10月25日,原告與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公司)籤訂《美團外賣合作協議》,約定原告在授權的配送區域內進行美團外賣平臺配送的運營工作,包括原告按照北京三快公司要求的標準及配套設施組建專門配送團隊、原告應對配送人員進行規範管理、原告按照標準組織其配送團隊完成協議及平臺協調配送的訂單的配送等內容。劉某生前在原告濟南天永昶商貿有限公司從事美團外賣無棣站的外賣配送工作,雙方建立勞動關係。2018年11月3日19時10分許,劉某駕駛魯MX9542號(臨牌)普通二輪摩託車在送單過程中,行駛至海豐十一路與棣新五路「十字路口處時與邱某元駕駛的魯MCG825號五徵牌三輪汽車相撞,該事故致使劉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據此,被告於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棣人社工認字(2019)第13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劉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於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予以認定為工傷。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被告無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為工傷認定的主管機關,具有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是否屬於工傷認定的行政管理職權。原告對第三人親屬劉某在原告處從事美團外賣騎手工作以及劉某在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實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其最根本的爭點是劉某與原告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具體分析如下:
一、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未經仲裁不能直接認定死亡職工劉某與原告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即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程序不合法的問題
合議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係確認權請示的答覆》(【2009】行他字第12號)中指出,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因此,原告的主張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二、原告與劉某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親屬劉某籤訂的是勞務僱傭合同,所以與劉某之間是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合議庭認為,對原告與劉某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稱,要結合實際用工關係,即應透過現象看本質進行認定。
第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需要符合三個條件: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二、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勞務關係的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提供勞務的一方在工作過程中雖然也要接受用人單位指揮、監督,但並不受用人單位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的地位在同一平臺上。而勞動關係中,勞動關係的雙方具有隸屬性。勞動關係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一種以管理與被管理為特徵的人身依附關係,包括人格的從屬性和經濟上的從屬性。人格的從屬性是指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需要將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內交給用人單位,勞動者有服從用人單位規制與工作指令、接受用人單位監督的義務;經濟上的從屬性是指勞動關係需以勞動者提供的職業上的勞動力為內容,並以報酬給付為必要條件。2.形成條件上,勞務關係一般只需雙方達成合意即可成立,體現的是一種即時結清的關係,用工期限一般比較短,具有臨時性的特徵。而勞動關係的確立還需要經過較為正式的招聘程序,並常以工作證、入職證明等形式表現出來,具有長期性、持續性和穩定性的特徵。3.勞務關係中的勞動者不享受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待遇,合同往往只約定報酬或以報酬計算方法為核心。而勞動關係中,雙方一般會籤訂勞動合同對合同期限、試用期、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勞動保護、報酬支付、社會保險等條款進行明確約定。
第三、原告與劉某籤訂的《勞務僱傭合同》第三條規定,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第四條規定,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並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範和操作規程;第五條規定,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承接與乙方職責相關的個人業務。
對照勞動關係的認定條件以及與勞務關係的區別,合議庭認為,根據劉某與原告籤訂的合同雖名為勞務合同實為勞動合同,劉某不但要尊重原告公司的規章制度,還要接受培訓,並不得承接與劉某職責相關的個人業務,據此可以完全認定,原告與劉某之間屬於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和人身依附關係,該合同具有明顯的勞動關係的特徵和實質,應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三、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的問題
合議庭認為,《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原告與劉某籤訂的合同、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書面意見(北京三快公司也認為原告與劉某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原告的《情況說明》、對原告公司原職工劉某仁的調查筆錄以及其他微信、轉帳記錄等證據,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原告公司與第三人劉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用工主體資格。原告與北京三快公司籤訂《美團外賣合作協議》約定原告公司在授權的配送區域內進行美團外賣平臺的運營工作,按照要求的標準及配套設施組建專門配送團隊、對配送人員進行規範管理、組織配送人員按照協議約定標準完成配送服務等內容;美團外賣在經營中,對外賣騎手有著裝要求、要參加早會等,故可認定原告對外賣騎手進行勞動管理。劉某作為外賣騎手根據美團外賣系統派發的訂單進行外賣配送,勞動報酬由原告進行計件發放,按月結算,故劉某從事的是原告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外賣配送服務是原告的經營範圍,故劉某從事的外賣配送是原告業務的組成部分。因此,劉某與原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證據確實充分。故本院對原告的訴稱意見不予採納。
四、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問題
原告在答辯中認為,2018年11月3日19時10分,受害人劉某駕駛與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闖紅燈受到傷害。無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家屬已經依法向有關肇事方主張權利。肇事司機邱某元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已經根據自己的事故責任程度,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進行了理賠。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和有關法律規定,假使原告和劉某雙方形成勞動關係,由於劉某在第三方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其家屬也無權在交通事故責任賠償之外,另行向原告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合議庭認為,《工傷保險條例》針對認定工傷的不同情況作出了相關規定,只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在上下班途中認定工傷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大小才是認定工傷的條件;而本案中劉某發生交通事故是在送外賣的途中,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應依法認定工傷。被告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根據自2020年7月31日起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經關鍵詞「外賣騎手的工傷認定」類案檢索,共檢索到類似案件9件(1.(2019)蘇0791行初308號、2.(2019)湘1102行初108號、3.(2019)渝0104行初174號、4.(2019)蘇0481行初124號、5.(2019)魯0602行初26號、6.(2019)皖0825行初24號、7.(2019)京0105行初194號、8.(2018)浙0282行初87號、9.(2019)贛7101行初862號),其中前八件案件全部認定用工單位與外賣騎手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並認定工傷,只有最後一件沒有認定工傷,被法院撤銷;與本案情況最相類似的是(2019)蘇0791行初308號原告東海縣砳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東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第三人王某倩工傷行政確認一案。該案原告作為用工單位與本案原告一樣,同樣與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公司)籤訂《美團外賣合作協議》,約定原告在授權的配送區域內進行美團外賣平臺配送的運營工作,江蘇省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對該案做出行政判決,外賣送餐員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並認定工傷。
綜上所述,被告無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棣人社工認字(2019)第13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原告所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濟南天永昶商貿有限公司要求撤銷被告無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棣人社工認字(2019)第13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濟南天永昶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於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姜守華
人民陪審員 高維軍
人民陪審員 於 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門連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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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魯法行談
原標題:《山東法院案例:外賣騎手與配送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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