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預防基本知識
工傷預防之工傷及工傷保險基礎知識(一)
一、什麼是工傷?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柏勞動者有職業活動中,因接解決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用人單位在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方面有哪些義務?
工傷保險的宗旨不限於工傷的救治和康復,從源頭來看,工傷的預防更為重要,只有工傷預防做好了,職工才能減少因工傷亡,工傷保險制度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
工傷預防的責任主要在用人單位。根據《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方面的主要義務有:
(1)取得或者達到相應的安全、衛生生產條件;
(2)項目設計評估中需包括安全、衛生方面的內容;
(3)保證安全、衛生生產的資金投入;
(4)制定安全、衛生生產的應急預案和措施;
(5)負責安全設備的配置與維護;
(6)配備符合條件的安全、衛生生產管理專職人員;
(7)提供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8)落實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9)設置安全、衛生警示標誌;
(10)進行安全、衛生生產的培訓教育;
(11)在上崗前事先告知職工有關安全、衛生危害的情況;
(12)做好職工宿舍的安全、衛生工作;
(13)做好特種設備、危險物的安全生產工作;
(14)對職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等。
三、職業在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方面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在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方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職工在這方面的職責主要包括:
(1)遵守單位有關安全、衛生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3)接受安全、衛生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相關知識,提高安全、衛生生產技能;
(4)發現安全、衛生生產隱患,及時報告。
職工在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方面的權利包括:
(1)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相應待遇;
(2)有獲得生產危險情況的知情權;
(3)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不安全現象、行為有批評、檢舉、控告權;
(4)參與單位的民主管理,有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權;
(5)有權拒絕違章作業和強制冒險作業;
(6)在緊急情況下,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撤離作業場所;
(7)有權獲得安全、衛生生產的教育培訓;
(8)有權獲得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服務;
(9)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防護設備等。
四、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1、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注意:工傷評定申請應該由該員工所在的單位提出,如果該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提出,職工本人和親屬在一年內也是可以申請的。但是要注意時間期限,超過一年後相關部門也就不會再處理,那時再想得到相應的工傷補償護理費等就會很麻煩。
五、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複印件,或確立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後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5、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其它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
(2)屬於上下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職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線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3)屬於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
(4)屬於借用、勞務輸出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借用或勞務輸入單位的事故調查報告;並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申報並提交勞動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務輸出職工名單(需經雙方單位蓋章確認);
(5)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有效的委託證明、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6)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單位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在遇到工傷以後,當事人要明確承擔工傷的單位信息,如公司名稱和辦公地址。如果在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發生了工傷事件,該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起員工的工傷補償。
如果已經購買工傷保險,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合受傷職工的實際情況,同時參考當地關於工傷的賠償標準規定,對受傷職工作出相應的賠償。
此外,要有明確的勞動關係證明,一般要有用工合同才能進行工傷認定。若之後做工傷傷殘鑑定,或者處理有關糾紛的時候,也就能有理有據。
六、《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工傷的情形有哪幾種?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認定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七、職工發生工傷後可以享受哪些工傷待遇?
1.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其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工傷康復費用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工傷認定前,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經依法認定為工傷的,墊付費用及以後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枝定後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緞至四緞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待遇。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停發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的本人工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是: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緞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緞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終止勞動關係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工傷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本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本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至十緞傷殘工傷職工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含5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減除20%.但最高減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職工固工死亡,其近親屬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於確認職工因工死亡後30日內,持死者的工亡認定證明和死者親屬資料到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經辦機構應當在接到申報後15日內核定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與養老保險待遇同步調整。
職工固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由用人單位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重新出現的,供養親屬按月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預支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當及時退還經辦機構。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按規定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供工傷職工享受傷殘津貼、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證明。
工傷職工或者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應當及時報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從條件變化的次月起調整工傷保險待遇。
4.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職工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時為之工作的用人單位承擔。
個人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名義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掛靠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被依法註銷的,工傷保險責任由清算組織或者清算報告中確定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承擔。
5.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復發的醫療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後能否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只要其所在單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的,其職工都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應依法受理。未參保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九、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有何區別?
工傷保險是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險種之一。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商業保險的一種。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是:
(1)保險的目的不同。工傷保險不以營利為保險目的,它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或死亡後,對工傷職工及工亡者近親屬提供醫療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傷保險的保險目的是保障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企業的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商業保險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則以營利為保險目的,尋求商業利潤最大化。
(2)保險的實施方式不同。工傷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適用範圍的用人單位必須參加。而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實施方式是自願的,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自願基礎上簽訂保險合同,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
(3)保險的項目和水平不同。工傷保險待遇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訂標準。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要考慮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項目上,它即有一次性待遇,也的長期性待遇,體現了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保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金額則是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金額一次性賠付保險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據合同和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保險的管理體制不同。工傷保險是政府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保險的權利義務屬於社會保險法律的調整範疇。人身意外傷害險,是由商業保險公司管理,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屬於合同法、商業保險法調整範圍。因此,工傷保險是政府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
工傷預防之職業健康(二)
1.什麼是職業病?我國法定的職業病種類有哪些?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關於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2013年12月23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四部門聯合印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以下簡稱《分類和目錄》)。該《分類和目錄》將職業病分為10類132種,包括:
(1)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如矽肺、煤工塵肺等19種);
(2)職業性皮膚病(如接觸性皮炎、電光性皮炎等9種);
(3)職業性眼病(如化學性眼部灼傷、白內障等3種);
(4)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聲聾、鉻鼻病等4種);
(5)職業性化學中毒(如汞及其化合物中毒、氯氣中毒等60種);
(6)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如中暑、減壓病等7種);
(7)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如外照射放射病、內照射放射病等11種);
(8)職業性傳染病(如炭疽、森林腦炎等5種);
(9)職業性腫瘤(如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11種);
(10)其他職業病(如金屬煙熱、井下工人滑囊炎等3種)。
2.從業人員在職業病防冶方面享有哪些權利,應履行哪些義務?
從業人員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主要權利有:
(1)從業人員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為其辦理工傷保險。
(2)從業人員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採取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獲得職業性保護。
(3)從業人員有權知曉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用人單位應在籤訂勞動合同或者工作崗位變更時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其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4)從業人員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對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指導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及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規定組織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書面告知檢查結果。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6)從業人員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從業人員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7)從業人員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從業人員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主要義務有: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及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3.職業性有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職業性有害因素是指與生產有關的勞動條件,包括生產過程、勞動過程和生產環境,對勞動者健康和勞動能力產生有害作用的職業因素。職業性有害因素按其性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化學因素。
生產性毒物。主要包括鉛、錳、鉻、汞、有機氯農藥、有機磷農藥、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氨、甲烷、氨、氮氧化物等。接觸或在有毒的環境中作業,可能引起多種職業中毒,如汞中毒、苯中毒等。
生產性粉塵。主要包括滑石粉塵、鉛粉塵、木質粉塵、骨質粉塵、合成纖維粉塵。長期在這類粉塵環境中作業,可能引起各種塵肺病,如石棉肺病、煤肺病、金屬肺病等。
(2)物理因素。
異常氣候條件。主要是指生產場所的氣溫、溼度、氣流及熱輻射異常。在高溫和強烈熱輻射條件下作業,可能引發熱射病、熱痙攣、日射病等。
異常氣壓。高氣壓和低氣壓。潛水作業在高壓下進行,可能引發減壓病;高山和航空作業,可能引發高山病或航空病。
噪聲和振動。強烈的噪聲作用於聽覺器官,可引起職業性耳聾等疾病;長期在強烈震動環境中作業,會引起震動病。
輻射線。輻射線是指在工作環境中存在的紅外線、紫外線、X射線、無線電波,可能引發放射性疾病。
生物因素。如皮毛上的炭疽桿菌及森林腦炎病毒、布氏桿菌等。
(3)其他因素。
勞動組織和制度不合理。
勞動強度過大或生產定額不當。
個體個別器官或系統過度緊張。
生產場所建築設施不符合設計衛生標準要求。
缺乏適當的機械通風、人工照明等安全技術措施。
缺乏防塵、防毒、防暑降溫、防寒保暖等設施,或設施不完善。
安全防護設備或防護器具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