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商業保險替代工傷保險 企業須另付工傷賠償金

2020-12-05 道德法制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將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混為一談,一些用人單位則故意將兩種保險混淆,以圖私利。不久前,發生在廣東清遠市一家貨運公司的工傷事故就很典型。不過受傷職工經過自己不懈努力,最終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企業只買了「人身意外險」

  祝先生是清遠某貨運公司一名司機,經常駕車穿梭於大街小巷,因此很有些保險意識,他連續多年要求公司為員工參加工傷保險,但均遭到拒絕。臨近2010年底,該貨運公司經理終於在公司的辦公會議上說,公司已經為祝先生等十幾名老員工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祝先生等老職工得知後很高興,以為企業已經為他們上了工傷保險,終日懸著的一顆心終於落了地。

  2010年12月21日,祝先生駕車出外送貨時,為避讓行人緊急剎車,不料貨車一個側翻,將祝先生甩了出去,被人送進了醫院。

  出院後,祝先生要求進行工傷認定,但公司不配合,他只好自行向勞動部門提出了認定申請。2011年3月,勞動部門認定祝先生受傷為工傷並評為五級傷殘。

  按照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祝先生可以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8萬元。但此時祝先生才弄清,所在單位沒有為他們上工傷保險,而按照相關規定,這些賠償款應由用人單位負擔。於是,祝先生拿著勞動部門的處理意見,向公司提出工傷賠償要求。公司經理當即表示一定協助解決,然後要祝先生將身份證和相關資料交給公司,過了幾天,公司經理通知祝先生籤領8萬元工傷賠償款。

  但祝先生籤署文件時發現,文件上註明的這筆款項是由保險公司向其支付的「人身意外傷害賠償」,而非工傷賠償。於是,他想起了不久前公司會議上提到的為職工上保險的事。但公司經理告訴他,這就是工傷賠償,再說錢數與勞動部門的處理意見分文不差,要他別再找麻煩了。

  勞動部門:商業保險屬職工福利

  在祝先生的再三追問下,公司道出實情:原來貨運公司賠付給他的8萬元錢確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償金。貨運公司用祝先生的參保資料和身份證明代領到了這筆款項後,就當作工傷賠償金給了祝先生。並且再三強調:「反正你已經拿到了8萬的賠償金,你又沒有吃虧!」

  祝先生到勞動部門諮詢,工作人員告訴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商業保險中的一種,屬於用人單位給職工的福利性質,而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帶有強制性質,人身意外傷害賠償不能代替工傷賠償。在這起事件中,雖然兩者錢數相當,但性質不一樣。

  祝先生不能接受公司的作法,要求公司給付其代領的人身意外傷害賠償金或工傷賠償款。但貨運公司拒不同意。於是,祝先生再次把貨運公司告上勞動爭議仲裁庭,請求裁令公司支付8萬元工傷賠償。

  日前,廣東清遠市清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應當明確予以區分。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而是否辦理商業保險是企業可以選擇的事項。現在某貨運公司置法定義務於不顧,而欲以商業保險替代社會保險,於法無據。為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貨運公司向祝先生支付8萬元工傷賠償金。

  連結

  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其資金來源是國家、單位、個人三個方面。社會保險所提供的是對社會成員基本生活的物質幫助。

  商業保險由保險公司按企業原則經營管理。商業保險由全社會的成員自願參加,費用由被保險人個人負擔,可滿足人們生活消費的各個層次的需要,保障水平相對較高。( 朱霞 趙新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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