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柯美學 通訊員徐丹丹
廚師阻止員工進餐被打傷,法院判為工傷;一員工與同事打架致傷,卻被法院否認工傷。兩案看似相同,判決結果卻不同。近日,市中院公布了這兩起案例。
案例1
廚師打抱不平被認定工傷
王剛(化名)是武漢某塑業公司食堂廚師。去年4月1日中午,公司員工小萬就餐時間沒到就來進餐,還自作主張打菜、打飯。王剛上前阻攔被小萬打傷,經鑑定其頭面部外傷、腹部閉合性損傷。
去年6月,漢陽區勞動仲裁委確定為王剛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去年7月,市人社局認定,王剛此舉為工傷。王剛所在公司卻認為,王剛與小萬打架,是個人行為引起,不應認定為工傷,也不願意賠償。該公司不服,向省人社廳申請行政複議,被駁回。
該公司依然不服,向江漢區法院提起訴訟。今年5月,江漢區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王剛與小萬因私怨而打鬥;王剛事發時的行為,存在職責成分,認定省人社廳的意見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遂判決駁回該公司撤銷工傷認定的訴訟請求。該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被駁回,市中院終審認定王剛系工傷,該公司應做出相應賠償。
案例2
與同事打架不是工傷
當事人劉洋(化名)是武漢一家物業管理公司職工。去年2月22日晚,劉洋在礄口區西匯城市廣場項目處,設置警示線。在整理手推車時,劉洋不慎撞到同事小盛。兩人為此發生口角,繼而扭打。小盛的朋友小郭用對講機砸傷劉洋面部,致使劉洋右顴弓骨骨折。
去年5月,劉洋向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該局駁回。劉洋不服,向省人社廳申請行政複議,仍遭駁回。劉洋十分生氣,向江漢區法院提起訴訟。
江漢區法院認為,劉洋受傷確實是在工作時不慎撞到小盛而引發。但此後雙方扭打已轉化為自然人之間的民間糾紛,其打架行為與劉洋履職沒有關係,因此,劉洋不構成工傷。劉洋不服,上訴至市中院,仍遭駁回。
市中院審理認為,從工傷的立法目的來看,對「三工」人員(即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權益保障,它保護的是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傷害,是一種合法行為,而不是打架鬥毆。劉洋受傷雖因工作而起,但其本人對傷害事故擴大負有責任,他與同事之後的打架鬥毆行為,已超出工作職責範疇。
律師說法
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林穎說,《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第1個案例中,王剛是公司食堂廚師,他制止員工小萬自行打飯菜,是履行工作職責,其受傷與履行職責存在必然因果關係,因此應認定為工傷。
第2個案例中,劉洋為單位保安,因履行職責與小盛發生口角。但劉洋隨後與對方扭打,已超出工作範疇,屬不合法行為,其對事態擴大存在主責,與履行職責無必然因果關係。因此,劉洋受傷不是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