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致特異體質人死亡的傷害案件不斷出現,由於對該類案件中刑法因果關係認識的不同,產生量刑不統一的問題。
刑事案件中的「特異體質人」,是指與身體健康的人不同,體內潛藏某種致命疾病,在外界因素作用下容易發病死亡的人。在此類案件的鑑定意見中,法醫往往只作出死亡原因、疾病的存在及誘發疾病因素的結論,對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在造成死亡結果中的作用大小沒有結論。這是此類案件量刑存在爭議的主要原因。筆者認為,疾病的輕、重與造成被害人死亡所需要的作用力大小是有關係的。疾病重所需要的作用力小,疾病輕所需要的作用力相對就大。被害人潛在的疾病,不僅是量刑時從輕處罰的重要情節,疾病的嚴重程度也是從輕處罰的具體量化。如果在鑑定意見中能對疾病的嚴重程度及對死亡所起作用的大小作出明確結論,就能相對準確地知道行為人的行為對致人死亡所起的作用,這樣有利於司法人員作出客觀的評判。
筆者認為,對致特異體質人死亡案件的量刑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過失致特異體質人死亡的量刑分析。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筆者認為,在認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後,量刑時應當把被害人存在的潛在疾病、行為人侵害行為的力度輕微確定為「情節輕微」的內容,以降低量刑檔次。在此基礎上,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範圍內量刑,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二是故意傷害致特異體質人死亡的量刑分析。筆者認為,故意傷害致特異體質人死亡的案件應與一般故意傷害(致死)案件有所區別。因為故意傷害致特異體質人死亡案件中的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的傷害行為,對身體健康的人是不會造成死亡後果的,這應當屬於量刑時需考慮的酌定情節。如果在沒有其他法定減輕情節的情況下,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對行為人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顯然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筆者認為,對故意傷害致特異體質人死亡案件的量刑,應當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案件的量刑幅度一致,即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特異體質」作為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
綜上所述,針對此類案件,筆者建議刑法應當對「特異體質」的內涵予以明確,且在刑法中引入致特異體質人死亡犯罪,並分設「過失致特異體質人死亡」「故意致特異體質人死亡」兩個罪名,把其從原有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致死)中分離出來,以便於實踐操作。
(作者單位: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