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特異體質人相毆造成其死亡的,是否構成犯罪?

2020-11-29 中國法院網

2011-04-28 15:27:08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周軍 嚴長龍

  【案情】某日清晨,被告人黃某來到田地幹活,發現自家的稻子不知被誰家的牛啃了,非常生氣。回家後,就在村裡罵,是誰家的牛啃了他家的莊稼。村民張某聞訊後就走過來說,是他家的牛啃的,有話好說,不應罵人。為此,雙方發生口角,引起廝打,被告人黃某用拳頭朝張某頭部及身上擊打,隨後張某身感不適,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經法醫鑑定,張某系輕微外傷,由於情緒激動誘發冠心病驟發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分歧】對黃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從已實施的犯罪行為和所造成危害結果來考慮,本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某種危害結果已經發生時,必須先查明是誰的行為造成,即必須考慮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然後才能再根據犯罪構成要件來衡量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本案中,張某之死與黃某持拳頭擊打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黃某出拳擊打被害人張某致使輕微外傷和情緒激動是造成黃某冠心病、心肌梗塞死亡誘發因素,黃某過失致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和他用拳頭擊打的犯罪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因此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從刑法必然因果關係和偶然關係來考慮,本案張某冠心病驟發死亡屬於刑法上的意外事件,黃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所謂必然因果關係,是指危害行為中包含著危害結果產生的根據,併合乎規律地產生危害結果。偶然因果關係的觀點是,危害行為中並不包含著危害結果產生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並由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偶然因果關係。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主客觀要件的統一,某一行為構成犯罪,除具備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外,行為人還必須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本案中黃某不承擔刑事責任的關鍵,要看其應否預見當時出拳的後果即是否要將張某置於死地,即要看其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如果有過失就應承擔刑事責任,反之則只是意外事件。在本案中,被告人黃某不知道被害人張某有冠心病、心肌梗塞,缺乏預見性,沒有主觀上的過失行為,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屬意外事件,應宣告無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筆者認為,本案中黃某的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具有客觀性。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一種事實關係,判斷因果關係的有無,與行為人主觀上能否預見無關。在刑法因果關係的必然發展趨勢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本質的、內在的聯繫,一旦實施了這一危害行為,就會合乎規律地必然引起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它具有確定性。而在偶然發展趨勢中,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本身僅僅孕育著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因素,這些因素不是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本質性因素。

  本案中,黃某用拳頭擊打被害人張某的行為與後來發生的被害人因冠心病、心肌梗塞死亡的結果之間沒有本質的、內在的必然聯繫;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不會發生被害人因冠心病、心肌梗塞死亡這樣的危害結果,危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後來黃某用拳頭擊打的行為導致了被害人死亡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相對來說,黃某用拳頭擊打被害人張某的行為不是被害人死亡這一危害結果發生的決定性因素,本案中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這種偶然性是以危害行為本身已孕育著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因素為前提的,因而黃某用拳頭擊打被害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的界限兩者的共同點在於: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行為人都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如果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黃某應當預見到自己用拳頭擊打被害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但由於疏忽大意認為被害人不會死亡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不是意外事件,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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