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軟色情表情包可能侵害兒童的肖像權和名譽權等人格權利。作為自然人,兒童和成年人一樣享有人格權利。
當下,表情包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社交語言之一。但將軟萌的兒童與帶「顏色」的文字組合在一起,還是引發了很大爭議。據報導,類似的萌娃表情包,被稱為「兒童軟色情表情包」,如在一張張小朋友的照片上P上了「我饞你身子好久了」「想把你壓在床上」 之類文字。在某App上,類似的萌娃表情包的介紹中,不乏「撩漢/撩妹套路」「情侶開車表情包」這樣的描述。
無論人們對於兒童軟色情表情包內容持何種態度,有一個底線不容突破,那就是法律的規定。兒童軟色情表情包可能侵害兒童的肖像權和名譽權等人格權利。雖然未滿八周歲的兒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不享有權利。作為自然人,兒童和成年人一樣享有人格權利。這些權利不僅受到《民法典》的保護,而且受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只不過,兒童不能親自行使這些權利,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代為行使。
首先是肖像權問題。《民法典》第1018條和第1019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如果是兒童的照片是由其父母發布到網上,一般來說不構成侵權;但如果他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利用兒童的照片製作表情包,則有侵犯肖像權之嫌。
其次是名譽權問題。《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將一個人的照片製作成帶有色情內容的表情包並在網上傳播,顯然有損個人名譽。「萌娃」雖小,但他們的人格也不容玷汙。
最後則是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個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個人的面部照片具有很強的可識別性,故而也可以視為一種個人信息。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72條及《民法典》第1035條規定,處理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原則上應當徵得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如果製作表情包的過程中使用了兒童的面部照片,那麼就應該徵得監護人同意。
此外,製作、傳播兒童軟色情表情包的行為可能涉嫌違法甚至犯罪。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下列行為都是違法的:利用網絡傳播淫穢信息(包括圖片);散布他人隱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此外,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兒童軟色情表情包有可能被認定為「淫穢信息」。如此,則此類表情包的製作者、傳播者都有可能被追責。
在對兒童軟色情表情包進行治理的過程中,應當兼顧私法和公法的規定。在私法層面,權利受到侵害的個人可以依法追究此類表情包的製作者和傳播者的侵權責任。同時,考慮到個人在維權方面面臨的實際困難,政府相關部門也可依據公法規範追究違法者的責任,對其處以拘留、罰款,乃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然,製作、傳播「萌娃」表情包的行為究竟是否違反法律,實際上需要結合個案情況加以判斷。在此過程中,要努力實現不同利益的平衡。一方面,要考慮到網民的表達,避免給網際網路中傳播的內容施加過於嚴苛的限制;另一方面,要依法治理那些涉嫌違法的、對兒童的人格權利造成損害的內容。
此外,還應重視網絡平臺(包括各類APP)在治理此類軟色情表情包方面的作用。網絡平臺的管理者應當公布對於違法及不良內容的舉報渠道。一旦發現有用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網絡平臺的管理者應當依法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處置措施。對於那些未能履行此項義務的網絡平臺管理者,也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作者 鄭海平(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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