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金埃爾默儀器(上海)有限公司:
你公司《Ⅴ類放射源轉讓與使用豁免管理申請書》(珀金埃爾默〔2011〕13號)收悉。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的有關規定和專家審查意見,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你公司在中國總經銷的Clarus580、Clarus680型氣相色譜儀中的部件——電子俘獲檢測器(ECD)中使用鎳-63放射源的活度不大於5.5E+8貝可,為Ⅴ類放射源。鑑於該類放射源活度低,且製造工藝使之具有的固有安全性,對環境、公眾和工作人員的影響很小。因此,我部同意對上述型號儀器中使用的鎳-63放射源實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上述型號儀器中的鎳-63放射源可以免於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進口無需辦理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許可手續;轉讓也無需辦理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及備案手續。
三、使用上述型號儀器中的鎳-63放射源不作為放射性物質進行管理。如發生個別鎳-63放射源丟失,也不作為輻射事故處理。
四、你公司應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鎳-63放射源的管理,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告知產品中含有放射源及有關放射源的危害和防護的相關知識及管理要求,並對儀器淘汰後其中的廢放射源進行跟蹤回收,送貯到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收貯單位。
五、你公司應制定Clarus580、Clarus680型氣相色譜儀銷售管理臺帳,定期上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抄送:商務部、海關總署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