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長生公司的「假疫苗」事件持續發酵。中央領導先後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徹查,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懲。7月23日,長春市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依據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違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調查,將主要涉案人員公司董事長高某芳(女)和4名公司高管帶至公安機關依法審查。
同時,吉林省紀委監委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領導指示精神和省委部署,高度關注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疫苗事件,要求對疫苗事件涉及到的責任者依紀依法,依照工作職能堅決查處,嚴肅追責。
種種跡象表明,長生公司的疫苗造假,已經在劫難逃。公安機關已經立案調查。但是,奇怪的是,該公司董事長並沒有事先主動投案自首,而是被公安機關帶走審查。
眾所周知,自首是違法犯罪嫌疑人爭取公安司法機關從寬處罰的重要依據,也是辯護律師為被告人進行罪輕辯護的重要理由。我國刑法規定,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那麼,高俊芳在長生公司被有關部門已經調查多日,民怨憤騰的情況下,仍然沒有抓住寶貴時機,主動投案自首。她是怎麼想的,沒去投案的原因究竟是什麼呢?
事實上,很多違法犯罪嫌疑人,包括重大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涉及國計民生的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公司企業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沒有及時有效地選擇主動投案自首,從而失去了爭取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的寶貴機會。
根據本律師的辯護經驗,很多公司老闆、政府官員在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下,沒有主動投案自首,主要是基於以下原因:
法律意識薄弱,意識不到甚至不知道自首這種法律制度可以從寬判處。心純僥倖,不相信法律,相信自己的人脈和社會關係,認為自己有本事,能擺平。不知道如何自首。主動投案自首,我國刑法設置了充分便捷的渠道。最簡單有效的做法是,犯罪嫌疑人可以選擇任何就近的公安派出所進行投案,要求值班民警記錄在案,將投案材料和筆錄移交辦案機關,接受調查處理。擔心投案後,無罪變有罪。很多情況下,自己的事,是否構成違法犯罪,並最終被法院定罪,有關人員並不清楚,心存疑慮,擔心自己的事本來不算什麼大事,不構成犯罪,主動向公安司法機關投案,反而被弄個有罪,吃大虧。這種疑慮,可以理解。但是,這種擔心其實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如果自己確實沒有罪,或者自己的事在法律上並不認為是犯罪,公安司法機關也不會最終因為自首而認定為犯罪。刑法上,嫌疑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而根據刑法不構成犯罪的,不得判決有罪。嫌疑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構成犯罪的,應當定罪處罰。因此,主動投案反映的是嫌疑人自己的主觀認識和態度,主動投案,不一定最終有罪。但是,一旦有罪,則可以成為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的依據和理由。
根據本律師的辯護經驗,不少犯罪嫌疑人在被抓獲之前,都會有明顯的被抓風險提示,都有不止一次的投案機會。甚至有的嫌疑人在案發前有機會諮詢律師。在此,本律師勸誡存在重大刑事法律風險和被抓可能的違法犯罪嫌疑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做出違法犯罪行為後,應當高度重視和珍惜投案自首的寶貴機會,切不可心純僥倖。特別是已經被上網追逃、和對方(被害人)發生嚴重糾紛特別是重大「經濟糾紛」、對方隨時可能報警、報案,以及警察上門沒抓到等等情況下,與其坐以待斃,等待公安上門,不如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