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6 02:5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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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旅遊案例分析(四)
重點筆記
Q1
虛假宣傳是主觀故意還是商業欺詐?
案例一
201X年8月,遊客李女士等人投訴,反映其一行人參加8月2日出發的,某旅行社組織的「西南線旅遊」存在降低服務標準等問題。在處理投訴過程中,遊客還反映了旅行社總經理劉某存在虛假宣傳,誤導遊客,謊稱旅遊行程中安排的住宿酒店都是當地「最好的酒店」,而實際情況並非如此。而旅行社總經理劉某辯稱,一是在與遊客籤訂的旅遊合同中並沒有載明住宿是當地「最好的酒店」;二是其給遊客發過多個線路介紹,其中一條線路是有過「全程當地最好酒店標間」的字樣,但這個內容不是遊客最終確定的參考行程,不能以其他線路的介紹來代替最終籤訂合同的行程;三是線路的介紹都是甘肅的地接社發給其,自己只是轉發而已。因此不存在虛假宣傳,誤導遊客的情況。
旅行社宣傳、介紹旅遊產品的內容和行為如何認定?如何認定旅行社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是有主觀故意,還是商業欺詐?
經過多方核查,旅遊主管部門認定:其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劉某向旅遊者宣傳旅遊行程和介紹其旅行社時,對行程中住宿酒店描述為:「全程當地最好酒店標間」,而實際行程安排的酒店並非是全程當地最好酒店,故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行為,對某旅行社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其處罰依據如下:
旅遊法
第九條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遊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
充分的證據證明,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劉某在沒有與地接社進行確認的情況下,自行將住宿酒店描述為「全程當地最好酒店」,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違法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
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準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旅行社虛假宣傳是指旅行社以盈利為目的,向旅遊者提供不真實、不可靠的資料和信息,向旅遊者作與事實不符的宣傳,吸引旅遊者接受其服務的違法行為。
結 論
如果旅行社僅僅是為了吸引遊客,並在籤訂合同後沒有違反約定,嚴格按照合同提供旅遊服務,虛假宣傳就可以認定是主觀故意;
如果旅行社不僅吸引了遊客,而且在履行合同時存在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虛假宣傳就屬於商業欺詐。
Q2
自由活動期間的人身安全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案例二
2019年7月,我國26名遊客參團赴柬埔寨旅遊,在團隊自由活動的前一天,全體遊客與旅行社籤訂了一份《自由活動證明》,約定在自由活動期間,旅行社不安排導遊、領隊、車、餐等服務,且遊客在自由活動期間的一切安全責任自負。自由活動期間,14名遊客在網上預約了司機和當地導遊前往荔枝山旅遊。乘坐的客運汽車從荔枝山景區下山時,由於事發路段正在維修,柬籍司機在下坡時沒有減速,導致翻車事故發生,造成中國遊客8人重傷、3人輕傷,2人送醫院後搶救無效身亡。事發後,柬籍司機和導遊逃離現場。
旅行社和遊客籤訂的《自由活動證明》裡籤訂的「遊客在自由活動期間的一切安全責任自負」是否有效?
部分有效,部分無效。雖然在自由活動前,旅行社已經和遊客就自由活動期間的安全責任進行了約定,明確「遊客在自由活動期間的一切安全責任自負」,這樣的約定涉及到人身權益受損時,是無效的,對於遊客沒有約束力;旅行社和遊客約定,在自由活動期間,旅行社不安排導遊、領隊、車、餐等服務,這樣的約定又有效。
合同法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
遊客自由活動期間,旅行社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有哪些?
在遊客參加自由活動前,應當向遊客履行說明、告知義務。
結 論
在包價旅遊合同中,對於自由活動期間的免責條款,旅行社要慎重對待,涉及到人身安全方面的無效。同時,要履行法定職責,以減輕自己的責任。
原標題:《【文旅在線-文旅雲課堂】趙治龍-典型旅遊案例分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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