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世界的海難食人案
前幾年有一部熱映的電影,李安導演拍的《少年派的奇幻漂流》,你還記得電影裡面那頭老虎吧?最後餓得皮包骨頭。由於和這頭老虎共同生存的恐懼,幫助少年派撐下來了那段日子。
這個老虎的名字叫理察·帕克,實際上給老虎起這個名字,作者是飽含深意的。要知道理察·帕克這個名字不僅屬於這頭老虎,它還曾經屬於地球上一個真實存在過的一個17歲的少年。今天我們就從這個少年和他的遭遇講起。
《少年派的奇幻漂流》
那是1884年,英國有一艘叫「木犀草號」的船開到了距非洲最南端好望角西北大概2600公裡的地方,突然遇到海難,船迅速沉掉了。當時船上有四個人乘救生艇逃生,船就是在《少年派的奇幻漂流》裡的那種救生艇。一個救生艇上能有多少食物和水啊。十幾天之後這四個人就絕望了。炎炎夏日,在廣袤的大西洋上,周邊根本沒有船路過,誰都不知道上帝這回會不會饒得過他們。就這樣,幾個人漂流了十幾天,一直到7月20號這一天。
這時船上身體最弱的這個叫理察·帕克的17歲男孩就開始生病。他這一病,實際上所有人都明白了,大家的生命到這一天開始倒計時,因為最弱的那個人已經開始走向死亡的邊緣了。三天後理察·帕克就人事不知了。那剩下這三個人都是老男人,歲數要大得多,他們就開始琢磨怎麼辦。如果換了你,我不知道你會想出什麼辦法,反正他們想出了一個辦法:這個孩子反正要死了,那就把他殺了,吃了,沒準我們還能多撐幾天,沒準就在這剩下的幾天有船來救我們呢!
其中有一個人他從頭到尾都不表態,也不參與這個事兒。剩下兩個人,一個人摁住這個少年的腿,一個人向上帝禱告之後,用一把匕首把這個少年殺了。然後這三個人,包括那個一直不表態的人,開始吃這個孩子的肉。歷史就這麼巧,兩天之後就有船路過把他們給救了,這三個人絕處逢生,就坐其他的船回到了英國。
回到英國之後,這三個人沒覺得這個事兒是什麼大事兒,這孩子已經快死了,我們不吃他也會死,我們是在絕境下做出這樣的選擇,無可厚非。於是在海關就把這個事兒給說了,說我們這趟不容易啊,我們是靠吃人才撐下來的啊。當時那個海關官員說:哦?吃人吶,你們還殺人啊?這文明世界的人一下子就覺得,這個事情那怎麼處理啊?先逮捕吧!至於你們該不該殺人,該不該吃人,交法庭去判斷。
這就造成了1884年在英國法律史上非常著名的叫「海難吃人案」,這個案子在法律史上很有名,陪審團制度的成型就跟這個案子有關。我們就說結果吧。最後陪審團、法庭判定他們有罪,接著就判了死刑。當然在判死刑之前,實際上當時整個英國輿論界已經開始關注這個案子。大量的人說罪不至死啊,換了你你能怎麼樣呢?他們太可憐了,好不容易用一條命換回了三條命,難道我們還會要再把這三條命再殺死?這樣那個孩子不白死了嗎?這樣的輿論充斥了英國的媒體。
當然,法庭在判這個案子的時候,我個人估計他們已經知道後續會怎麼處理了。果然案子判完之後,英國女王就用她獨享的元首特赦權力把這幾個人給赦免了。雖然赦免死罪,但是要求這幾個人坐六個月的監禁。那最後這剩下來的兩個被告加一個證人(證人就是那個聲稱自己不吃的那個人)就這樣過關了。
這就是法律史上的一個案子,是非曲直各位自己去判斷。
油畫《梅杜薩之筏》:吞食人屍以求生的慘烈海難
史上最佳虛擬案——「洞穴奇案」
1949年的時候,哈佛大學法學院有一位叫富勒的教授,他在《哈佛的法學評論》上發表了一篇文章。這篇文章很有意思,它構想了一個虛擬的案件:兩千多年後,有一個紐卡斯共和國,這個國家裡面發生了一個案子(這個案子實際上就脫胎於剛才我們講的海難吃人案)。
有幾個人跑到深山裡一個洞穴去探險,結果突發地質事故,他們被埋在洞穴裡了。外面的人就只好開始往裡掘進救人。但是因為氣候特別惡劣,地形也不好,導致了幾個營救隊員死亡。最後人們發現要挖到那幾個人藏身的地方大概還需要十天。在洞穴裡的那些人帶了無線電設 備,他們就跟外面的醫生聯絡。第一次聯絡的時候他們向醫生報告了身體狀況怎麼樣。然後他們就問外面的醫生,你們什麼時候才能挖進來?醫生說估計還得十天。然后里面的人就問外面,我們現在這個狀態沒有水、沒有食物,我們還能不能撐夠十 天?醫生說,我必須得說實話,肯定撐不到,然後那頭無線電就沉默 了。
又過了幾個小時,無線電又打開了,裡頭的人說假設我們用抽籤的方法來選出一個人,我們其他人把這個人殺死並吃掉,我們能不能再撐過十天?醫生一聽這個問題就傻了,文明世界的人吃人啊!醫生非常弱弱地回答:理論上你們能撐下來。裡面的人又接著說,我們能不能得到文明世界的允許幹這樣一件事情?這句話一問,外面的人都沉默了。
誰敢回答?說能吃?那這人是你同意殺的;說不能吃,那裡面人是你殺的。誰都不敢說話。好,你們不說就不說,裡面的無線電又沉默 了。幾天之後當救援隊把這個山洞打開,發現果然少了一個人,顯然是被吃掉了。這就是著名的後來在法理學歷史上稱之為史上最佳虛擬案件的「洞穴奇案」。
當然,作為一個法學家富勒教授設想這麼一個案子不能到這兒就算完,他得設想後面的法庭判決。
初審法院二話不說,吃人全部死刑。然後這幾個人就上訴,一直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五個首席大法官,前面四個大法官對初級法院這個判決是兩個是反對、兩個是贊成,輪到最後一個法官時,意味他的票是決定票了。最後這個法官說這是什麼破案子,我太糾結了,我不判了,我辭職!所以就導致最後是二比二打了一平手。既然上訴之後是平局,那就是意味著維持初等法官的判決。所以,這剩下來的幾個人就被執行了死刑。
案子就是這樣,但是之所以這個案子能成為最佳虛擬案件,就是因為它帶來法律界大量的紛爭。我見過一本專門講洞穴奇案的書,裡面搜集了14份判決書,就是各種各樣的法律工作者當自己是大法官,擬出來的判決書。我相信在各種各樣的法學課堂上老師可能都會布置這樣作業,讓學生當法官擬一份判決書。我估計關於這個案子的判決書有無數份。
好糾結的法律
那這個案子讓我判會怎麼判呢?我不懂法律,我也不知道法學家是怎麼想的,我覺得很簡單,無罪啊!法律是幹什麼的?法律是改造這個社會並預防未來的罪惡的。我們假設這幾個人知道他出來之後一定會被判死刑,那一刻可能他們還會吃。因為只要能活幾天,只要未來的生命還處於不確定性當中,眼下的事他就可能就會幹。當然這是我一個法學外行的說法,我這不當數的。
有意思的是法律的專家的意見,尤其是富勒教授自己擬的法官的四份意見很有意思。其中有兩份贊成初等法院的死刑判決。道理非常簡單,就是我們法官就是執行法律的,至於其他的人怎麼看這件事情我們不管。我們判決死刑之後總統會不會給他們特赦,這我們不管。我們法官就幹我們法官分內的事兒,我們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我們就幹這事兒。
而另外兩個法官提出來的觀點不一樣,其中有一個福斯特法官的觀點就非常具有代表性。他說法律只能適用我們文明世界,我們每個人共同生活,彼此聯繫,所以我們要制定法律來規範我們的生活。可問題是當這幾個人被埋在洞穴裡的時候,他還是在文明社會嗎?我認為他們已經回到了蠻荒時代,他們與世隔絕了,他們自己自成一個社會。我們文明社會的那些法律,還能適用於他們嗎?
你如果把他們看作一個單獨的蠻荒社會的話,你會發現,他們幾個人那就是契約。在蠻荒社會,契約就是天大的法,就是法本身啊!如果我們幾個人決定,說我們抽籤,抽籤完了之後我們決定把誰殺了,如果這個人再認賭服輸的話,那他們的契約就是他們社會的法律,所以他們是遵法守紀的啊!我們怎麼能用我們文明社會的法來判斷他們呢?
我覺得,不管這個福斯特法官寫的判決書對不對,我覺得這個道理還真的有點兒能說服人,所以在法理學這樣的一個枯燥的課堂上,非常感謝富勒教授能夠給我們提供這麼一個有趣的案例,可能這個問題在多少年之後都探討不清楚,但是它會有永恆的魅力。
可我今天恰恰想提出一個相反的問題:在蠻荒社會 裡,我們可以根據契約犧牲一個人,然後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那麼在文明社會裡,我們可不可以這麼做呢?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我們去犧牲少部分人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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