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03月21日訊(錢江晚報記者 汪子芳)穿山甲是國家二級保護瀕危野生動物,在我國,只要販賣一隻穿山甲即可判刑,16隻以上被列為重大刑事案件。可在日前,在溫州市甌海區婁橋的一間民宅的冷櫃裡,森林公安發現了整整30隻已被剝掉鱗片的穿山甲。
這個案子的破獲,還得從一年多前說起。
溫州人陳某在甌北開了一家茶座,無意中聽人說附近的婁橋鎮有人賣穿山甲,當時要來了電話號碼。2014年3月份,陳某打電話給賣穿山甲的人,以4700元的價格,買下一隻。之後,這隻穿山甲一直被陳某冷藏在自己茶座的冷藏室裡,直到案發。
民警根據陳某提供的電話,查到一個姓郭的人。
郭某是溫州市甌海區婁橋人,今年64歲,從事野豬肚、螺螄、溪魚、甲魚等山貨的販賣,已經有十來年了。郭某辯稱,他手上的這些穿山甲,是在2014年6月底到泰順時,在一處山間的路邊撿到的。「我以為是豪豬肉,就搬回了家。」郭某說,他的妻子夏某對此並不知情。
但是,郭某的辯解根本站不住腳。夏某一共做了9次筆錄,在其中6份筆錄中,她均稱知道家中藏有大量穿山甲,這些穿山甲是丈夫從外地買進的,當時是她籤收的快遞。後來丈夫還明確告訴過她,這些穿山甲是用來賣的。
夏某知道出售穿山甲是違法的,也曾叮囑丈夫不要幹了,郭某當時也曾應允。
但是,夏某在2014年8月14日取保候審後翻供,3份筆錄都否認自己參與販賣穿山甲,說只是賣了幾個野豬肚。只是,兩人的「下線」林某供詞證實,夏某是在說謊,藏在家中冷櫃的穿山甲,就是用來販賣的。
昨天,永嘉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郭某、夏某等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提起公訴。
按照最新的法律規定,「非法收購、出售穿山甲數量達到8隻,屬於情節嚴重;數量達到16隻,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犯罪嫌疑人郭某和夏某販賣數量達到31隻,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