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慶雲「5-2」特大鞭炮爆炸案一審宣判(圖)

2020-12-04 搜狐網
慶雲「5·2」鞭炮爆炸案一審宣判。

  據中國法院網報導,備受社會關注、造成13人死亡2人受傷的山東省慶雲縣「5.2」特大鞭炮爆炸案,今日由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案發地依法作出一審宣判,以非法製造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楊洪印無期徒刑,被告人王雲增和任秀榮分別為有期徒刑13年、10年,被告人肖秀蘭、楊之通分別為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以窩藏罪判處楊廣凱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該案被告人楊洪印、肖秀蘭、楊之通、楊廣凱系慶雲縣慶雲鎮農民,被告人王雲增、任秀榮系樂陵市朱集鎮農民。

  經審理查明,2009年5月2日上午,在慶雲縣慶雲鎮楊莊子村後的一處違規加工鞭炮作坊裡,被告人王雲增和任秀榮使用從被告人楊之通處購買的氯酸鉀、膨脹粉與其它原材料,先後3次勾兌煙火藥共50餘公斤,並將煙火藥裝入鞭炮筒子,後二人到該作坊業主楊洪印家中休息議事。就在他們離開期間,即當日13時30分,因僱傭村民違反規程操作,引發鞭炮作坊爆炸,造成在此打工的民工13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並造成附近村民房屋等財物不同程度毀損價值7.6萬多元。

  另據公訴機關查明,該鞭炮作坊是自2008年冬天起,由被告人楊洪印與樂陵市朱集鎮農民王清國(已經在爆炸中死亡)合夥借用楊莊子村閒置房屋開辦的,無鞭炮生產經營許可證。其中,楊洪印負責投資和聯繫提供場地,王清國及其妻即被告人任秀榮負責組織生產,楊洪印之妻即被告人肖秀蘭提供後勤服務並管理僱傭的民工。自2008年冬至案發時即2009年5月,該作坊先後從被告人楊之通等多人處購買氯酸鉀(俗稱鹽波)、膨脹粉、硫磺、銀粉、凝固粉、鞭信子、鞭筒子等製造鞭炮的原材料,私自攪拌配製煙火藥1750餘公斤,非法加工各種鞭炮200餘萬頭。

  爆炸發生後,被告人楊廣凱在明知被告人楊洪印涉嫌犯罪在逃的情況下,曾將自己的轎車駕駛至兩人約定處與楊洪印的商務車進行掉換,為楊洪印逃避抓捕提供便利條件,後兩人均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洪印、王雲增、任秀榮、肖秀蘭為生產煙花爆竹牟利在村民居住區非法製造煙火藥,情節嚴重,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爆炸物罪。被告人楊之通明知被告人楊洪印購買原料用於製造爆炸物,仍給楊洪印提供製造爆炸物的原料,並且爆炸當天所使用的主要原料氯酸鉀是楊之通所提供,造成嚴重後果,屬於非法製造爆炸物的共犯。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由於在案發後慶雲縣民政部門已經給13名死者的親屬每方救助金3萬餘元、並承擔了兩名傷者的大部分住院費用,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楊洪印等6名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自願拿出賠償金17.4萬元、再無賠償能力,司法機關扣押、查封被告人贓款9千餘元,經德州中院主持調解,13名死者的親屬和2名傷者一起與6名被告人達成了賠償協議,即由被告人楊洪印、肖秀蘭、楊之通、楊廣凱一次賠償13名死者的親屬每方1.2萬元,賠償受重傷的原告人常玲2.9萬元,賠償受重傷的原告人劉鳳蘭1萬元。從而給該案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來源:新華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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