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EB-1A移民類別的傑出人才, 享受到美國移民局提供的許多便利,繞過了勞工證申請程序,不需要提供由美國僱主發出的工作邀請,政府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以便捷高效的方式吸引全世界具備傑出專業能力的人才,通過發揮自己的專業優勢,為美國帶來國家利益。
美國移民局為指導EB-1A呈請人準備申請材料,證明自己具備傑出專業才能和取得突出成就,給出了10項標準,要求至少滿足其中3項。這十項標準很重要,但也不是絕對,一方面美國移民局聲明:如果這10項標準不符合申請受益人的職業或實際情況,可以提交「類似證據」替代;另一方面美國移民局也強調,僅僅是達到10項標準中的3項或者提供類似證據,也並不意味著就完全滿足EB-1A移民類別的要求。重要的是:任何提交的證據應清晰展現出申請受益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移民類別所要求的傑出專業才能和高水平專業知識,來美國後從事同一領域工作以及未來能夠實質性利益美國。
美國移民局在相關法規中列舉的這些規定條件,是最基礎的客觀標準,幫助申請人準備合適的證據材料,也幫助審理案子的移民官評估每一個申請案,許多申請人誤以為我已經提交了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據,證據類型數量和種類上都滿足,就應該獲批,這實際是對法規和審批程序的不了解。對於EB-1A來講,滿足10項規定條件的3項是基礎。
美國移民局官員將採用兩步審核法來審理申請所附證據,並決定其是否為合格證據。首先,移民官會依照「優勢證據標準」,來客觀評價所提交的各類型證據是否符合「10項標準」中描述的證據類型;然後,移民官會整體考慮所有證據,依照「自由裁量權」綜合判定是否符合此移民類別下高標準的傑出能力要求。
美國移民局不會僅僅因為滿足10項標準中的3項就批准你的申請,即使你的材料可以推導出來,而是要掌握更多的技巧。但務必要記住:你要申請EB-1A也要儘早,如果你的同行已經有很多獲批了,你的難度就會加大,所以早點申請,你就會佔到「早起的鳥兒有蟲吃」的便宜。儘早評估EB-1A資格請加(hkmydym)以便確定是否具備操作空間。
總結一下,美國移民局在審理EB-1A申請時,第一步審理,主要是審理「證據」,而進入第二步,主要是「審人」。如果美國移民局官員發現呈請人沒有證明滿足EB-1A的要求,則會發出補件信或者拒絕信。如果是拒絕信,移民局不會只是簡單地告訴你結論,而是在信中明確細緻地指出呈請人主張的哪幾項被認可,哪幾項沒被認可,以及為什麼。即使被拒,美國移民局也不會得出你非傑出人才的結論,而只是說明你在本次申請中,沒有通過提供合格證據證明出自己具備傑出能力及符合資格,歡迎你下一次再進一步證明。因此,EB-1A申請是可以多次提交申請,每次獨立審核,前一次結果不影響後一次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