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法院對南昌市青雲譜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和陳某某汙染環境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三人被處以九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且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還被要求支付環境損害修復費用31.86萬元。
經審理查明:
2016年10月起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在南昌市青雲譜區墅溪路後李村附近附近居民區開設廢品收購站。該廢品收購站在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形下,將收購的廢舊電瓶進行鑽孔後,倒掉其中的電瓶水後再進行對外銷售。
經南昌市青雲譜區環保局對排放電解液的水體進行抽樣送檢,該廢品收購站私設暗管排放的鉛、鎘等有毒物質含量超過了《電池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30484-2013)規定的鉛標準三倍上。在上述經營期間內,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共處理出售廢舊電瓶700餘噸。被告人陳某某受僱參與廢舊電瓶處理,在工作期間共處理廢舊電瓶40餘噸。
法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物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陳某某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物質,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遂依法判處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五萬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一萬元,陳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又二十八天,並處罰金四千元。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支付環境損害修復費用31.86萬元。
來源:江西政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