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6961155
騰訊視頻
新疆牧民撿到近16斤重狗頭金
精美的石頭不是「礦」
——撿得「狗頭金」應屬個人所有
新疆的一位牧民,運氣爆表,撿到一塊重達7.85公斤的天然金塊,俗稱「狗頭金」。牧民臉上的笑容尚未收起,就有律師在網上棒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牧民如果不上繳,涉嫌侵佔罪。
這位律師判斷的依據是《礦產資源法》,但他沒有援引具體的條文。我搜撿了一下相關法律條文,結果如下:
《憲法》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礦產資源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由於「狗頭金」是牧民從「地表」拾得,不是「埋藏物」,也不是「隱藏物」,《民法通則》七十九條,不適用本起事件。
《憲法》和《礦產資源法》都規定,礦藏屬於國家所有,但奇怪的是,這些法律都沒有界定什麼是「礦藏」。本案法律上的核心疑點是:這塊精美的「狗頭金」,是法律上的「礦藏」嗎?「狗頭金」雖然值錢,但其實就是一塊精美的石頭,法律雖然規定「礦藏」屬於國家,但沒聽說農民搬幾塊石頭回家,就構成「侵佔罪」。河流屬於國家所有,但從河裡取一桶水,並不構成侵佔國家資源,道理相同。可能有人說,石頭不值錢,而「狗頭金」值錢,但法律沒有規定,值錢的石頭屬於國家,不值錢的石頭,可以歸屬於個人。
我查了一下《現代漢語詞典》。「礦藏」是指:「地下埋藏的各種礦物的統稱」。這個解釋和我心理的預判相當,礦藏是地表或地下具體相當體積和容量的礦石的總稱,一塊石頭不成「礦」!一塊石頭,不能因為他精美或值錢,或者因為他有使用價值,就成了法律上的「礦」,撿一塊石頭,就構成侵佔國家礦藏。相對於現代科技而言,所有的石頭都值錢,所有的石頭都有使用價值,但他們是法律上的「礦」嗎?我認為,法律禁止公民私自採礦,但不禁止公民「撿石頭」,只要不是成規模地挖掘和開採,而是偶然地拾得,都受到法律保護。
《礦產資源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拾「狗頭金」,不是採礦行為,不受本法約束。如果撿一塊精美的石頭,都屬於侵佔國有資源,河邊或海邊撿雨花石的違法分子,該有多少啊?
何兵(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