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以下稱留抵退稅)制度。為方便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業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以下稱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一)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二)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三、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於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下稱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見附件)。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五、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六、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後,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七、稅務機關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原則辦理留抵退稅。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等進行審核確認,並將審核結果告知納稅人。
八、納稅人符合留抵退稅條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稅人出具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九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上述10個工作日,自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核准之日起計算。
九、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一)因納稅申報、稽查查補和評估調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稅額發生變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在同一申報期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存在尚未經稅務機關核准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的,應待稅務機關核准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後,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准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後的餘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准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准,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5欄「免、抵、退應退稅額」中填報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
(三)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後的餘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十、在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後、稅務機關核准其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稅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准的留抵退稅額後的餘額,計算當期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准的留抵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准,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報的留抵退稅額。
十一、納稅人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十二、稅務機關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現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暫停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一)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
(二)被稅務稽查立案且未結案的;
(三)增值稅申報比對異常未處理的;
(四)取得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未處理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公告第十二條列舉的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已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後,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繼續為其辦理留抵退稅,並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納稅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發現的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的具體處理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十四、稅務機關對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時,發現納稅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終止為其辦理留抵退稅,並自作出終止辦理留抵退稅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出具終止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涉嫌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核查處理完畢後,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十五、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准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衝減期末留抵稅額,並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十六、納稅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稅申請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4月30日
退(抵)稅申請表 | ||||||||||||
金額單位:元,至角分 | ||||||||||||
申請人名稱 |
| 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 | ||||||||||
納稅人名稱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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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姓名 |
| 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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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稅類型 | 彙算結算退稅□ 誤收退稅□ 留抵退稅□ | |||||||||||
一、彙算結算、誤收稅款退稅 | ||||||||||||
原完稅情況 | 稅種 | 品目名稱 | 稅款所屬時期 | 稅票號碼 | 實繳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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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小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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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稅金額(小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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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抵退稅 | ||||||||||||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 是□ 否□ | |||||||||||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 是□ 否□ | |||||||||||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 是□ 否□ | |||||||||||
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 | 是□ 否□ | |||||||||||
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的起止時間 | 年 月至 年 月 | |||||||||||
本期已申報免抵退稅應退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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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明的增值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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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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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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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全部已抵扣的進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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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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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申請理由 |
經辦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授權聲明 | 如果你已委託代理人申請,請填寫下列資料: 為代理相關稅務事宜,現授權 (地址) 為本納稅人的代理申請人,任何與本申請有關的往來文件,都可寄於此人。
授權人籤章: | 申請人聲明 |
本申請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寫的,我確定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申請人籤章: |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 ||||||||||||
受理情況 |
受理人: 年 月 日 | |||||||||||
核實部門意見: 退還方式: 退庫□ 抵扣欠稅□ 退稅類型: 彙算結算退稅□ 誤收退稅□ 留抵退稅□ 退稅發起方式:納稅人自行申請□ 稅務機關發現並通知□ 退(抵)稅金額: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 稅務機關負責人意見:
籤字
年 月 日(公章) |
《退(抵)稅申請表》填表說明
一、本表適用於辦理彙算結算、誤收稅款退稅、留抵退稅。
二、納稅人退稅帳戶與原繳稅帳戶不一致的,須另行提交資料,並經稅務機關確認。
三、本表一式四聯,納稅人一聯、稅務機關三聯。
四、申請人名稱:填寫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名稱。如申請留抵退稅,應填寫納稅人名稱。
五、申請人身份:選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如申請留抵退稅,應選擇「納稅人」。
六、納稅人名稱:填寫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納稅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八、聯繫人名稱:填寫聯繫人姓名。
九、聯繫電話:填寫聯繫人固定電話號碼或手機號碼。
十、申請退稅類型:選擇「彙算結算退稅」、「誤收退稅」或「留抵退稅」。
十一、原完稅情況:填寫與彙算結算和誤收稅款退稅相關信息。分稅種、品目名稱、稅款所屬時期、稅票號碼、實繳金額等項目,填寫申請辦理退稅的已入庫信息,上述信息應與完稅費(繳款)憑證複印件、完稅費(繳款)憑證原件或完稅電子信息一致。
十二、申請退稅金額:填寫與彙算結算和誤收稅款退稅相關的申請退(抵)稅的金額,應小於等於原完稅情況實繳金額合計。
十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或「否」。
十四、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的起止時間:填寫納稅人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的起止時間。
十五、本期已申報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填寫享受免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本期申請退還的免抵退稅額。
十六、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明的增值稅額:填寫納稅人對應屬期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明的增值稅額;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後一次性轉入的進項稅額,視同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進項稅額,也填入本項。
十七、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額:填寫納稅人對應屬期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額。
十八、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填寫納稅人對應屬期抵扣的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
十九、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全部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對應屬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
二十、本期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填寫納稅人按照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計算後的本期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進項構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明的增值稅額+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額+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全部已抵扣的進項稅額
二十一、退稅申請理由:簡要概述退稅申請理由,如果本次退稅帳戶與原繳稅帳戶不一致,需在此說明,並須另行提交資料,經稅務機關登記確認。
二十二、受理情況:填寫核對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資料的情況。
二十三、退還方式:申請彙算結算或誤收稅款退稅的,退還方式可以單選或多選,對於有欠稅的納稅人,一般情況應選擇「抵扣欠稅」,對於選擇「抵扣欠稅」情況,可以取消該選擇,將全部申請退稅的金額,以「退庫」方式辦理。
申請留抵退稅的,可同時選擇「退庫」和「抵扣欠稅」。如果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以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後的餘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二十四、退稅類型: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申請事項,選擇「彙算結算退稅」、「誤收退稅」或「留抵退稅」。
二十五、退稅發起方式:納稅人申請彙算結算或誤收稅款退稅的,稅務機關選擇「納稅人自行申請」或「稅務機關發現並通知」;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選擇「納稅人自行申請」。
二十六、退(抵)稅金額:填寫稅務機關核准後的退(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