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申報免稅收入,勿忘進項稅額轉出!

2020-12-06 中國稅務網

增值稅免稅規定是國家給予納稅人的一項稅收優惠,對於優惠內容稅法有著明確的規定。然而,實務中由於一些納稅人對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理解不全面導致做出錯誤的稅務處理,從而引發涉稅風險。今天小編就為您分享一篇關於增值稅免稅收入方面的稽查案例,為您提個醒。

D熱力有限公司是2015年11月份成立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500萬元,主要從事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務,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7月,當地稅務機關對該企業2016—2017年度實施了稅務檢查。

該企業2016年自行申報收入總額為3996萬元,其中自行申報增值稅免稅收入829萬元,期末留抵稅額98萬元,繳納增值稅0元,繳納企業所得稅64萬元;2017年自行申報收入總額為3879萬元,其中自行申報增值稅免稅收入775萬元,期末留抵稅額154萬元,繳納增值稅0元,繳納企業所得稅58萬元。

通過對該企業財務數據進行詳細分析後,檢查人員認為該企業的增值稅稅種存在較大的疑點,該企業所檢查年度存在大額期末留抵稅額未繳納增值稅,全年增值稅免稅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比例約20%,而進項稅額轉出數很小,那麼這是否意味著企業計算進項稅額轉出數錯誤?此外,企業增值稅免稅收入額確認是否準確呢?

圍繞上述兩方面檢查人員展開了核實。

經了解,該企業主要供熱對象為企業和居民,其中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約為20%。企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免徵增值稅」,將取得的居民供熱收入作為增值稅免稅收入處理。檢查人員通過比對企業記載的居民供熱銷售收入明細帳、向居民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等帳簿資料,未發現企業增值稅免稅收入額確認有誤。

那麼,企業在取得免稅收入時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如何處理的呢?

經詢問財務人員得知,該企業供熱的燃料主要為煤炭,企業在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全部予以認證抵扣,財務人員並不知曉需要將無法劃分的用於居民供熱取得的免稅收入涉及的進項稅額應做轉出處理的規定。那麼,稅法是如何具體規定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以2016年1月為例,該企業當月取得不含稅供熱收入560萬元,其中向居民個人收取免稅供熱收入115萬元,當月外購燃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稅額45萬元,所購燃料既用於居民供熱也用於企業供熱,而且企業無法劃分各自的進項稅額。

根據公式,2016年1月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45*115/560=9.24萬元

經過逐月計算後,當地稅務機關最終對該企業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予以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來源:中稅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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