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0 17:2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三條與第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對納稅人提供公共運輸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那麼,納稅人在疫情期間享受相關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同時,還需要做什麼處理呢?一起來看下吧!
財務小王1:我們公司有經營生活服務業務,在疫情期間享受了免稅政策。但這幾天接到稅務局的電話,說對應的進項稅額需要做進項轉出處理,這是為什麼呢?
A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也就是說,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所對應的進項不可以抵扣,需要做進項轉出處理。
財務小王2:我公司除了經營生活服務業務外,還有經營其他應稅項目,是不是用於其他應稅項目的進項不需要轉出,只需要轉出免稅項目對應的進項?
A2:是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的應對進項稅額進行區分,確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財務小王3:公司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對進項稅額區分有一定的困難,我該如何處理?
A3: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如無法區分,需要按照該公式進行計算。
舉個例子:A公司當期有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10萬元。當期全部銷售額為100萬元,當期簡易計稅方式和免徵增值稅項目的銷售額合計60萬元,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10*(60/100)=10*60%=6(萬元)
財務小王4:那進項稅額轉出我該如何填寫申報表呢?
A4:進項轉出稅額應填寫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表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表)第13至23欄中的相應欄次。您公司轉出進項稅額是因為進項為免徵增值稅項目用,故因將進項轉出稅額填在第14欄免稅項目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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