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中秋節將至,很多企業購入月餅等商品無償贈送客戶。購入商品無償贈送客戶的增值稅處理是將其作為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還是做進項稅額轉出?這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也是令很多財務人員糾結、燒腦的問題。聽聽今天的說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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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將至,很多企業購入月餅等商品無償贈送客戶。購入商品無償贈送客戶的增值稅處理是將其作為外購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還是用於個人消費做進項稅額轉出?這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也是令很多財務人員糾結、燒腦的問題。今天我們就來說說這個問題。
增值稅的相關政策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要視同銷售。同時第二十二條規定,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釋義明確,交際應酬消費不屬於生產經營中的生產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種生活性消費活動,而增值稅是對消費行為徵稅的,消費者即是負稅者,因此交際應酬消費需要負擔相對應的進項稅額,其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難以劃分清晰,徵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導致納稅人偷避稅行為,因此,為了加強徵管,引導消費行為,對交際應酬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以公平稅負。
從上述規定來看,企業購入商品無償贈送客戶,如果客戶是單位,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這一點沒有異議。如果客戶是個人,增值稅暫行條例未規定視同銷售行為,外購商品從條例來說,屬於用於個人消費,但從實施細則而言,又屬於將購入貨物無償贈送個人的視同銷售行為;也就是一個事項適用兩個不同的規定。也有人認為,交際應酬消費針對的是內部人員,如將購入商品無償贈送客戶不屬於個人消費,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外購商品贈送客戶的增值稅處理不同執行口徑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發布關於農業銀行和建設銀行檢查工作指導意見(一)》第四條規定,銀行向客戶或非客戶無償贈送的禮品,應當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湖北省營改增問題集》的第4個問題,納稅人將購買的服務或者貨物贈送給客戶,應該作進項稅額轉出還是視同銷售?回覆:納稅人將購買的服務或者貨物贈送給客戶的行為,若已抵扣進項稅額,應作視同銷售;若未抵扣進項稅額或已作視同銷售,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北京國稅熱點問題:「一般納稅人將外購的禮品無償贈送給客戶,是否需要視同銷售?能否抵扣進項?」 答: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增值稅上視同銷售,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
廣州國稅12366納稅服務熱線問:外購禮品贈送客戶,應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還是應按個人消費交際應酬,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回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是指內部人員為交際應酬而產生的消費。因此,外購貨物用于贈送給外部人員應視同銷售。
2020年8月《註冊稅務師》雜誌發布《企業將外購產品無償贈送客戶未繳稅被罰巨款》文章披露,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對北京市A公司2014—2016年度納稅情況進行了一次日常專項檢查。該公司購入的1366部手機無償贈送給客戶的行為,應作視同銷售處理,購入手機的不含稅價格為546萬元,組成計稅價格為600萬元,應補繳增值稅102萬元。
外購商品贈送客戶的增值稅處理建議
外購商品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應視同銷售。
外購商品無償贈送給個人,如果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明確文件規定,外購商品無償贈送客戶視為個人消費,建議企業按當地稅局文件進行處理。如果當地沒有明確文件規定,建議企業將其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如果外購商品不對外銷售並且外購商品時間與對外贈送的時間很接近,可按購入價作為視同銷售金額。
今天每日說稅就和大家分享到這裡,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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