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個財務朋友諮詢:我們拿攜程的發票和帳單,帳單裡有飛機票金額,不能抵扣進項嗎?相信很多財務朋友有類似的困惑,這個困惑源於2019年第39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產生困惑的原因是對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不太了解,那我們首先了解一下:
(1)《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納入發票管理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統一管理,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發票監製章。經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全國《行程單》的日常管理工作。
(2)《行程單》採用一人一票制,不作為機場辦理乘機手續和安全檢查的必要憑證使用。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同時具備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3)不符合規定的《行程單》,不得作為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並向開票單位所屬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或所轄地區相關主管稅務機關舉報。
(4)旅客發生退票或其他變更導致票價金額與原客票不符時,若已列印《行程單》,應將原《行程單》收回,方能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5)《行程單》列印系統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單位統一開發並由其負責系統運行維護與技術支持,提供查驗《行程單》真偽的網站、熱線電話、簡訊和彩信等服務。
(6)《行程單》作為國際客票報銷憑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國際航空客票銷售部門向旅客出售的國際航空客票超過四段航程時,每四段列印一張《行程單》,在每一張《行程單》上顯示連續客票情況,但僅在第一張上顯示實收總價,旅客報銷時需持所有連續客票《行程單》共同作為報銷憑證。
簡單來說,《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是旅客乘機的發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抵扣進項的時候,也是要根據上面註明了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來計算抵扣進項。
攜程網訂機票屬於替航空公司代理銷售機票,開具的發票上的應稅項目是「經紀代理服務」,稅率為6%(一般納稅人),經紀代理服務不得憑藉電子普通發票來計算抵扣進項。據諮詢攜程客服,旅客在預定飛機票時可以選擇不開具攜程發票,自取行程單,在攜程網支付成功後,點擊左下角的「我要報銷」,可以勾選需要行程單,也可以選擇快遞服務(快遞費10元)寄送紙質行程單。大家可以嘗試一下,攜程網還有提示,也提醒大家注意:航班起飛後僅支持29天內補開行程單,一年內可補開電子發票。尤其是對於員工乘機出差非常頻繁的企業來說,通過攜程網訂票照樣可以取得行程單,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實務中大家可能還有一個困惑就是電子客票行程單是紙質的還是電子普通發票?
其實,兩者任意一個都可以,旅客乘坐航班航程全部結束後,可選擇紙質行程單或電子發票的形式報帳(有的航空公司還不支持電子發票,只能取得紙質行程單)。中國民航首張電子發票於2016年7月底在南航誕生,南航直銷渠道銷售的產品已全面支持電子發票開具。提示大家:如旅客所提交申請的服務已開具了紙質行程單,則無法再重複申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知識拓展:退票費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嗎?
【解析】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二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退票費不屬於旅客運輸服務,員工出差取得的退票費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但是企業取得的退票費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進行抵扣。
政策來源:國稅發[2008]54號 關於印發《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國稅發[2012]83號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國際客票使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