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是《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正式生效23周年,也是第5個國際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日。《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是迄今為止第一個關於全面禁止、徹底銷毀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化學武器的多邊條約,也是當今唯一擁有嚴格核查機制和無限期有效的國際軍控條約,對維護國際和平和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挪威諾貝爾和平獎委員會將2013年度諾貝爾和平獎授予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以表彰其在全面銷毀化學武器方面的傑出成就。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與談判達成的第一部軍控裁軍領域的國際條約。中國作為原始締約國,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化學武器,並以實際行動嚴格遵守公約的宗旨、目標和原則,切實履行公約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為國際社會實現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化學武器的目標,維護中國負責任大國形象,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化學武器是指利用化學物質的毒性以殺傷有生力量的各種武器和器材的總稱,包括裝有各種化學毒劑的化學炮彈、飛彈、化學地雷、飛機布灑器、毒煙施放器以及二元化學炮彈等。
圖1 化學武器
化學武器具有強大的殺傷力和危害性,一個成年人沾染上僅有針頭大小的一滴神經性毒劑,幾分鐘之內就會死亡。
聯合國1947年通過有關裁軍協議,把化學武器與生物武器、原子武器正式定義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化學武器應用於戰爭,不僅能夠大面積殺傷人員,而且由於其對人員造成肉體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恐懼,還能夠有效瓦解戰鬥力。有些化學武器傷害雖然不會致命,但造成的創傷永遠無法癒合,受害者將終生遭受肉體和精神的巨大痛苦和折磨。
圖2 1918年因接觸芥子氣而導致失明的英國士兵
製造化學武器的成本較低,前體、原料、設備易獲得,製造技術簡單,也被稱為「窮人的原子彈」。因此,化學武器較容易被濫用,特別是在非國家行為中。
化學武器大規模使用始於1914~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戰。
圖3 一戰時毒氣彈爆炸場面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對我國多次使用化學武器,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化學武器在兩伊戰爭以及敘利亞內戰中也被使用。近年,中東、馬來西亞、英國等地多次發生指稱使用化武事件,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注,對大國關係產生深遠影響。
圖4 淞滬戰役中日軍施放毒氣後戴著面具和中國軍隊作戰
圖5 遭日軍毒氣彈傷害的中國受害者
化學武器作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不僅有國家將其用於戰爭,也成為恐怖組織從事恐怖活動的工具。1995年3月20日,日本恐怖組織「奧姆真理教」信徒在東京地鐵裡施放沙林毒氣,造成震驚世界的重大事件,共造成5000多人受傷,12人死亡,14人終身殘疾。
化學武器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巨大災難,國際社會從未停止禁止化學武器的努力,先後籤署了多部相關條約,但屢禁不止,直到《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誕生。該公約是人類和平史上的重要裡程碑,公約成功實施23年來,為其他國際條約樹立了典範。
一、從《海牙宣言》到《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海牙宣言》:1899年和1907年在荷蘭海牙兩次召開和平會議,44個國家的代表共達成13項公約和4項宣言,其中包括《禁止使用專用於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氣體的投射物的宣言》。這些協議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被撕毀。
《日內瓦議定書》:1925年,國際社會達成《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和其它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即《日內瓦議定書》)。議定書存在先天不足,未能有效禁止化學武器的生產和儲存,其中不少締約國還宣布保留進行報復性使用和對非締約國使用的權利,導致化學武器禁而不止的局面。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1978年,聯合國第一屆裁軍大會將化學武器公約談判列為多邊裁軍談判最緊迫的任務。經過20多年的艱苦談判,終於在1992年9月形成公約草案。1992年11月30日,第47屆聯大一致通過公約決議。1993年1月,公約籤字儀式在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舉行,120多個國家的外長或代表出席儀式,包括中國在內的130個國家籤署了該公約。1997年4月29日公約正式生效,成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全面禁止、徹底銷毀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規定了嚴格核查制度和無限期有效的國際公約」。
圖6 1993年1月13日,公約在巴黎開放供籤署
圖7 1997年5月6日,公約第一屆締約國大會在荷蘭海牙召開
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主要內容
目標宗旨:銷毀現有化學武器庫存並永久性消除化學武器對人類的威脅,使化學領域的成就完全用於造福人類。
全面禁止徹底銷毀化學武器:在嚴格和有效國際監督下,全面禁止發展、生產、獲取、儲存、保有、轉讓和使用化學武器,為使用化學武器進行的任何軍事準備,以任何方式協助、鼓勵或誘使任何一方從事公約禁止締約國從事的任何活動,並徹底銷毀此類武器。
不加禁止的目的:工業、農業、研究、醫療、藥物或其他和平目的、防護性目的,以及執法目的,比如國內控暴。每一締約國在不違反本公約規定的情況下,有權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而發展、生產、以其他方式獲取、保有、轉讓和使用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
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和平利用化學領域的國際交流,使化學領域成就完全用於造福人類。
宣布與視察機制:公約制定了一整套完備的國家宣布和現場視察機制,以保證公約各項條款得到有效履行,使其宗旨和目標得到真正實現。
表1 公約規定的締約國主要義務
一般義務 | 承諾絕不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絕不為使用化學武器進行任何軍事準備,絕不以任何方式協助、鼓勵或誘使任何一方從事本公約禁止一締約國從事的任何活動,不把控暴劑用作戰爭手段 |
承諾按照公約規定銷毀其所擁有或佔有的或位於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化學武器 | |
承諾按照本公約規定銷毀遺棄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的所有化學武器 | |
承諾按照本公約的規定銷毀其所擁有或佔有的或位於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任何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 |
國家執行措施 | 建立國家履約機構和國家立法以確保公約有效執行 |
與其他締約國合作並提供適當形式的協助 | |
宣布 | 締約國應向禁化武組織提交初始宣布、預計活動年度宣布、過去活動年度宣布以及補充、變更宣布 |
國際視察 | 接受禁化武組織對相關設施的現場視察 |
防擴散 | 對公約附表化學品及其技術設備的進出口進行管制,以防止向非締約國及非政府組織擴散 |
援助和 防護 | 承諾促進並應有權參加儘可能充分地交換與化學武器防護手段有關的設備、材料以及科學和技術資料 |
國家宣布主要包括初始宣布、過去活動年度宣布、預計活動年度宣布、預計活動變更宣布。
表2 國家宣布類型及時限
| 化學武器及相關設施 | 老化武和 遺棄化武 | 附表1 | 附表2 | 附表3 | 其他化學生產設施 |
初始宣布 | 公約對該締約國生效後30天 | |||||
過去活動年度宣布 | 年度銷毀期結束後60天 | 發現後 180天 | 上一日曆年結束後90天 | |||
預計活動年度宣布 | 年度銷毀期開始前60天 | 不適用 | 下一日曆年開始前90天 | 下一日曆年開始前60天 | 不適用 | |
預計活動變更宣布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補充計劃活動開始前5天 | 不適用 |
接受禁化武組織現場視察是締約國須履行的重要國際義務。視察類型包括例行視察、指稱使用化武視察和質疑性視察。
表3 例行視察、指稱使用化武視察和質疑性視察
例行視察 | 對化學武器及相關設施的視察 | 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
化學武器儲存設施 | ||
化學武器銷毀設施 | ||
老化學武器和遺棄化學武器 | ||
工業視察 | 附表1設施(S1) | |
附表2設施(S2) | ||
附表3設施(S3) | ||
其他化學生產設施(OCPF) | ||
指稱使用化武視察 | 一締約國認為受到化武襲擊或面臨化武威脅時,可以請求禁化武組織開展對指稱使用化武的調查,評估需要的援助。指稱使用化武視察目前僅發生兩起,即敘利亞化武襲擊事件和英國化武傷害案。 | |
質疑性視察 | 每一締約國都有權向總幹事提出請求,在任何締約國的領土上或其管轄和控制的任何地方進行突擊性的質疑視察,以澄清和解決任何可能的違約問題。除非三分之二締約國反對,否則立即啟動視察,此類視察敵對性強,尚未發生。 |
附表化學品轉讓:締約國須承諾任何情況下決不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一方轉讓化學武器。附表1化學品的轉讓只能用於研究、醫療、藥物或防護性目的,附表1和附表2化學品只能轉讓給公約締約國,附表化學品均不得再轉讓給第三國。締約國須每年宣布所有附表化學品的進口量和出口量的全國合計數據,並列明每一有關國家的進口量和出口量。
三、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
禁化武組織於1997年5月在第一屆締約國大會上宣告成立,總部設在荷蘭海牙。其主要職能是實現公約的宗旨和目標,確保公約的各項規定有效實施(包括依照公約規定執行視察),並為各締約國搭建協商和合作的平臺。締約國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由所有締約國組成。執行理事會是締約國大會的執行機構,由選舉產生的41個締約國組成。
圖8 位於荷蘭海牙的禁化武組織總部
四、公約取得顯著成效
公約普遍性。《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正式生效23年來,禁化武組織迅速發展,現有締約國193個,目前僅有以色列(已籤約,未批准)、朝鮮、埃及和南蘇丹4個國家未加入。成員國人口已經達到全世界人口的98%,涉及的化學工業佔全球化學工業的99%,禁化武組織成為有史以來成長最為迅速的國際軍控裁軍組織。
銷毀化武庫存。全世界共宣布化學武器庫存72304噸,截至2020年1月底,締約國庫存化學武器毒劑已銷毀70613噸(完成97.7%),僅有美國尚未完成銷毀(預計2023年9月全部銷毀)。
防止化武再現。禁化武組織主要以現場視察方式,在對相關締約國的庫存化武、化學武器銷毀設施、化學武器儲存設施和老化學武器、遺棄化武銷毀進行監督的同時,對化學工業等相關設施進行監督,防止出現新化武。各類視察次數累計達到7300餘次。
處理化武相關事件。派出事實調查組,在敘利亞調查指稱使用化學武器事件。為英國索爾茲伯裡化學品中毒事件調查提供技術援助。
表4 2018年各締約國工業宣布和禁化武組織視察情況
| 宣布的締約國數量 | 宣布的設施數量 | 應接受視察的設施數量 | 視察總次數 |
附表1設施 | 23 | 26 | 26 | 11 |
附表2設施 | 35 | 497 | 208 | 42 |
附表3設施 | 34 | 398 | 357 | 19 |
其他化學生產設施(OCPF) | 80 | 4420 | 4246 | 169 |
總計 | 80 | 5341 | 4837 | 214 |
防擴散。禁化武組織匯總締約國宣布的附表化學品進出口數據。每年約有120個締約國合計進出口45萬噸附表化學品。禁化武組織協助締約國核對宣布不一致的進出口數據,與世界海關組織合作,準確識別全球貿易的附表化學品。
國際合作。禁化武組織實施協助締約國履約能力建設方案,每年舉辦近百個培訓班、研討會等活動,為締約國提供學習交流平臺,促進化學的和平利用。2014年,禁化武組織設立禁化武組織—海牙獎,用於表彰為實現徹底禁止化學武器目標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機構。
圖9 2013年12月10日,原總幹事尤祖姆居領取2013年諾貝爾和平獎
五、伊珀爾宣言和海牙倫理準則
1915年4月22日,德軍在第二次伊珀爾戰役中對法國、加拿大以及阿爾及利亞聯軍首次使用有毒氯氣,揭開了化學戰的序幕,現代化學武器由此登上歷史舞臺,給世界人民留下了陰森可怕的記憶。
伊珀爾宣言
2015年4月21日,禁化武組織在比利時伊珀爾舉行特別儀式,紀念人類歷史上首次使用化學武器100周年,並緬懷和悼念化學武器的所有受害者,公布《紀念在伊珀爾首次大規模使用化學武器一百周年之際發表的宣言》(伊珀爾宣言),以銘記公約目標,決心繼續以史為鑑,尊崇共同的理念,並在此基礎上再接再厲。
伊珀爾宣言重申為了全人類而徹底排除使用化學武器的可能性;最強烈地譴責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使用化學武器;強調無論何時何地,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使用化學武器的行徑都是完全不可接受的,這將違反國際社會的法律規範和準則;堅信應追究使用化學武器責任人的責任;強調誰都沒有理由擁有化學武器;呼籲非締約國刻不容緩地加入公約;強調承諾確保非國家行為方不獲得化學武器或其運載工具;重申承諾確保有毒化學品只用於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強調願意促進化學品的自由貿易以及為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進行的化學活動方面的國際合作及科學和技術資料交換,以求增進所有締約國的經濟和技術發展;重申決心維持公約作為應對化學武器的堅實堡壘的作用,並藉以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
海牙倫理準則
為提高化學學科社會責任的核心素養,宣傳化學領域成就完全用於造福人類的理念,禁化武組織制定了化學領域的「海牙倫理準則」,於2015年10月正式公布,以增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化工行業等相關從業人員負責任、講道德的科學發展理念。
海牙倫理準則的核心是:應將化學領域的成就用來為人類造福及保護環境。主要包括:
——可持續性。化學從業人員對促進和實現聯合國的下述可持續發展目標負有特殊責任:既滿足現時所需,又不危及後人滿足自身所需的能力。
——教育。正式和非正式的教育機構、企業、行業和民間社團應攜手合作,以使化學和其他行業中的每一從業人員均具備必要的知識和工具,以承擔起為人類造福並保護環境的責任,同時確保與公眾進行相關且有意義的互動。
——意識和參與。教師、化學從業人員和決策者應意識到化學品的多重用途,特別是其作為化學武器或化學武器前體的用途。此類人員應促進對化學品的和平利用,並努力防止化學品、科學知識、工具和技術遭到任何濫用以及在研究和創新領域出現任何有害或不道德的動向。此類人員應傳播與國家和國際法律、法規、政策和做法有關的信息。
——倫理。為充分應對社會的挑戰,教育、研究和創新工作必須做到尊重基本權利,並適用最高的倫理準則。應將倫理視為確保實現高質量科學成果的手段之一。
——安全和安保。化學從業人員應促進科學和技術的有益應用、使用和發展,同時亦應鼓勵和維持一種濃厚的安全、健康和安保文化。
——責任感。化學從業人員有責任確保化學品、設備和設施免遭盜竊和轉用及不被用於非法、有害或毀滅性目的。此類人員應了解與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有關的法律和法規,並將涉及化學品、科學知識、設備和設施濫用的任何情況報告給相關主管部門。
——監督。在確保化學品、設備和設施不被用於非法、有害或毀滅性目的方面,負責監督他人的化學從業人員肩負著更多的責任。
——信息交流。在用於和平目的的化學的開發和應用領域,化學從業人員應促進相關科學和技術信息的交流。
圖10 海牙倫理準則
公約生效以來,我國堅定不移地實踐對公約的政治承諾,克服重重困難,認真履行各項義務,不斷完善國內履約和防擴散立法,加強國家履約機構和履約隊伍建設,完善中央和地方履約工作體系和機制;按時提交各類國家宣布,順利通過禁化武組織現場視察,加強監控化學品(對應公約附表化學品)監管和履約宣傳培訓,切實做好防擴散工作;堅持監管與發展並重,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和技術進步,促進監控化學品行業科學健康發展;積極推動日本銷毀遺棄在中國領土上的化學武器;推進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履約工作,同時努力在「一個中國」框架下,妥善解決臺灣履約問題;加強國際多邊、雙邊交流與合作,為促進公約全面、有效實施作出了突出貢獻,維護了我國負責任大國形象,贏得了禁化武組織和國際社會的普遍讚譽。
一、中國加入《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中國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包括化學武器在內的一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支持公約的宗旨和目標。中國積極參加公約的談判,對公約的締結作出了重要貢獻,並經過艱苦鬥爭,成功將銷毀遺棄化學武器相關內容寫入公約。
圖11 1993年1月13日,錢其琛副總理代表中國政府在公約上簽字
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的決定》。
1997年4月25日,中國向聯合國正式遞交批准該公約的法律文書,成為第78個遞交批准書的國家和公約原始締約國。
二、完善履約國家立法
國家立法是確保公約在締約國得到有效履行的前提和基礎。中國政府積極推進履約國家立法,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共同組成的較為完善的監控化學品管理、履約和防擴散法規制度體系。
中國政府先後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確立了中國履行公約的法律保障體系,並形成了一整套對附表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及進口等的有效管理體系。中國政府還頒布實施了《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含出口管制清單),進一步完善了對有關化學品及雙用途化學設備和技術的出口管制。為預防和懲治利用有毒化學品等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1年12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明確將非法製造、運輸、儲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定為犯罪,並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處罰。
表5 我國部分現行履約法律法規制度和規範性文件
名稱 | 文號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化工部關於做好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履約準備工作意見的通知 | 國辦發〔1994〕53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 1995年國務院令第190號發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的決定 | 人大常〔1996〕會字第37號 |
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 | 化工部令第11號,1996年 |
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 | 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區局令第1號,1998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 |
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含出口管制清單) |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海關總署令2002年第33號 |
關於進一步加強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的指導意見 | 工信部原〔2009〕425號 |
關於進一步加強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的通知 | 工信廳安全函〔2015〕517號 |
國家禁化武辦關於印發《接受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現場視察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 禁化武辦發〔2017〕57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工業和信息化部令〔2018〕第48號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更好地適應履約形勢發展變化,2018年7月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工業和信息化部第42號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化學工業部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化學工業部令12號)同時廢止。現《實施細則》完善了相關行政許可的辦理條件和辦理程序,強化了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管理的相關制度,細化了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制度,增加了國際視察制度的規定,刪除了監控化學品儲存、運輸等方面的規定。
根據「一國兩制」原則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公約自1997年7月1日起適用於香港特區,2004年6月,香港特區政府頒布了《化學武器(公約)條例》,香港特區的履約工作全面展開。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就公約在澳門特區的適用問題已舉行數輪磋商,澳門特區履約立法等籌備工作正在有序進行。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須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履行公約義務,中國政府一直積極、務實地尋求妥善解決公約在臺灣地區適用問題的途徑。
三、加強工作體系建設
黨中央、國務院對禁化武履約工作高度重視。1997年3月,國務院成立「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吳邦國任組長,辦公室設在原化工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國履約工作。此後隨著機構改革,辦公室先後設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撤銷領導小組,在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禁化武辦)。2010年6月,國務院批准建立由15個相關部門組成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履約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總召集單位,統籌協調履約各項工作。外交部、中央軍委國際軍事合作辦公室為副總召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成立以來,部黨組對禁化武履約工作高度重視。部領導多次專題聽取國家禁化武辦工作匯報並作重要批示,明確指出禁化武履約工作政治性強、外交敏感性強,對內涉及安全、穩定、發展大局,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地方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切實做好禁化武履約工作。
圖12 2019年12月2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苗圩主持召開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履約工作部際聯席會議
圖13 2019年11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王志軍出席2019年
安全生產與禁化武履約工作座談會並講話
為加強對各地履約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除西藏)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了相應的履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兩級履約工作體系,在部分化學工業發達地區,還建立了市、縣級履約機構,形成了覆蓋全國、管理有效的政府履約體系和工作機制。
圖14 省級履約主管部門召開視察前協調會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履約隊伍建設和履約人才培養,不斷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提高履約人員的履約意識和技能,建立了一支政治責任感強、專業素質高、具有敬業奉獻精神的履約幹部隊伍。
圖15 2019年12月4日,國家禁化武辦在武漢舉辦全國禁化武履約綜合培訓班
四、提交國家宣布
中國於1997年向禁化武組織提交了初始宣布,迄今按時保質提交年度宣布43次。香港特區自2004年開始提交宣布。2020年3月,中國向禁化武組織提交2019年過去活動年度宣布廠區共1399個,其中達到公約視察閾值的廠區1347個。
中國作為化工生產和消費大國,履約涉及的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數量眾多、布局分散,不少企業技術設備良莠不齊、基礎管理薄弱、經營生產變化頻繁。履約主體涵蓋化工、醫藥、建材、有色、輕工、紡織等多個領域的監控化學品生產和使用企業,以及眾多監控化學品進出口經營企業。中國每年向禁化武組織宣布的相關工業設施數量約佔締約國宣布設施總數的26%,宣布材料約2500頁,宣布工作量巨大。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時支持配合禁化武組織實行電子宣布的要求,國家禁化武辦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發「禁化武數據採集和宣布系統」,實現了電子宣布,為禁化武組織處理宣布信息提供了便利。
圖16 地方開展電子宣布系統培訓
五、接受國際視察
為做好接受工業視察工作,中國各級政府和企業付出了極大努力。外交、公安、邊防、海關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各級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周密組織,相關企業充分準備,確保了視察的順利進行。
截至2019年12月,我國累計接受禁化武組織各類視察592次,其中民用化學工業視察426次。2019年我國共接收各類視察40次,其中民用化學工業28次,約佔禁化武組織民用視察總次數的14%,居世界首位。視察結果均表明,中國嚴格履行了公約義務。
表6 2019年各省接受民用化學工業視察情況
表7 2010-2019年中國接受各類視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