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發布《鉛蓄電池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LUMEX原子吸收助力鉛...

2020-12-08 儀器信息網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汙染,促進鉛蓄電池工業生產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的進步,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天津市鉛蓄電池工業汙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汙許可證要求嚴於本標準時,按照批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汙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佳泓、周晶、趙吉睿、孫猛、張驥、張瑩、高翔、楊麗萍、張玉慧、張麗紅、張震、何富生、陳魁。

本標準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12月27日批准。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鉛蓄電池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生產設施)水、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天津市轄區內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生產設施)水、大氣汙染物的排放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證管理及其建成投產後的水、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天津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天津市水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訂單)適用於本標準。

GB 3097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6920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7475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893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30484電池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T 14295空氣過濾器

GB/T 15432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HJ/T 55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T 399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75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 535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39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4固定汙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636水質 總氮的測定 鹼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DB12/ 856—2019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85固定汙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00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76水質 32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28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836固定汙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鉛蓄電池 lead-acid battery

又稱鉛酸蓄電池。含以稀硫酸為主的電解質、二氧化鉛正極和鉛負極的蓄電池。

3.2 鉛蓄電池生產企業 lead-acid battery manufacturing plants

指從事鉛蓄電池生產、極板加工、電池組裝的生產企業。

3.3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標準發布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

3.4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指本標準發布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

3.5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各種外排廢水(含廠區生活汙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6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於核定水汙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單位鉛蓄電池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的高度。

3.8 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鉛蓄電池生產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3.9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有組織大氣汙染物標準值以標準狀態下的幹空氣為基準;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的鉛及其化合物、硫酸霧、顆粒物濃度為監測時大氣溫度和壓力下的濃度。

3.10 公共汙水處理系統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過納汙管道(渠)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汙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並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汙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集聚區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

3.11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指排汙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

3.12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指排汙單位向公共汙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

4 技術及管理要求

4.1 實施時間

新建企業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20年2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4.2 水汙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4.2.1 水汙染物排放限值執行表1的規定,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執行表2的規定。

4.2.2 排放限值按汙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的功能區分為三級,其中一級、二級為直接排放標準,三級為間接排放標準。

4.2.3 排入GB 3838中IV類(含)以上水體及其匯水範圍內水體的汙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二類、三類海域的汙水執行一級標準。

4.2.4 排入GB 3838中V類或排汙控制區水體及其匯水範圍內水體的汙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四類海域的汙水執行二級標準。

4.2.5 排入公共汙水處理系統的汙水執行三級標準。

4.2.6 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限值適用於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於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則按照GB 30484的相關規定換算為水汙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並據此判定排放是否達標。

4.3 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4.3.1 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執行表3的規定。

4.3.2 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小時濃度限值執行表4的規定。

4.3.3 產生大氣汙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置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並安裝集中淨化處理裝置。排氣筒高度應不低於15m,具體高度按批覆的環境影響評價及排汙許可文件從嚴確定。

4.3.4 生產設施應採取合理的通風措施,不得故意稀釋排放。在國家未規定生產設施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暫以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是否達標的依據。

5 汙染物監測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相關標準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汙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公布監測結果。

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相關標準等規定執行。

5.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採樣口、採樣測試平臺和排汙口標誌。

5.1.4 對企業排放廢水和廢氣的採樣,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和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後監測。

5.1.5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1.6 對企業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採樣點位置、採樣時間和監測頻次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汙染源監測技術規範的規定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

5.1.7 本標準發布實施後,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中,其方法適用範圍相同的,也適用於本標準排放對應汙染物的測定。

5.2 水汙染物監測要求

水汙染物濃度的測定採用表5所列的方法標準。

5.3 大氣汙染物監測要求

5.3.1 排氣筒中大氣汙染物的監測採樣按GB/T 16157、HJ/T 397或HJ 75的規定執行。

5.3.2 無組織排放監測按HJ/T 55進行監測。

5.3.3 大氣汙染物濃度的測定採用表6所列的方法標準。

6 其它汙染控制要求

6.1 有組織廢氣汙染控制要求。各生產工序產生的廢氣必須收集、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熔鉛、板柵、制粉、和膏、分片、稱片疊片、組裝等工序產生的含鉛廢氣,應採用符合GB/T 14295要求的高效空氣過濾器或其他更先進的除塵設施。

6.2 無組織廢氣汙染控制要求。所有涉鉛生產工序應集中布置在獨立、封閉的車間內。廠房設置機械排風,維持負壓運行,排風需經過廢氣處理裝置處理。

6.3 汙染治理設施運行與管理要求。企業應加強對汙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和定期維護,並做好記錄,保留臺帳備查。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在發現企業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照GB 30484要求換算水汙染物基準排水量下的排放濃度。

7.3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排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採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汙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來源:LUMEX分析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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