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據新華社報導,2019年12月30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及張磊貪汙一案。
1962年生於江西南昌的李寧,為中國動物生物學方面的著名科學家。2007年,時年45歲的他,即當選為中國工程院院士,為當時中國最年輕的「兩院」院士。
2014年6月20日,李寧院士在與他的學生們拍完畢業集體照後,即被吉林省松原市長嶺縣檢察院以配合調查之由帶走。後來,檢方宣布對李寧予以逮捕,緣由是涉嫌貪汙科研經費。
2015年4月,松原市檢察院就李寧案,向松原市中院提起公訴。同年8月20日、21日,此案一審,在吉林省松原市中院連續開庭了兩天。
隨後4年多來,該案再無任何進展。
法院並未當庭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寧系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擔任中國農業大學農業生物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中國農業大學生物學院李寧課題組負責人,還擔任多項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課題負責人,被告人張磊系中國農業大學農業生物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特聘副研究員、科技部多項課題負責人。被告人李寧同張磊利用其管理課題經費的職務便利,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間,採取侵吞、騙取、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貪汙課題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3756萬餘元。上述款項被李寧、張磊轉入李寧實際控制的公司佔為己有,並投資其他多家公司。
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同案被告人張磊的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用於套取科研經費的虛假合同、發票等書證,還出示了司法會計鑑定書等,李寧、張磊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寧對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辯解,張磊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李寧、張磊還進行了最後陳述。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首個被停止資格的工程院院士
2014年10月1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通報,承擔「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專項有關課題的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等被依法批捕。
通報稱,2014年5月,最高檢決定將審計署審計發現的李寧涉嫌職務犯罪線索指定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查辦。6月,吉林省檢察機關以涉嫌貪汙犯罪對李寧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經初步查明,李寧利用職務便利,以虛假發票和事項套取科研經費轉入本人控制公司方式,先後涉嫌貪汙公款2000餘萬元」。
2014年12月9日,中國工程院停止李寧的院士資格。李寧也成為首個被停止資格的工程院院士。
李寧是我國動物分子遺傳育種學專家,時任中國農業大學農業生物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他發現和克隆了多個影響動物重要生產性狀的基因,發展和應用了一批動物分子育種工程技術,建立和發展了我國動物克隆和乳腺生物反應器研製體系。同時,李寧在動物功能基因組、克隆分子機理等基礎研究領域取得了原創性成績。
根據中國農業大學官網發布的簡歷,出生於1962年的李寧1982年大學畢業後,在2007年當選為院士,堪稱「罕見速度」,當時被稱為最年輕的工程院院士以及「轉基因院士」。他所負責的科研課題同樣重大:其中的「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科技重大專項」2008年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批准立項,投資約200億元。而李寧長期擔任這一業內公認「航母級」科研項目的副總工程師。
2006年至2010年,國際論文、省部級獎項等「學術產出」中,李寧佔據其所在院系全部獎項的一半多。同一時期,李寧所在的生物學院獲得科研項目達374個,獲得國家及各類經費達6.8億餘元。
據了解,長期擔任重大課題負責人、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的李寧,還參股或控股開辦了多家企業。其中,成立於2009年的「北京三元濟普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就是一家以李寧為法人的公司。
一位知情專家表示曾表示:「李寧最受爭議的,就是他既是專項主要負責人、把關者,也是數十個子項目的負責人或顧問。」根據巡視整改通報,李寧等人承擔的、農業部牽頭組織實施的「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專項有關課題,正是套取經費事發的導火索。
有律師認為,李寧案的發生與當年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不合理密切相關,2014年之前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要求每年年底未用完的經費以及結題後的結餘經費都應上交,但由於新一年的課題經費經常出現較長時間的滯後,迫使很多科研人員用假發票等形式將經費留用,以解決來年經費斷檔期的經費使用問題,否則將導致課題無法繼續進行。具體到李寧案中,他為實施科研項目而飼養的那些實驗動物群體,都將因科研經費斷檔,而無法維持養活。
被羈押近5年未宣判
2014年6月20日,李寧院士在與研究生們拍完畢業集體照後,被吉林省松原市長嶺縣檢察院以配合調查為由帶走。之後,檢方宣布對李寧予以逮捕,緣由是涉嫌貪汙科研經費。
2015年4月,松原市檢察院就李寧案,向松原市中院提起公訴。同年8月20日、21日,此案一審,在吉林省松原市中院連續開庭了兩天。
隨後,4年多來,該案再無任何進展。
此後,李寧的辯護律師及及其家屬,雖然多次申請,對李寧進行取保候審,亦被拒絕。時至今日,李寧已經被羈押超過4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據經濟觀察報,李寧的辯護律師表示,對於李寧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進行延期的,至少已經超過10次。但是在這超過十次的延期時間裡,「法院從2015年8月之後,就再也沒開過庭。檢方或法院,既未補充調查也沒有任何新情況、新事由,這實在令人費解。但法律對具體可以延期多少次,又沒有具體規定或限定。」
2019年2月,沈國舫、任繼周等15位中國工程院及中國科學院院士,曾聯名致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希望儘早審結李寧院士案。
他們在聯名信中表示:「我們認為,如果司法機關有確鑿證據證明李寧涉及犯罪,宜儘早依法判決;如果無充分證據證明李寧有罪,自然應該按照法律疑罪從無的規定判決無罪,讓其回到工作崗位,參與科技創新,繼續為國效力。」
2018年,《光明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指出,李寧案主要歧義在於控方所指控的李寧將部分科研資金轉至其任法人代表或控股的濟普霖公司和濟福霖公司的帳目上:
控方顯然又難以否定下述事實,即濟普霖和濟福霖兩家公司都只是李寧所做項目的科研協作平臺,公司定位為創新型技術企業,以服務科研為主旨,「為成果轉化提供技術支撐和轉化平臺」;並且,公司所有經費都全部花在了科研研究和探索產業化研究中,並無其他業務支出;尤為重要的是,這兩家公司自成立以來,從未有分過紅,李寧也從未有從公司領過任何報酬。
文章認為,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國家重大專項中需要產業化的項目,必須要有產業部門的加入且以產業部門為主,否則就失去了申請國家重點專項資金的資格。因此,作為學科引領人的李寧,要麼找到他難以控制技術轉化進程的現成公司合作,要麼放棄申請項目經費;而如果成立自己可控的產業轉化公司,那麼,只要與其已有的科研項目有帳目往來,就有構成貪汙罪的風險。
此前,也有許多人認為,藉助企業參與科研以便「報帳」為什麼不受監管?將經費結餘作為研究人員個人收入,為何成為各方「默許」的明規則?李寧案暴露出我國科研經費管理方面諸多制度性漏洞。
《光明日報》還指出,該事件不僅事關科研及科研成果轉化,更關乎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及產業化效益問題。而對於羈押已超4年的李寧,審而不判不正常,「應宜早給出定論」。
編輯|孫志成 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