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新華:信息化條件下檢務公開工作的深化與完善

2020-12-05 正義網

  【內容摘要】 深化檢務公開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在信息技術高度發達和廣泛應用的新形勢下,推進檢務公開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本文分析了信息化條件下檢務公開的時代特徵,提出從堅持基本準則、健全公開機制、創新公開方式等方面豐富完善檢務公開的實踐路徑,強調正確處理公開與保密、信息需求與信息供給、現代方式與傳統方式、檢務公開與政務公開、輿情預防與輿情處置五個方面的關係。 

  【關 鍵 詞】信息化  檢務公開  

  現代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廣泛應用,給檢務公開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檢察機關要積極順應信息化的挑戰,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不斷豐富完善檢務公開的實踐路徑,更加紮實有效地深化檢務公開工作。  

  一、深刻把握信息化條件下檢務公開的時代特徵 

  在信息化條件下,隨著信息傳播方式和交流溝通方式的深刻變化,檢務公開工作體現出鮮明的時代特徵。 

  (一)檢務公開內容擴大化。1998年,高檢院下發《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明確檢務公開的內容為檢察機關行使職權及法律依據的公開、檢察機關司法活動相關信息的公開等五類事項十個方面,開啟檢務公開時代。2006年,最高檢下發《關於進一步深化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的意見》,對「檢務十公開」的內容進行了充實與完善,推動檢務公開的探索與實踐進入更廣更深的領域。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社會公眾獲取和了解檢察信息、監督檢察工作的能力更強、途徑增多,對檢務公開信息的內容要求更加廣泛。實踐中,因「怠於公開、選擇公開」等陳舊理念的影響,檢務公開信息不夠及時、透明等現象越來越受到挑戰和質疑,檢務公開在社會聚焦和公眾期盼下必須與時俱進地拓展新領域、增添新內容。 

  (二)檢務公開手段現代化。信息技術提高了信息傳播和資源配置的效率,推動檢務公開突破了公開欄、現場參觀(視察)、報紙宣傳、公眾開放日等傳統形式,門戶網站、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電子顯示屏等新媒體已成為檢務公開的重要載體和陣地。尤其是隨著智能設備、微博、微信等自媒體工具的普及,每個人兼為信息的傳播者和接受者,儘管公眾沒有直接參與檢察工作,也可以通過科技媒介對整個檢察過程進行監督。在這種開放式、點面結合、即時互動的信息傳播環境下,檢察機關面臨著信息傳播主體多元、路徑無序等挑戰,隨時都有可能成為輿論焦點,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更加積極主動運用現代化手段傳播檢察好故事、凝聚檢察正能量顯得更加迫切。 

  (三)檢務公開對象社會化。現代信息技術縮短了一切時空距離。檢察工作信息以文本、圖形、圖像、聲音、動畫、視頻等形式綜合處理後,無論公眾身處何地都可以隨時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加以查詢、接收和再次傳播。這使得檢務公開的對象不再局限於案件訴訟當事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人民監督員等傳統面對面地公開對象,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大眾進行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成為新的常態,檢務公開廣泛性、多樣性的特點不斷增強。如何根據不同對象,確定不同價值目標、公開內容和方式,使檢務公開的信息傳遞更為便捷,形式更加生動,內容更加精準,便於不同群體的接收和理解,從而實現在更寬領域、更廣範圍接受人民群眾監督、提升檢察執法公信成為新的任務。 

  二、著力完善信息化條件下檢務公開的實踐路徑 

  信息化條件下推進檢務公開,要在理念上、機制上、方式上與時俱進,找準符合時代要求、滿足群眾需要、符合檢察規律的正確路徑。 

  (一)堅持基本準則。堅持依法公開,以法律法規為底線,把法律規定作為是否公開、向誰公開、如何公開的「分水嶺」,把好分寸尺度;堅持全面公開,始終「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是例外」,向社會公開檢察機關的執法依據、執法程序、辦案過程、辦案結果等內容,保證公開信息的完整性、連續性;堅持及時公開,充分利用好信息化的條件逐步做到從被動公開到主動公開、從遲延公開到同步公開,破除檢察工作神秘主義;堅持規範公開,進一步從制度上規範信息公開的內容、範圍、方式和途徑等,逐步實現從無序公開到有序公開,防止各自為戰、任意而為;堅持遵循規律,既遵循檢察工作規律,統籌安排,循序漸進,通過檢務公開促進嚴格公正執法,提升檢察公信力,又遵循現代信息傳播規律,善於運用新型媒體,使檢察機關的信息公開方式與現代化傳播手段充分有效的結合起來,最大限度的提升檢務公開的實效。 

  (二)健全公開機制。信息化條件下推進檢務公開,面臨的各種「輿論」風暴風險更大,必須高度重視機制建設,以健全的機制有效防範各種風險。要健全領導機制,設立相對統一、各種側重的檢務公開工作領導機構,加強對檢務公開工作統一的領導、規劃、管理和應對,強化上下一體、橫向協作、整體聯動。要健全運行機制,一方面,要明確檢務公開工作牽頭部門、各業務部門、幹警的不同職責,努力形成全員參與、業務部門為主、專兼職結合的運行保障機制,推動每名幹警成為檢務公開的主體,每項適於公開的檢察工作都成為公開的載體;另一方面,要根據公開信息的特點,進一步規範信息公開的實施流程,推動檢務公開程序化、標準化、規範化。要健全考核激勵機制,將檢務公開工作納入各級院和幹警的考核指標體系,突出實踐落實、方法創新、社會評價等內容,讓落實檢務公開任務不再基於執行者的覺悟和自覺,而成為一種制度的剛性要求,激發檢務公開的活力。要健全監督、反饋機制,建立當事人異議和救濟程序,及時糾正公開不當等情況,保護公眾合法權益;加強對外公共關係建設,強化與宣傳部門、網絡管理部門等溝通協作,暢通與社會各界溝通交流途徑,及時收集、聽取和處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及時調整和完善檢務公開的思路、策略和方法,不斷適應形勢發展變化。 

  (三)創新公開方式。要拓展檢務公開深度,及時公開檢察機關面向社會公眾制定的重大決策和相關規定,及時公開檢察機關服務大局、服務民生的重大舉措,及時公開執法辦案、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尤其是與當事人合法權益密切相關的訴訟程序進展情況,促進檢務公開從單純的 「職責公開」向「工作公開」轉變,將其打造成檢察形象的綜合展示平臺。要拓展檢務公開廣度,運用各種新媒體手段,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自有網絡平臺的新聞發布、互動交流、信息傳遞、民意徵詢和形象展示等功能,積極開拓社會網絡資源為我作用,構建集群化、矩陣化的網絡檢務公開平臺,讓檢務公開更加親民便民。近年來,湖北省檢察機關整合全省檢察機關的檢察門戶網站、檢察微博、檢察微信、檢察服務(新聞)、手機客戶端等,著力打造「鄂檢網陣」,形成了立體整合、協同增效的檢務公開方式,不僅擴大了覆蓋面、影響力,而且極大提高了檢務公開效率和效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讚譽。要加強檢務公開策劃,針對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主動設置議程,利用網絡新聞發布、領導專訪、案例研討、沙龍活動等載體,增進檢察機關與公眾的互信;加強資源整合,探索運用微信、手機客戶端等途徑進行點對點公開,通過微電影、宣傳短片等形式進行展播,通過電視、報刊、網絡、博客、論壇等多種方式向公眾公開相關信息,形成環繞傳播立體聲,滿足人民群眾知情權。   

  三、正確處理信息化條件下檢務公開的若干關係 

  信息化條件下推進檢務公開,要特別注意平衡各方面的權益,正確處理好以下五個方面的關係。 

  (一)正確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係。檢務公開並不是絕對公開。要從辯證統一的角度看待公開與保密的關係,公開與保密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法律權威、人民權益,國家秘密需要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知情權也應保障,既不能以保密為由拒絕公開應該依法公開的信息,也不能以公開為由無視國家秘密、公共利益、個人隱私。正確處理保守國家秘密與信息公開的關係,關鍵是做到保密與公開都要合理、合法。所謂「合理」,就是要根據實際情況,對是否保密與公開利弊權衡。什麼樣的信息應當公開、什麼時候公開、什麼形式公開,哪些信息應當保密、在什麼情況下保密,都要從維護國家利益、法律權威、人民權益的高度,權衡利弊得失作出選擇。所謂「合法」,就是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開,法律規定需要保密事項必須保密,不得以公開為由擅自公開,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必須公開,不得以保密為由不予公開或者拒絕公開;保密事項要符合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的規定,公開的程序和方式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二)正確處理信息需求與信息供給的關係。目前,檢察機關信息公開仍然是一種選擇性、供給式公開,不可能也不允許超越對象、範圍公開檢察信息。同時,人民群眾對信息公開的需求越來越大,認為公開的信息越多越好、公開的渠道越廣越好。新的形勢下,必須在公開的形式、內容上處理好人民群眾對檢察信息的需求與檢察機關能夠依法、依規、合理提供信息之間的關係。在公開的內容上,只要是不涉及國家秘密、不幹擾在辦案件、不侵害公共利益和個人隱私的信息,能夠公開的儘可能公開,最大限度的依法滿足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在公開的形式上,要區別不同的對象使用不同的方式,有些信息只需要向涉案當事人公開,有的信息則需要向社會公眾公開,要針對這些不同的對象採取合理的途徑公開信息。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檢務公開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找準人民群眾知情權和檢務公開所能達到的「度」之間平衡點。 

  (三)正確處理現代方式與傳統方式的關係。檢務公開就是要更好地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檢察工作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使檢察工作更加透明、開放、親民。我國多元化的社會特徵決定了人民群眾接受信息的形式、渠道也是多樣化的。一方面,城市居民或者文化層次相對較高、年齡相對較輕的群體更願意從網絡等新型媒體上獲取信息;另一方面,一些偏遠地區、鄉鎮農村或文化層次相對較低、年齡偏大的群體獲取信息的方式仍然較多局限於宣傳欄、展示板、報紙等傳統媒體。因此,檢務公開的方式上,要打好現代方式和傳統方式的「組合拳」,既要充分利用好網站、博客、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等現代新型信息傳播方式,提升檢務公開的時效和廣度,又要重視公示欄、展示板、宣傳冊、報紙等傳統方式在信息傳播中的積極作用,確保檢務公開深入基層、不留邊角。 

  (四)正確處理檢務公開與政務公開的關係。檢務公開與政務公開都是十八大提出的推行權力運行公開化、規範化的形式之一。一方面,檢務公開和政務公開都是向社會公眾、特定人群公開權力運行方式、辦事辦案信息,本質上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檢務公開、政務公開各有側重點,檢務公開涉及的主要是檢察活動、案件信息等,內容相對專業和單一,政務公開則涉及社會方方面面,與經濟社會生活密切相關,受眾面相對更廣。因此,在推進檢務公開的進程中,既要使檢務公開與政務公開有效銜接,共同推進陽光檢務、陽光政務,促進司法公正、依法行政,更要注重從檢察工作角度出發,在公開內容、公開形式、公開範圍等方面體現出檢察工作的特殊性,特別是在涉密案件信息上,不搞無原則的協作配合、信息共享,維護好自身信息安全。 

  (五)正確處理輿情預防與輿情處置的關係。隨著檢務公開的深入推進,信息受眾面的擴大化、信息內容的多樣化使輿情形勢更加複雜多變。因此,推進檢務公開進程中,要始終高度關注涉檢輿情的預防和處置。一方面,既要做到合法、合理公開信息,防止因不當公開信息引起的負面輿情,又要通過滿足群眾對檢察工作、相關案件的知情權,最大限度避免出現負面輿情;另一方面,一旦出現負面輿情,要堅持客觀分析、理性對待、謹慎處理,充分發揮好各類檢務公開信息平臺、載體的優勢,搶佔輿論主動權,及時、客觀還原輿情關注事項的真相。 

  (作者系湖北省黃岡市檢察院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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