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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某區經偵的公號上發出《關於P2P網絡平臺清退相關問題的告示》,其中第二條提到「對無法清退的平臺,公安機關將在綜合評估後擇機立案打擊,依法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這一條波動了僅剩的幾家P2P網貸平臺的心弦。到底啥情況會被「擇機立案打擊」?今天,颯姐給諸位老友聊一聊。
首先,我們需解決一個問題:在清退過程中,地方監管機關或出借人委員會,若施加壓力給網貸平臺實控人或法定代表人,要求撰寫保證「還本付息」的承諾書。如果實控人或法定代表人籤署承諾書,是否意味著就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裡的「利誘性」(也就是承諾保本保息)?
颯姐認為:事後籤訂的承諾書,且不談強迫籤署的問題,即便是承諾書成立,也不影響非吸罪名的成立與否。理由是:某人(單位)的行為只有在主客觀相統一時,才具備被刑法評價的價值。在行為時沒有保本保息,事後籤署類似協議或承諾,不因此構成犯罪。
如此,在清退過程中,如何才能避免被刑事立案或獲得從輕處理呢?
現在剩下的幾家大平臺,基本上業務都是合規合法的,除卻早期有個別問題外,基本沒有「硬傷」。因此,一些平臺比較硬氣,覺得自己也查不出啥大事,就忽略了對出借人的耐心安撫。
其實,出借人群體的情緒穩定,才是清退過程中,P2P平臺不被刑事立案的重要參考要件。颯姐建議,在確保法律上沒有重大瑕疵基礎上,本公司公關團隊+外聘公關公司,對廣大出借人做好溝通工作,讓出借人有渠道表達自己的意願,以換取更長「消化存量」的時間。
浙江某市一起案件中,平臺立案後高管等被取保候審在外,辦案機關的要求是務必盡力追回欠款,歸還廣大出借人。但高管們以為自己僥倖逃脫,洋洋得意,之後兩年內沒有盡全力追回資金,而是分別重新就業或開新公司等。
最終,上述人員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認為平臺高管對出借人資金,漠不關心,甚至放任其流失。最終起訴時,由輕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直接變更為集資詐騙罪,刑期由幾年變成了無期。因此,在業務停滯期,也要積極催收,保障出借人權益。
公安機關會在綜合評估後,擇機立案偵查,筆者認為綜合評估主要會考察如下幾個要點:
1)輿情情況;
2)金融辦建議;
3)兌付困難的存續時間;
4)涉案金額;
5)有無大額轉移資產;
6)收集證據的難易程度;
7)刑事政策的風向。
逃廢債問題在各地辦理案件時,處理的方式不同。個別省市有辦案機關直接找到借款企業,限期還款,否則將對老賴進行刑事處理;多數省市辦案機關觸角沒有伸得那麼遠。
一般而言,還是平臺自身去解決逃廢債問題。但由於各地法院民庭對於涉P2P的民間借貸案件態度明確:不立案。加之,近年來對催收隊伍的各種「考驗」,目前網貸平臺的催收難度大,執行困難。
若逃廢債問題處理不好,平臺必有窟窿,屆時只需滿足刑法第176條的入刑數額,則還是時刻面臨深陷囹圄的風險。
司法實踐中有鮮活的例子,即便是到了二審開庭審判之前將非法集資的款項全部返還給出借人的,排號第一的被告人也只判了緩刑。
因此,回款情況直接影響案件走向。立案前,如果將資金大部分返還(各地掌握標準不同,還是要看比例和絕對值)則可以用「危害不大,不按照犯罪處理」。
若回款比例低或絕對數大,被正式立案的概率極高,一旦正式立案,就很難銷案,基本上要走到審判階段。
有從業者問我們,是否刑事立案反而是好事?颯姐認為,刑事立案什麼時候都不是好事,網貸平臺涉刑的案件幾乎全部是公訴案件,一旦立案,滾滾洪流就一發不可收拾,不以你我意志為轉移。
正式立案之後,將面臨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審判的刑事訴訟三階段,一旦偵查階段7個月滿,審查起訴階段的檢察官是否能繼續給平臺時間,將是另外一個考驗。
因此,何必自我安慰,颯姐知道當個清醒的人很痛苦,但是如果當糊塗人,可能會面臨更長的刑期,現在不是難得糊塗的時候,請務必警醒。我建議老友們有問題隨時給颯姐留言,我們儘量回復,有颯姐書籤的朋友,直接打電話,切勿諱疾忌醫,貽誤戰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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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網專欄作者發表,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網站觀點,未經許可嚴禁轉載,違者必究!首圖來自圖蟲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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