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雲南紅河州蒙自市鳴鷲鎮某學校,老師讓私帶手機的學生,老師一個個叫名字,讓私帶手機的學生,站在講臺上排隊輪番砸手機。2020年12月1日,蒙自市教育體育局發布通報稱,涉事教師對學生進行教育時,因方法不當引發社會關注。目前,蒙自市教育體育局已對該教師進行停課調查,對學生及家長進行安撫。下一步,蒙自市教育體育局將在全市教育體育系統開展法治及師德師風教育,提升教職工法治意識,規範教師教育教學行為。
這是最近發生在雲南的一起事件,本事件中,對於老師的做法,褒貶褒不一。法律人士試圖從法的角度來闡示老師的行為,更多人從自己親身感受來發表對老師的看法。本文試圖從法的角度,結合理性觀念來談談對本起事件的看法。以下內容僅代表本文觀點,敬請指正和討論。
手機對孩子的影響
我們常常說這麼一句話:如果你想毀掉一個孩子,就給他買一部手機。極其樸素的一句話,也許還稍帶一點偏激,但卻是千千萬萬家長,在與自已孩子打鬧與失望中,最終以孩子叛逆了作出的無奈總結。也許有人會說,我們出於六七十年代的人,當時怎麼就沒有叛逆的說法?不是沒有,叛逆期也許是每個孩子成長中必經的困惑,無非那個年代物質生活並不富裕,人們更關注的生存問題,難以考量精神生活的感受。也不是說,手機是導致孩子叛逆的主要原因,筆者認為,手機加重和延長了孩子的叛逆期,使得孩子放棄學習,將自已毀滅在人生的起跑線上。
01 手機對孩子學業的影響
一份歷時十年完成的報告內容為:研究跟蹤100名孩子,其中有50名是手機痴迷者,另50名是接觸不到手機的孩子。調查結果顯示:50位痴迷手機的孩子只有2位考上了大學;另外50名孩子幾乎全部考入大學。這樣一份報告結果確實令人驚心,雖然結果可能多少有所出入,但確能說明問題。
02 手機對孩子心理的影響
孩子長期玩手機,會導致孩子與外界交流減少,花費在手機上的時間越多,越喜歡宅在家裡,因此患上抑鬱症的機率就越高,經常玩手機的孩子患抑鬱症的比例遠高於一般孩子。
有調查顯示,近幾年在我國, 患有「手機網絡孤獨患者」的人數,呈直線上升。 而其中,15歲以下的孩子佔比也在不斷上升。其典型表現:在網絡中表現的十分活躍, 回到現實中,卻變得懦弱、孤獨甚至偏執、厭學,甚至離家出走、自殺等症狀。
手機對成長中孩子的影響不僅僅是這些,本文在此僅列舉一二,足以說明孩子是如何影響孩子成長的,不得不引起家長、學校及各方面的醒覺。
從形式上評價老師的行為
老師責令帶手機進課堂的學生,自行砸手機,從形式上來說,確實是毀壞財物的行為,但是手機畢竟是孩子自己砸的,不老師親手砸的,如何評價老師的行為呢?
如果認為老師的指令足以控制或支配帶手機進課堂的學生砸手機的行為,則老師的行為應評價為故意毀壞財物的間接正犯,由老師負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責任;如果認為老師的行為不足以控制或支配孩子的行為,則老師的行為應評價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教唆犯或教唆行為。
本文認為,凡是能違反學校規定,擅自將手機帶入課堂的學生,平時不會很聽老師的話,這些學生對老師的話有很大選擇權,敢於違背老師的話去做違反學校規定的事,因此,老師讓孩子自行砸手機的行為,充其量可以評價為教唆行為。如果從刑法角度上來說,教唆犯一般為從犯,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教唆犯,如果涉嫌價值不是很大,對於教唆犯的行為可能不具有可罰性。
從實質上評價老師的行為
如果老師責令孩子砸手機的行為可以評價為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那麼針對財物法益與被砸手機孩子的前程,相比較,孰輕孰重,自有公論。前已述手機對孩子成長的影響,但不必然。
如果認為老師責令孩子砸手機的行為保護了更優越的法益,即孩子的成長和前程,那麼在兩個法益或利益衡量面前,本文認為,孩子的成長和前程不是一部手機可比擬的,當然砸了手段不必然保證孩子會健康成長和有一個好的未來,但至少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僅這種可能所帶來的利益就遠比砸一部手機要高得多,據此,不能將老師的行為評價為違法行為,鑑於當前,手機對孩子帶來的嚴重危害,本文認為,老師的行為值得提倡和鼓勵。
相反,如果認為學生私自帶手機進課堂或孩子痴迷於手機,對孩子的成長或未來沒有影響,則老師責令孩子砸手機的行為,侵犯了孩子或家長的財產權,其行為具有違法性。本文不持該觀點。
結語:故意毀壞財物行為,如果數額較大,是受刑法規制的行為,即犯罪行為,可以機械地這樣理解老師的行為。但是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在兩種或更多法益或利益相衝突時,法會保護更優越的法益或利益,如果對老師的行為作實質評價,其行為不僅不違法,更應該提倡和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