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敲詐他人錢財,一名未滿18歲的未成年男子夥同他人自導自演交通事故,還用自帶的眼藥水偽裝成流血慘狀。記者今日從廣州市白雲區法院獲悉,涉案男子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刑罰。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3月14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添夥同同案人(均另案處理)經合謀後,準備工具色幹酸鈉滴眼液(假扮血液)和無線行動電話機(佯裝報警,聯繫同案人用),到金沙洲某服務區附近,先由同案人駕駛汽車逼迫被害人藍某駕駛的汽車變道,再由王某添趁機騎駛共享單車湊近後假裝被撞倒,以此勒索車主藍某人民幣15000元,因被伏擊於此的民警及時發現並控制而未能得逞。案發後,被告人王某添被正在伏擊的公安人員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添結夥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添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犯罪未遂,且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根據本案的性質、情節以及危害後果,對被告人王某添適用緩刑不致於再危害社會,故決定對被告人王某添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判決被告人王某添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元。
司法機關依法嚴懲「碰瓷」違法犯罪活動
據了解,為進一步明確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公檢法部門間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問題,體現公檢法機關對「碰瓷」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治、絕不姑息的決心和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將準確實施、有效貫徹《指導意見》,依法嚴懲「碰瓷」犯罪,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提供更為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根據不同「碰瓷」行為的特點,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危害後果以及行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體現區別對待,落實寬嚴相濟。對於「碰瓷」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骨幹分子,多次「碰瓷」特別是屢教不改者,以及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作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要注意區分「碰瓷」犯罪與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案件的界限,準確適用法律,嚴格公正司法。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 章程 通訊員 雲法宣題圖:人民視覺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林傳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