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侯鵬飛,男,19**年**月**日出生於山西省翼城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為山西省翼城縣,住天津市薊州區。2019年3月13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20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區分局解回更審。現羈押於薊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某自,省略。
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津薊檢二部刑訴〔2020〕4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鵬飛犯尋釁滋事罪,於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簡易程序。本院於當日立案,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趙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鵬飛及其辯護人李木梓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被害人董某、王某1因資金緊張,通過趙炎(另案處理)介紹,從王槐(另案處理)經營的天津匯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後董某、王某1未按時還款。2017年10月至12月間,被告人侯鵬飛在他人糾集下多次參與對董某、王某1實施的噴字、堵門等「軟暴力」方式索要債務,嚴重影響了董某、王某1的生活、生產經營。其中: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侯鵬飛及王槐、趙炎、李巖、田港(已判刑)等人到薊州區邦均鎮西中南道村王某1父母家中非法索要債務並噴字,後王某1無奈通過家人給付趙炎5000元。
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侯鵬飛及王槐、趙炎、李巖、田港等人到董某、王某1經營的位於薊州區別山鎮科科村「桐浩汽車修理廠」,採取堵門、噴字等方式非法索要債務。
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侯鵬飛及王槐、趙炎、李巖、田港等人再次到董某、王某1經營的位於薊州區別山鎮科科村「桐浩汽車修理廠」,採取堵門、噴字等方式非法索要債務。
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侯鵬飛及王槐、趙炎、李巖等人到上述修理廠有組織的採取堵門、噴字、焊門等方式非法索要債務,並將上述修理廠的三套捲簾門焊住。經天津市薊州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修理廠內被毀三套捲簾門及安裝工時損失為10611.24元。
被告人侯鵬飛後被公安機關解回更審,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另查,被告人侯鵬飛因涉嫌犯搶劫罪於2018年1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2019年3月13日,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19刑初891號刑事判決書,以搶劫罪判處侯鵬飛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侯鵬飛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並有經查證屬實的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常住人口信息表等書證,辨認筆錄,被害人董某、王某1、王某2、劉某陳述,證人汪某、王某3、王某4、王某5、梁某、田某、孫某、白某、周某證言,另案處理人王槐、趙炎、李巖、王國友、劉加家、孔繼超、徐建宇、楊德鑫、田港供述,被告人侯鵬飛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鵬飛法制觀念淡薄,夥同他人多次實施有組織的上門滋擾等「軟暴力」手段非法討債、恐嚇他人,並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懲處。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鵬飛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同時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侯鵬飛在宣判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法進行並罰。對辯護人發表的被告人侯鵬飛系從犯的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雖受他人糾集,但其負責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所起作用與糾集者相當,不宜認定為從犯,故對此意見本院不予採納,但被告人侯鵬飛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建議判處被告人侯鵬飛有期徒刑是十一個月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侯鵬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與原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28年11月2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