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穀祿祿,男,19**年**月**日出生於山東省東營市,漢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於2019年6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天津市薊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某,省略。
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津薊檢三部刑訴[20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穀祿祿犯非法經營罪,於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簡易程序審理。本院於當日立案,因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2020年4月20日、8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孫淑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穀祿祿及其辯護人劉劍到庭參加訴訟。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5月14日建議延期審理,同年6月11日建議恢復審理。2020年9月11日建議延期審理,同年10月9日建議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份,天津市薊州區人李**(已判刑)通過網上「油品通」軟體與被告人穀祿祿相識。後被告人穀祿祿在明知李**未獲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具備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資質的情形下,為牟取非法利益,仍為李**向山東省東營市福德化工有限公司購買汽油提供便利條件。自2018年1月份至3月份期間,李**共計五次通過穀祿祿購買山東省東營市福德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92號汽油159.03噸,穀祿祿非法經營總額為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867073元,非法獲利24000餘元。後李**將所購汽油非法批發、零售給李某1、賈某、王某、盧某、李某2、趙某、張某1等人。
被告人穀祿祿後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案發後,被告人穀祿祿自願退繳2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穀祿祿及其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經查證屬實的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常住人口信息表、山東省東營市福德化工有限公司企業信息、企業變更信息、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公安薊州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清單及李某1、賀某、張某3、王**、李**、穀祿祿銀行卡交易明細、李**記載買賣油品數量、價格及運費、儲存費用的筆記本、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七星花園支行天津市公安局涉案資金繳存通知書、單位結算卡業務憑證,證人李某1、金某、黃某、孫某、趙某、盧某、賈某、王某、李某2、張某1、劉某、賀某、李某3、匡某1、匡某2、李某4、張某2、吳某、張某3證言,另案處理人李**、韓文合供述,被告人穀祿祿供述等證據,足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穀祿祿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其行為已擾亂了市場秩序和國家對危險物品的管制,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予懲處。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穀祿祿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屬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穀祿祿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穀祿祿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穀祿祿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對被告人穀祿祿的辯護人發表的穀祿祿在非法經營犯罪過程中,系從犯,且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穀祿祿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依法沒收被告人穀祿祿違法所得24000元,由公安機關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