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於重慶市萬州區,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地重慶市萬州區,現住重慶市萬州區,因涉嫌非法經營罪,2020年6月2日被萬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經營罪,於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周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在沒有辦理菸草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萬州區家中通過網際網路從網名為「老胡」「666」等上家進購硬中華、軟中華、芙蓉王、黃鶴樓等香菸,利用快遞進行異地銷售,賣給楊某香菸後獲款44170元,賣給張某香菸後獲款24661元,賣給金某香菸後獲款20605元,賣給周某香菸後獲款33548元,賣給楊某香菸後獲款24521元,賣給陳某香菸後獲款2080元,共計人民幣149585元,獲利20000餘元。
被告人周某被抓獲時,當場查獲涉案捲菸36.2條。
經重慶市菸草質量監督檢驗站鑑定36.2條涉案捲菸中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菸24.9條,偽劣捲菸6.5條,真品捲菸4.8條,經重慶市菸草專賣局鑑定36.2條捲菸合計批發價10953.498元,零售價12750.967元。
另查明,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周某向本院退繳了其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等程序性書證,戶籍資料,抓獲經過,支付寶、微信轉帳記錄,微信支付帳單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工商銀行開戶信息、交易流水,郵寄快遞監控視頻截圖,涉案菸草專賣品核價表,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指認照片,證人張某1、陳某、楊某、楊某、金某、張某2、周某、田某等的證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重慶市菸草質量監督檢驗站鑑別檢驗報告,辨認筆錄,搜查現場視頻資料,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許可,無菸草專賣許可證,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可以適當從寬處罰。
公訴機關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4萬元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採納。
鑑於被告人周某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辦案,悔罪表現好,且無其他前科劣跡,並綜合考慮其家庭狀況,對其判處非監禁刑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因此可以宣告緩刑。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項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銀色蘋果6S手機1部、OPPOA33m手機1部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各類捲菸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被告人周某退繳至本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非法經營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1、自然人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