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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
一.檢查項目、技術要求和不合格情況按下表的規定
檢查項目 | 技術要求 | 不合格情況描述 |
功能檢查 | 當被監視區域煙參數達到報警條件時,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應輸出火災報警信號,紅色報警確認燈應點亮,並保持至被復位。 | 未輸出火災報警信號。 |
紅色報警確認燈未點亮。 | ||
報警確認燈不能保持至被復位。 |
二.檢查方法
1.確認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正確連接並接通電源,處於正常監視狀態。用加煙器向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施加煙氣,觀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顯示狀態和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狀態。
2.復位火災報警控制器,觀察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狀態。
三.檢驗器具
加煙器:能夠向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施加試驗煙或氣溶膠。
註:試驗煙可由蚊香、棉繩、香菸等材料陰燃產生。
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一.檢查項目、技術要求和不合格情況按下表的規定
檢查項目 | 技術要求 | 不合格情況描述 |
功能檢查 | 當被監視區域溫度參數達到報警條件時,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應輸出火災報警信號,紅色報警確認燈應點亮,並保持至被復位。 | 未輸出火災報警信號。 |
紅色報警確認燈未點亮。 | ||
報警確認燈不能保持至被復位。 |
二.檢查方法
1.確認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正確連接並接通電源,處於正常監視狀態。用熱風機向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感溫元件加熱,觀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顯示狀態和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狀態。
2.復位火災報警控制器,觀察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狀態。
三.檢驗器具
熱風機:能產生使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報警的熱氣流。
註: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動作溫度一般在54℃~78℃範圍內,進行試驗時,氣流溫度應大於80℃。
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
一、檢查項目、技術要求和不合格情況按下表的規定
檢查項目 | 技術要求 | 不合格情況描述 |
功能檢查 | 當被監視區域發生火災並產生火焰,達到報警條件時,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應在30s內輸出火災報警信號,紅色報警確認燈應點亮,並保持至被復位。 | 未輸出火災報警信號。 |
響應時間超過30s。 | ||
紅色報警確認燈未點亮。 | ||
報警確認燈不能保持至被復位。 |
二、檢查方法
1.確認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並接通電源,處於正常監視狀態。將火焰光源(如打火機、蠟燭,火焰高度4cm左右)置於距離探測器正前方1m處,靜止或抖動,觀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顯示狀態和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狀態。也可利用生產廠商提供的現場測試光源按其技術要求進行檢查。
2.復位火災報警控制器,觀察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狀態。
三、檢驗器具
打火機或蠟燭;
秒表:測量範圍為0s~60s。
點型紫外火焰探測器
一.檢查項目、技術要求和不合格情況按下表的規定
檢查項目 | 技術要求 | 不合格情況描述 |
功能檢查 | 當被監視區域發生火災並產生火焰,達到報警條件時,點型紫外火焰探測器應輸出火災報警信號,紅色報警確認燈應點亮,並保持至被復位。 | 未輸出火災報警信號。 |
紅色報警確認燈未點亮。 | ||
報警確認燈不能保持至被復位。 |
二.檢查方法
1.確認點型紫外火焰探測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並接通電源,處於正常監視狀態。將火焰光源(如打火機、蠟燭)置於距離探測器正前方1m處,觀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顯示狀態和點型紫外火焰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狀態。
2.復位火災報警控制器,觀察點型紫外火焰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狀態。
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一.檢查項目、技術要求和不合格情況按下表的規定
檢查項目 | 技術要求 | 不合格情況描述 |
功能檢查 | 當被監視區域煙參數達到報警條件時,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應輸出火災報警信號,紅色報警確認燈應點亮,並保持至被復位。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響應閾值應不小於1.0dB,不大於10dB。 | 未輸出火災報警信號。 |
紅色報警確認燈未點亮。 | ||
報警確認燈不能保持至被復位。 | ||
響應閾值小於1.0dB或大於10dB。 |
二.檢查方法
1.確認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並接通電源,處於正常監視狀態。將減光值為0.9dB的濾光片置於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光路中並儘可能靠近接收器,觀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顯示狀態和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狀態。如果30s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記錄其響應閾值小於1.0dB,結束試驗。
2.將減光值為10.0dB的濾光片置於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光路中並儘可能靠近接收器,觀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顯示狀態和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狀態。如果30s內未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記錄其響應閾值大於10.0dB。
三.檢驗器具
濾光片:減光值分別為0.9dB和10.0dB;
秒表:測量範圍為0s~60s。
點型複合式火災探測器
點型複合式火災探測器現場檢查應根據其探測火災參數分別參照相應的火災探測器的檢查項目、技術要求和檢查方法進行。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一.檢查項目、技術要求和不合格情況按下表的規定
檢查項目 | 技術要求 | 不合格情況描述 |
功能檢查 | 按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啟動零件,應輸出火災報警信號,紅色報警確認燈應點亮,並保持至被復位。 | 未輸出火災報警信號。 |
紅色報警確認燈未點亮。 | ||
報警確認燈不能保持至被復位。 |
二.檢查方法
1.確認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與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並接通電源,處於正常監視狀態。按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啟動零件,觀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顯示狀態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確認燈狀態。
2.更換或復位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啟動零件,復位火災報警控制器,觀察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確認燈狀態。
可燃氣體探測器
一.檢查項目、技術要求和不合格情況按下表的規定
檢查項目 | 技術要求 | 不合格情況描述 |
功能檢查 | 可燃氣體探測器在被監視區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 未發出報警信號。 |
二.檢查方法
1.確認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連接並接通電源,處於正常監視狀態。向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施加與其探測氣體種類一致的可燃氣體,觀察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顯示狀態。
2.確認獨立式或可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按製造商規定的供電方式供電,處於正常監視狀態。向可燃氣體探測器施加與其探測氣體種類一致的可燃氣體,觀察探測器的聲、光報警狀態。
三.檢驗器具
針對產品不同,配備符合下述濃度的、貯存在便於攜帶的貯氣瓶中的試驗氣體:
甲烷的濃度為50%LEL;
丙烷的濃度為50%LEL;
氫氣的濃度為50%LEL;
一氧化碳的濃度為500×10-6(體積分數)。
火災報警控制器
一.檢查項目、技術要求和不合格情況按下表的規定
檢查項目 | 技術要求 | 不合格情況描述 |
基本功能 |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警信號,10s內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記錄火災報警時間,並予以保持,直至手動復位。 | 10s內未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 |
不能指示火災發生部位。 | ||
不能記錄火災報警時間。 | ||
火災報警信號不能保持至復位。 | ||
當火災報警控制器內部、控制器與其連接的部件間發生故障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 | 100s內未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 | |
故障聲信號不能手動消除。 | ||
故障聲信號手動消除後,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不能再啟動。 | ||
故障光信號不能保持至故障排除。 | ||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手動檢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燈(器)、顯示器及音響器件的功能。 | 不能手動檢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燈(器)、顯示器及音響器件的功能。 | |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電源部分應具有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裝置。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應有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 | 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裝置。 | |
主電源斷電時,不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 | ||
主電源恢復時,不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 | ||
無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 |
二.檢查方法
1.確認火災報警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連接並接通電源,處於正常監視狀態。使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觀察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包括火警總指示、部位或探測區指示等)情況及計時、列印情況。
2.復位火災報警控制器,拆下一隻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觀察並記錄控制器故障聲、光信號、故障總指示燈(器)、故障部位和類型區分情況。
3.手動操作火災報警控制器自檢機構,觀察並記錄控制器火災報警聲、光信號。
4.切斷火災報警控制器的主電源,使控制器由備用電源供電,再恢復主電源,檢查並記錄控制器主、備電源的轉換、狀態的指示情況。
三.檢驗器具
秒表:測量範圍為0s~100s。
火災顯示盤
一.檢查項目、技術要求和不合格情況按下表的規定
檢查項目 | 技術要求 | 不合格情況描述 |
基本功能 | 火災顯示盤應能接收來自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信號,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並予以保持。 | 不能接收來自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信號。 |
不能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 ||
不能指示火災發生部位。 | ||
聲、光報警信號不能保持至復位。 |
二.檢查方法
確認火災顯示盤與連接了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並接通電源,處於正常監視狀態。通過火災報警觸發器件使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觀察火災顯示盤聲、光報警信號及部位指示情況。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一.檢查項目、技術要求和不合格情況按下表的規定
檢查項目 | 技術要求 | 不合格情況描述 |
基本功能 |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報警信號,發出報警聲、光信號,指示報警部位,記錄報警時間,並予以保持,直至手動復位。 | 未發出報警聲、光信號。 |
不能指示報警部位。 | ||
不能記錄報警時間。 | ||
報警信號不能保持至復位。 | ||
當與其連接的部件間、主/備電源發生故障時,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與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 | 100s內未發出與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 | |
故障聲信號不能手動消除。 | ||
故障聲信號手動消除後,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不能再啟動。 | ||
故障光信號不能保持至故障排除。 | ||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手動檢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燈(器)、顯示器和音響器件的功能。 | 不能手動檢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燈(器)、顯示器和音響器件的功能。 | |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電源部分應具有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裝置。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應有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 | 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裝置。 | |
主電源斷電時,不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 | ||
主電源恢復時,不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 | ||
無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 |
二.檢查方法
1.確認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與可燃氣體探測器連接並接通電源,處於正常監視狀態。使可燃氣體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觀察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發出報警聲、光信號(包括部位或探測區指示等)情況及計時、列印情況。
2.復位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拆下一隻可燃氣體探測器,觀察並記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故障聲、光信號、故障部位和類型區分情況。
3.手動操作可燃氣體控制器自檢機構,觀察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報警聲、光信號。
4.切斷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主電源,使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由備用電源供電,再恢復主電源,檢查並記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主、備電源的轉換、狀態的指示情況。
三.檢驗器具
秒表:測量範圍為0s~100s。
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
一.檢查項目、技術要求和不合格情況按下表的規定
檢查項目 | 技術要求 | 不合格情況描述 |
功能檢查 | 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的聲信號在其正前方3m水平處的聲壓級(A計權)應在75dB~115dB範圍內;光信號在1lx~500lx環境光線下,10m處應清晰可見。 | 聲壓級(A計權)小於75dB或大於115dB; 10m處不清晰可見。 |
二.檢查方法
確認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按製造商規定的供電方式供電,使其發出火災聲和/或光警報信號,在其正前方3m水平處用聲級計(A計權)測量其聲壓級,在10m處觀察其光信號。
三.檢驗器具
聲級計:測量範圍為0dB~120dB(A計權);
照度計:測量範圍為0lx~500lx。
消防聯動控制設備
一.檢查項目、技術要求和不合格情況按下表的規定
檢查項目 | 技術要求 | 不合格情況描述 |
基本功能 | 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應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連接的各類消防設備, 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發出啟動信號後,應有光指示(包括點亮啟動總指示燈),指示啟動設備名稱和部位,記錄啟動時間和啟動設備總數;確認控制設備動作後,應答指示燈應點亮。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應能接收來自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相關火災報警信號,顯示報警區域,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 | 不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連接的各類消防設備。 |
發出啟動信號後,無光指示(包括未點亮啟動總指示燈)。 | ||
不能指示啟動設備名稱和部位。 | ||
控制設備動作後應答指示燈未點亮。 | ||
未記錄啟動時間和啟動設備總數。 | ||
不能接收來自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相關火災報警信號,顯示報警區域,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 | ||
當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內部、消防聯動控制設備與其連接的部件間發生故障時,應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 | 100s內未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 | |
故障聲信號不能手動消除。 | ||
故障聲信號手動消除後,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不能再啟動。 | ||
故障光信號不能保持至故障排除。 | ||
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應能手動檢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燈(器)、顯示器的功能。在執行自檢功能期間,受其控制的設備均不應動作。 | 不能手動檢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燈(器)、顯示器的功能。 | |
在執行自檢功能期間,受其控制的設備動作。 | ||
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電源部分應具有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裝置。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應有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 | 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裝置。 | |
主電源斷電時,不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 | ||
主電源恢復時,不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 | ||
無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 |
二.檢查方法
1.確認消防聯動控制設備配接製造商提供的連接了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警控制器,並在至少兩個不同部位或不同報警區域配接有反饋功能的負載,接通電源,處於正常監視狀態。分別在自動和手動工作方式下,使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發出啟動信號,觀察控制設備狀態和負載啟動情況。通過火災報警觸發器件使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觀察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情況。
2.復位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將與其相連的某個負載斷開,觀察控制設備故障聲、光信號、故障部位和類型區分情況。
3.手動操作消防聯動控制設備自檢機構,觀察所有指示燈(器)和顯示器的指示情況。
4.切斷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主電源,使其由備用電源供電,再恢復主電源,檢查消防聯動控制設備主、備電源的轉換、狀態的指示情況。
三.檢驗器具
秒表:測量範圍為0s~100s。
防火捲簾控制器
一.檢查項目、技術要求和不合格情況按下表的規定
檢查項目 | 技術要求 | 不合格情況描述 |
基本功能 | 防火捲簾控制器應能通過手動和自動控制方式控制防火捲簾執行上升、停止、下降動作,並發出捲簾動作聲、光指示信號。 | 不能手動控制防火捲簾執行上升、停止、下降動作。 |
不能自動控制防火捲簾執行上升、停止、下降動作。 | ||
未發出捲簾動作聲、光指示信號。 | ||
防火捲簾控制器的電源部分應具有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裝置。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應有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 | 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裝置。 | |
主電源斷電時,不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 | ||
主電源恢復時,不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 | ||
無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 | ||
防火捲簾控制器的備用電源應能提供控制器控制速放控制裝置完成捲簾自重垂降、控制捲簾在中限位停止、延時後降至下限位置所需的電源。 | 備用電源不能提供控制器控制速放控制裝置完成捲簾自重垂降、控制捲簾在中限位停止、延時後降至下限位置所需的電源。 |
二.檢查方法
1.確認防火捲簾控制器與卷門機或模擬卷門機負載連接並接通電源,處於正常監視狀態。操作手動控制裝置的上升、停止、下降按鈕,或輸入各種控制信號,觀察動作和指示情況。
2.切斷防火捲簾控制器的主電源,使其由備用電源供電,再恢復主電源,檢查主、備電源的轉換、狀態的指示情況。
3.切斷防火捲簾控制器的主電源和卷門機的電源,使控制器在備用電源供電的情況下,檢查並記錄控制速放控制裝置動作情況。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
一.檢查項目、技術要求和不合格情況按下表的規定
檢查項目 | 技術要求 | 不合格情況描述 |
主要部件檢查 |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使用的電池的製造廠、型號和容量等應與國家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所描述的一致。 | 使用的電池與國家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所描述的不一致。 |
功能檢查 | 在主電源故障情況下,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應能按標稱的額定輸出容量為消防設備供電,使由其供電的所有消防設備處於正常狀態。 | 由其供電的消防設備不能處於正常狀態。 |
二.檢查方法
1.主要部件檢查:對照檢驗報告檢查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所使用的電池的製造廠、型號和容量。
2.功能檢查:確認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與由其供電的消防設備連接並接通主電源,處於正常監視狀態。斷開主電源,觀察消防設備應急電源和由其供電的消防設備的工作狀態。
責任編輯:李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