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達州萬源的李某挖損了鄰居張某種植的草果,為了報復,張某持彎刀將李某種植的兩棵銀杏樹攔腰砍毀。然而,張某怎麼也沒想到,他砍毀鄰居兩棵樹的報復行為,竟然觸犯了法律。因為這個事,張某不僅吃了官司,還被法院判了刑。6月1日,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這起典型案例。
只因砍了兩棵樹
達州男子被判刑
李某和張某的矛盾,發生在2015年7月2日。張某為了報復砍毀李某種植的兩棵銀杏樹後,李某立即報了警。經鑑定,銀杏樹是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一級保護植物。事後,萬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並於2015年11月12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出於報復他人的目的,故意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銀杏樹),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萬源市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故意持彎刀將李春述種植的兩棵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銀杏樹攔腰砍毀,其行為構成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關於被告人張某的該兩棵銀杏樹是種植在其承包地內的辯解意見,經查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法院不予採納。但是鑑於被毀壞的銀杏樹系人工栽培且米徑較小,並綜合全案情節,可認定被告人張某的犯罪情節輕微,對其不需要判處刑罰。因此,萬源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非法毀壞銀杏樹
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為什麼張某隻是砍了兩棵銀杏樹就要被判刑?法官對此給予了解釋。「被告人張某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銀杏樹)的行為,客體上侵犯了國家有關植物資源保護的管理制度,客觀上實施了毀壞銀杏樹的行為,主觀上有毀壞銀杏樹的故意,完全符合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應構成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法官分析說,《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載明了銀杏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同時川林發〔2015〕73號文件及附件中,也載明了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既包括野生的,也包括人工栽培的。「不過,對經查證涉案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製品確為人工培育的,量刑時,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社會危害程度酌情從輕處罰。」
萬源市人民法院通過本案,進一步警醒世人應當尊重自然、保護生態環境,以促進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同時進一步闡明我國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範疇,明確了廣大社會群眾在生產生活過程中應具備更高的注意義務,應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對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這種品種珍稀、價值珍貴的林木,不因損毀程度輕、範圍小而否認其罪名的成立。
多知道點:
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十七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 曾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