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6號)煤層氣地面開採安全規程(試行...

2020-12-01 中國政府網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46 號

  《煤層氣地面開採安全規程(試行)》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駱 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煤層氣地面開採安全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層氣地面開採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層氣地面開採及有關設計、鑽井、固井、測井、壓裂、排採、集輸、壓縮等活動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程。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煤礦井下瓦斯抽採和低濃度瓦斯輸送安全另行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煤層氣地面開採企業以及承包單位(以下統稱煤層氣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
  國家鼓勵煤礦企業採用科學方法抽採煤層氣。依法設立的煤礦企業地面抽採本企業煤層氣應當遵守本規程,但不需要另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滿足需要的安全設備和裝備。
  第五條 煤層氣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煤層氣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專門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第六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煤層氣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使用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安全生產費用,保障煤層氣地面開採的安全。
  第八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定期演練,並根據安全生產條件的變化及時修訂。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煤層氣企業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和減少財產損失,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
  第九條 煤層氣地面開採區域存在煤礦礦井的,煤層氣企業應當與煤礦企業進行溝通,統籌考慮煤層氣地面開採項目方案和煤礦開採計劃,共享有關地質資料和工程資料,確保煤層氣地面開採安全和煤礦井下安全。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煤層氣地面開採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煤層氣開採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二條 煤層氣地面開採項目的總體開發方案和煤層氣集輸管線、站場、供電等工程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煤層氣井鑽井、壓裂、排採、修井等施工方案,由煤層氣企業負責。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施工方案的審查制度,嚴格安全條件的審查。施工方案未經煤層氣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查同意的,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煤層氣地面開採項目的工程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督。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煤層氣企業進行工程發包時,應當對承包單位的資質條件和安全生產業績進行審查,與承包單位籤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煤層氣企業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五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經常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對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和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處理。
  第十六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對安全閥、壓力表、傳感器和監測設備進行定期校驗、檢定。煤層氣企業的特種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檢測。
  第十七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相應的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人員和必要的裝備、器材,或者與所在地消防、應急救援機構籤訂消防救援合同。
  第十八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和管理制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煤層氣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的培訓,指導、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煤層氣企業進行電焊、氣焊(割)等明火作業或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應當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經本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批准。井場、站場內禁止煙火。
  第二十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設備管理專人負責制度。設備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標誌正確、齊全、清晰,設置位置合理;
  (二)定期進行巡檢、維護和保養,確保設備始終處於完好狀態;
  (三)機械傳動部位安裝安全防護欄或者防護罩;
  (四)按照有關規定對設備進行換季維護保養,防止設備鏽蝕、凍裂;
  (五)帶壓設備定期進行試壓,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站場控制室內的氣體探測控制儀超限斷電後,煤層氣企業應當立即組織專人對相應的設備和室內環境進行檢查。嚴禁強行送電、開機。

第三章 硫化氫防護

  第二十二條 在含硫化氫礦區進行施工作業和煤層氣生產前,煤層氣企業應當對所有生產作業人員和現場監督人員進行硫化氫防護的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課堂防護知識和現場實際操作。培訓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承擔,並符合培訓時間規定。
  對於臨時作業人員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員,在施工作業和煤層氣生產前,煤層氣企業應當對其進行硫化氫防護知識的教育。
  第二十三條 在含硫化氫環境中進行生產作業,應當配備固定式和攜帶式硫化氫監測儀。硫化氫監測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和鑑定。硫化氫重點監測區域應當設有醒目的標誌,並設置硫化氫監測探頭和報警器。
  硫化氫監測儀發出不同級別報警時,煤層氣企業應當按照行業標準《含硫化氫油氣井安全鑽井推薦作法》(SY/T5087)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煤層氣企業在含硫化氫環境中進行生產作業,應當配備相應的防護裝備,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鑽井、試井、修井、井下作業以及站場作業中,配備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及與其匹配的空氣壓縮機;
  (二)有專人管理硫化氫防護裝置,確保處於備用狀態;
  (三)進行檢修和搶險作業時,攜帶硫化氫監測儀和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第二十五條 在含硫化氫的礦區,場地及設備的布置應當考慮季節風向。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氫和二氧化硫的聚集處,應當確保有良好的通風條件,設置警示標誌,使用防爆通風設備,並設置逃生通道及安全區。
  第二十六條 在含硫化氫環境中進行鑽井、井下作業和煤層氣生產以及氣體處理所使用的材料及設備,應當適合用於含硫化氫環境。
  第二十七條 在含硫化氫環境中進行生產作業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制定防硫化氫應急預案。鑽井、井下作業的防硫化氫應急預案,應當規定煤層氣井點火程序和決策人。
  第二十八條 煤層氣企業在含硫化氫的礦區進行煤層氣井鑽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質及工程設計考慮硫化氫防護的特殊要求;
  (二)採取防噴措施,防噴器組及其管線閘門和附件能夠滿足預期的井口壓力;
  (三)井場內禁止煙火,並採取控制硫化氫著火的措施;
  (四)使用適合於含硫化氫地層的鑽井液,並監測、控制鑽井液pH值;
  (五)在含硫化氫地層取芯和進行測試作業時,採取有效的防硫化氫措施。
  第二十九條 在煤層氣企業含硫化氫的煤層氣井進行井下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取防噴措施;
  (二)採取控制硫化氫著火的措施;
  (三)當發生修井液氣侵,硫化氫氣體逸出時,立即通過分離系統分離或者採取其他處理措施;
  (四)進入盛放修井液的密閉空間或者限制通風區域,可能產生硫化氫氣體時,採取相應的人身安全防護措施;
  (五)進行對射孔作業、壓裂作業等特殊作業時,採取硫化氫防護措施。
  第三十條 在進行含硫化氫的煤層氣生產和氣體處理作業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對煤層氣處理裝置的腐蝕進行監測和控制,對可能的硫化氫洩漏進行檢測,制定硫化氫防護措施。
  作業人員進入可能有硫化氫洩漏的井場、站場、低凹區、汙水區及其他硫化氫易於積聚的區域時,以及進入煤層氣淨化廠的脫硫、再生、硫回收、排汙放空區進行檢修和搶險時,應當攜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第三十一條 含硫化氫煤層氣井廢棄時,煤層氣企業應當考慮廢棄方法和封井的條件,使用水泥封隔產出硫化氫的地層。
  埋地管線、地面流程管線廢棄時,應當經過吹掃淨化、封堵塞或者加蓋帽。容器應當用清水衝洗、吹掃並排乾,敞開在大氣中,並採取防止鐵的硫化物燃燒的措施。

第四章 工程設計

  第三十二條 煤層氣企業編寫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充分收集有關資料,對作業現場及其周邊環境進行調研,並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
  第三十三條 煤層氣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易發地帶。
  第三十四條 氣井井口與周圍建(構)築物、設施的間距應當符合行業標準《煤層氣地面開採防火防爆安全規程》(AQ1081)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鑽井作業時,生活區、值班房應當置於井架側面,且處於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與井口的間距不小於10米。井場發電房與柴油罐的間距應當不小於5米。
  第三十六條 井控裝置的遠程控制臺應當安裝在井架大門側前方、距井口不少於25米的專用活動房內,並在周圍保持2米以上的行人通道。
  第三十七條 鑽井工程地質設計應當收集區域地質資料,確定各含水層組深度,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 鑽機及配套設備應當滿足鑽井設計的要求。鑽機的額定鑽進深度應當大於鑽井深度。井架提升能力應當滿足鑽具重量、地質條件的要求。
  動力設施應當滿足鑽機、泥漿泵、排水泵等設施所需功率。
  第三十九條 鑽井工藝技術應當有利於保護煤儲層,並制定井漏、井湧、井噴、井塌、卡鑽、防斜等複雜情況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條 探井設計應當參考本地區鑽井所採用的井身結構。井徑應當留有餘地。套管系列設計應當能夠保證施工安全。表層套管應當至少下到穩定基巖內10米。
  第四十一條 固井作業設計應當保證後續增產作業施工的安全。
  套管柱應當進行強度設計,綜合考慮內應力、擠應力和拉應力,以滿足後續作業的需要。
  第四十二條 設計方案應當對各種複雜情況提出預防和處理措施。
  第四十三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測井安全操作管理和事故處理措施。煤層氣企業應當對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儲存、運輸、使用和防護作出特別規定。
  第四十四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爆炸物品運輸和使用、爆炸器材存儲和銷毀、廢舊爆炸物品安全銷毀的管理制度。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防止地面爆炸、施工深度錯誤、炸槍(卡槍)及炸壞套管的安全防範和處理措施。
  第四十五條 所選壓裂井口的耐壓等級應當大於設計的最高井口壓力,泵車組安全閥的設定壓力值不得超過生產套管抗內壓強度的80%。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砂堵、砂卡、設備損壞等事故的應急處理措施。
  第四十六條 排採設備地基、底座基礎應當滿足載荷要求。電纜、變速箱、其他電氣設備、連接設施配套設備應當與電機功率匹配。抽油杆柱應當滿足疲勞應力強度要求。
  第四十七條 排採泵的防衝距合理值應當根據下泵深度、泵型號、抽油杆的規格及機械性能確定,避免正常工作時柱塞碰泵。
  第四十八條 井口應當設置排採沉澱池,煤層氣井排出的水經過沉澱後,滿足有關規定要求後方可進行排放;水管線應當以一定的坡度通向排採沉澱池,保證水流暢通。
  第四十九條 煤層氣企業對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下列設備和管線應當設置防靜電裝置:
  (一)進出裝置或者設施處;
  (二)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
  (三)煤層氣儲罐、過濾器、脫水裝置、緩衝器等及其連接部分;
  (四)管道分支處以及直線段每隔200~300米處;
  (五)壓縮機的吸入口和加氣機本身及槽車與加氣機連接環節。
  在站場入口和主要的操作場所,煤層氣企業應當安裝人體靜電導除裝置,防靜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當不大於100歐姆。
  在連接管線的法蘭連接處,煤層氣企業應當設置金屬跨接線(絕緣法蘭除外)。當法蘭用5根以上螺栓連接時,法蘭可以不用金屬線跨接,但必須構成電氣通路。
  第五十條 工程和設備的防靜電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施設備和車輛的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鏈條類導體連線;
  (二)防靜電接地、防感應雷接地和電氣設備接地共同設置的,其接地電阻不大於10歐姆;
  (三)防靜電接地裝置單獨設置的,接地電阻不大於100歐姆,埋設周圍情況良好;
  (四)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擊雷引下線和電氣工作零線,測量點位置不得設在爆炸危險區域內;
  (五)檢修設備、管線可能導致防靜電接地系統斷路時,預先設置臨時性接地,檢修完畢後及時恢復。
  第五十一條 進站槽車的防靜電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槽車及槽車駕駛員、押運員持有合法有效的證件;
  (二)槽車設置汽車專用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大於100歐姆;
  (三)槽車的防靜電接地線連接在作業場所的專用防靜電接地點上,且不得採用纏繞等不可靠的連接方法;
  (四)槽車的防靜電接地連線採用專用導靜電橡膠拖地線或者銅芯軟絞線。
  第五十二條 防雷應當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構)築物、工藝設備、架空管線、各種罐體、電氣設備等設置防雷接地裝置;
  (二)進入變(配)電室的高壓電路安裝與設備耐壓水平相適應的過電壓(電湧)保護器;
  (三)信息系統配電線路的首、末端與電子器件連接時,裝設與電子器件耐壓水平相適應的過電壓(電湧)保護器;
  (四)防雷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引下線地面以下0.3米至地面以上1.7米無破壞,接地測試斷接點接觸良好,埋設周圍情況良好;
  (五)防雷裝置保護範圍不得縮小;
  (六)防雷擊接地措施不得影響輸氣管線陰級保護效果;
  (七)接地裝置定期由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測試。
  第五十三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在站場內設置風向標,並懸掛在有關人員可以看到的位置。
  第五十四條 壓縮機房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壓縮機房設置防爆應急照明系統;
  (二)採用封閉式廠房時,有煤層氣洩露的報警裝置、良好的機械通風設施和足夠的洩壓面積;
  (三)壓縮機房電纜溝使用軟土或者沙子埋實,並與配電間的電纜溝嚴密隔開;
  (四)壓縮機房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五章 鑽井與固井

  第五十五條 井場應當平整、堅固。井架地基填方部分不得超過1/4面積。填方部分應當採取加固措施。
  煤層氣企業在山坡上修築井場時,當地層堅硬、穩固時,井場邊坡坡度不得大於85度;當地層鬆軟時,井場邊坡坡度不得大於60度。必要時,砌築護坡、擋土牆。
  第五十六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對井場的井架、油罐安裝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應當不大於10歐姆。
  第五十七條 暴雨、洪水季節,在山溝、窪陷等低凹地帶施工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加高地基,修築防洪設施。
  第五十八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在井場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定期維護保養,不得挪作他用。消防器材擺放處應當保持通道暢通,確保取用方便。
  第五十九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在井場、鑽臺及井架梯子的入口處,鑽臺上、高空作業區和絞車、柴油機、發電機等機械設備處,以及油罐區、消防器材房、消防器材箱等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六十條 煤層氣企業進行立、放井架及吊裝作業,應當與架空線路保持安全距離,並採取措施防止損害架空線路。
  第六十一條 井架繃繩安設不少於4根,繃繩強度應當與鑽機匹配,地錨牢固可靠。
  第六十二條 鑽機水龍頭和高壓水龍帶應當設有保險繩。
  第六十三條 鑽臺地板鋪設應當平整、緊密、牢固。井架2層以上平臺應當安裝可靠防護欄杆,防護欄高度應當大於1.2米,採用防滑鋼板。
  活動工作檯應當安裝制動、防墜、防竄、行程限制、安全掛鈎、手動定位器等安全裝置。
  第六十四條 鑽機鋼絲繩安全係數應當大於7;吊卡處於井口時,絞車滾筒鋼絲繩圈數不少於7圈;鋼絲繩固定連接繩卡應當不少於3個。
  第六十五條 發電機應當配備超載保護裝置。電動機應當配備短路、過載保護裝置。
  第六十六條 柴油機排氣管應當無破損、無積炭,其出口不得指向循環罐,不得指向油罐區。井場油罐閥門應當無滲漏,罐口封閉上鎖,並有專人管理。
  第六十七條 井場電氣設備應當設保護接零或者保護接地,保護接地電阻應當小於4歐姆。
  第六十八條 井場電力線路應當採用電纜,並架空架設;經過通道、設備處應當增加防護套。井場電器安裝技術要求參照國家對井場電氣安裝技術的要求執行。
  第六十九條 煤層氣企業安裝、拆卸井架時,井架上下不得同時作業。
  第七十條 施工現場應當有可靠的通信聯絡,並保持24小時暢通。
  第七十一條 煤層氣企業安裝井控裝置時,放噴管線的布局應當考慮當地季節風向、居民區、道路、油罐區、電力線及各種設施等情況。
  第七十二條 鑽進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有關常規鑽進安全技術的要求;
  (二)一開、二開、鑽目標煤層前等重要工序,由鑽井監理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作業;
  (三)鑽井隊按照規定程序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執行鑽井作業設計中有關防火防爆的安全技術要求;
  (四)選擇適當的鑽井液;
  (五)鑽進施工中如出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應急措施,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七十三條 下套管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套管上鑽臺,使用適當的鋼絲繩,不得使用棕繩;
  (二)套管上扣時推薦使用套管動力鉗,下放套管時密切觀察指重表讀數變化並按程序操作,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三)套管串總重量不得大於鑽機或者井架的提升能力,否則需採取相應的減重措施。套管下放時,需邊下放邊灌注鑽井液,以免將浮鞋、浮箍壓壞。
  第七十四條 固井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擺車時設專人指揮,下完套管需先灌滿套管,不得直接開泵洗井;
  (二)開泵頂水泥漿時,所有人員不得靠近井口、泵房、高壓管匯、安全閥及放壓管線。

第六章 測  井

  第七十五條 煤層氣企業進行測井施工前,應當召開安全會,提出作業安全要求。
  測井施工現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測井作業。
  第七十六條 井場鑽臺前方10米以外應當有擺放測井車輛的開闊地帶。器材堆置不得影響車輛的進出及就位。
  第七十七條 車載儀器及專用器具上井前,煤層氣企業應當妥善包裝和固定,運輸中禁止與有礙安全的貨物混裝。車載計算機必須採取防震、防塵措施。
  測井車輛行車前及長途行車途中,應當做好車況、放射源及儀器設備安全檢查。途中留宿的,必須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場所。
  第七十八條 測井人員不得擅離職守,不允許在井架、鑽臺上進行與測井無關的其他作業,未經許可不得動用非本崗位的儀器設備。
  第七十九條 擺放測井設備應當充分考慮風向。測井儀器車等工作場所的電源、溫度、溼度應當符合安全需要,並做好相應消防措施。測井車應當接地良好,電路系統不得有短路和漏電現象。
  當鑽井井口一定區域內可能有煤層氣積聚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停止測井作業。
  第八十條 測井前,煤層氣企業應當將井口附近的無關物品移開,及時清除鑽臺轉盤及鑽臺作業面上的鑽井液。冬季測井施工時,應當及時清除深度丈量輪和電纜上的結冰。在井口裝卸放射源或者其他儀器時,應當先將井口蓋好,不得將工具放在轉盤上。
  儀器開機前,煤層氣企業應當對電源、儀器接線及接地、各部件及計算機、需固定裝置的安裝狀況、絞車的剎車及變速裝置進行複查。測井過程中,操作人員應當觀察儀器、設備的工作狀態,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第八十一條 下井儀器應當正確連接,牢固可靠。出入井口時,煤層氣企業應當有專人在井口指揮。
  第八十二條 絞車啟動後,電纜提升和下放過程中,應當避免緊急剎車和驟然加速,工作人員應當避開絞車和電纜活動影響區,嚴禁觸摸和跨越電纜。
  第八十三條 儀器起下速度應當均勻,不得超過4000米/小時,距井底200米時應當減速慢下;進入套管鞋時,起速不得超過600米/小時,儀器上起離井口約300米時,應當有專人在井口指揮,減速慢行。
  第八十四條 下井儀器遇阻時,操作人員應當將儀器提出井口,通井後再進行測井作業。嚴禁遇阻強衝。
  第八十五條 下井儀器遇卡時,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車,緩慢上下活動;如仍未解脫,應當迅速研究具體的處理措施。
  第八十六條 儀器在井底及裸眼井段靜止時間不得超過1分鐘,對停留時間有特殊要求的測井項目除外。
  第八十七條 儀器工作結束後,操作人員應當將各操縱部件恢復到安全位置。嚴禁在通電狀態下搬運儀器設備和拔、插接線。
  第八十八條 夜間施工時,井場應當保障照明良好。
  第八十九條 遇有七級以上大風、暴雨、雷電、大霧等惡劣天氣,煤層氣企業應當暫停測井作業。如正在測井作業,應當將儀器起入套管內,並關閉儀器電源。
  第九十條 測井作業時,井內產出硫化氫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煤層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相應防護措施,並制定測井方案,待批准後方可進行測井作業。
  第九十一條 放射源必須存放在專用源庫中,源庫的設計及源庫內外的劑量當量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放射源的使用檔案及領用、保管制度。
  施工區應當建立臨時源庫,源庫應當設有警戒標誌並有防盜、防丟失措施。
  第九十二條 運輸放射源的防護容器應當加鎖。容器外表面除應當標示放射性核素名稱、活度、電離輻射警告標誌外,還應當標示容器的編號。防護容器、運源車內及車附近的劑量當量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第九十三條 放射源必須專車運輸、專人押運,中途停車、住宿時應當有專人監護。
  運源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和押運生活消費品。未採取足夠安全防護措施的運源車不得進入人口密集區和在公共停車場停留。
  第九十四條 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源工作時,煤層氣企業必須根據輻射水平或者放射性汙染的可能範圍劃出警戒區,在醒目位置設置電離輻射警告標誌,設專人監護,防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
  第九十五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定期對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如被確認為放射損傷者,煤層氣企業應當將其調離放射性工作並及時治療。
  擬參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體檢;有不適應症者,不得參加此項工作。測井施工人員應當按照輻射防護的時間、距離、屏蔽原則,採取最優化的輻射防護方式,進行裝、卸放射源作業,禁止直接接觸放射源。
  第九十六條 嚴禁打開放射源的密封外殼,嚴禁使用密封破壞的可溶性放射源測井。必須裸露使用放射源時,應當使用專用工具。放射性液體和固體廢物應當收集在貯存設施內封存,定期上交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九十七條 放射源的調撥、處理、轉讓、廢棄處理,以及遇有放射源被盜、遺失等放射性事故時,煤層氣企業必須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的規定進行妥善處理。
  放射源掉入井內的,煤層氣企業應當及時打撈,並指定專人負責實施;打撈失敗的,應當檢測放射源所在位置,並按照有關規定打水泥塞封固。
  第九十八條 嚴禁在放射工作場所吸菸、進食和飲水。

第七章 射  孔

  第九十九條 射孔作業前應當通井。
  射孔作業現場周圍的車輛、人員不得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裝配現場除工作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裝配時,操作人員應當站在射孔槍的安全方位。
  第一百條 煤層氣企業在井口進行接線時,應當將槍身全部下入井內,電纜芯對地短路放電後方可接通。未起爆的槍身應當在斷開引線並做好絕緣後,方可起出井口。未起爆的槍身或者已裝好的槍身不再進行施工時,應當在圈閉相應的作業區域內及時拆除雷管和射孔彈。
  使用過的射孔彈、雷管不得再次使用。
  第一百零一條 撞擊式井壁取心器炸藥的使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火工品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檢測雷管時,檢測人員應當使用爆破歐姆表測量,下深超過70米時方可接通電源。
  第一百零三條 大霧、雷雨、七級風以上(含七級)天氣及夜間不得進行射孔和井壁取心作業。
  第一百零四條 施工結束返回後,施工人員應當直接將剩餘火工品送交庫房,並與保管員辦理交接手續。
  爆炸物品的銷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銷毀標準的規定。

第八章 壓  裂

  第一百零五條 井場應當具備能擺放壓裂設備並方便作業的足夠面積,設有明確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一百零六條 施工作業前,施工人員應當詳細了解井場內地下管線及電纜分布情況,並按照設計要求做好施工前準備。
  第一百零七條 新井、一年內未進行任何作業的老井均應當進行通井。通井時遇到異常情況的,施工人員應當在採取有效措施後方可繼續作業。
  第一百零八條 壓裂設備、井口裝置和地面管匯應當滿足壓裂施工工藝和壓力要求。
  壓裂施工所用高壓泵安全銷子的剪斷壓力不得超過高壓泵額定最高工作壓力。井口應當用專用支架或者其他方式固定。高壓管線長度每間隔8米時應當有固定高壓管線的措施。
  以井口10米為半徑,沿泵車出口至井口地面流程兩側10米為邊界,設定為高壓危險區,並使用專用安全帶設置封閉的安全警戒線。
  第一百零九條 擺放設備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安排好混砂車與管匯車、管匯車與壓裂泵車、壓裂泵車距井口的距離。儀表車應當安放在能看到井口、視野開闊的地點。
  第一百一十條 壓裂施工必須在白天進行。煤層氣企業應當對壓裂施工進行統一指揮,指揮員應當隨時掌握施工動態,保持通訊系統暢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煤層氣企業在施工前應當召開安全會,提出安全要求,明確安全閥限定值,同時進行下列安全檢查:
  (一)檢查壓裂設備、校對儀表,確保壓裂主機及輔機的工作狀況良好,待修或者未達到施工要求的設備不得參加施工。
  (二)按照設計要求試壓合格,各部閥門應當靈活好用。設備和管線洩漏時,應當在停泵、洩壓後方可檢修。
  (三)壓裂車逐臺逐擋充分循環排空,排淨殘液、餘砂。
  第一百一十二條 施工期間煤層氣企業應當派專人負責巡視邊界,嚴禁非施工人員進入井場。高壓區必須設有警戒,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第一百一十三條 施工中進出井場的車輛排氣管應當安裝阻火器。施工車輛通過井場地面裸露的油、氣管線及電纜時,煤層氣企業應當採取防止碾壓的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 泵車操作應當平穩,嚴禁無故換檔或者停車。出現故障必須停車時,操作人員應當及時通知指揮員採取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條 壓裂期間,煤層氣企業必須有專人監測剩餘壓裂液液面、支撐劑剩餘量和供應情況,確保連續供液和供砂。
  第一百一十六條 加砂過程中,壓力突然上升或者發生砂堵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不得強行憋壓。
  使用放射性示蹤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並定期對放射性示蹤劑的活度、存儲裝置是否完好進行檢測,對接觸人員進行體檢。
  第一百一十七條 壓裂施工後,煤層氣企業應當對設備的氣路系統、液壓系統、吸入排出系統、儀表系統、混合系統、柱塞泵、卡車、燃料系統等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九章 排  採

  第一百一十八條 排採井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平整、清潔、無雜草;
  (二)井場周圍應當設圍欄,圍欄高度不得低於1.7米,並有明確的警示標識;
  (三)井場內所有可能對人體產生碰傷、擠傷或者其他傷害的危險物體均應當塗以紅色標記,以示警告。
  第一百一十九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將排採沉澱池布置在井場圍欄範圍內;布置在排採圍欄範圍外時,應當設獨立圍欄。
  第一百二十條 選擇放空火炬的位置應當考慮當地全年主風向,置於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第一百二十一條 排採設備應當置於遠離放空火炬的一側擺放,發電機排氣筒方向不得正對井口。煤層氣企業應當定期用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閥門、管線是否漏氣,發現漏氣應當立即檢修處理。
  氣、水管線應當分別安裝氣、水閥門,氣管線應當塗成黃色,水管線應當塗成綠色。
  第一百二十二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定期檢查氣水分離器(如有)的閥門、安全閥是否靈活好用。
  第一百二十三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對氣水分離器(如有)定期排水,防止造成水堵或者積聚。
  第一百二十四條 抽油機的安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基夯實,水泥基礎坐落在土質均勻的原土上,冰凍地區應當開挖至冰凍層以下;
  (二)基礎表面沒有裂紋、變形現象;
  (三)抽油機底座與基礎墩接觸面緊密貼實,地角螺栓不得懸空;
  (四)平衡塊與曲柄的裝配面及曲柄燕尾槽內嚴禁夾入雜物。
  第一百二十五條 抽油機啟動前,煤層氣企業應當確保抽油機各部位牢固可靠、剎車及皮帶鬆緊適宜、供電系統正常。
  第一百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巡檢時應當與抽油機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剎車操作後應當合上保險裝置。抽油機運轉或者未停穩時,不得接觸、靠近抽油機的運轉部位,也不得進行潤滑、加油或者調整皮帶等操作。
  第一百二十七條 進行調整衝程、更換懸繩器等高空作業時,操作人員應當系好安全帶並站穩,防止滑落跌傷和工具掉落傷人。
  第一百二十八條 更換井口裝置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防火、防爆設施。割焊井口時,煤層氣企業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條 螺杆泵設備運行期間,應當確保各連接部位無鬆動、減速箱不漏(缺)油、皮帶無鬆弛、光杆不下滑、機體無過熱現象。
  第一百三十條 欠載跳閘時,工作人員應當排除方卡子鬆動、傳動部分打滑、斷杆卸載等原因後方可開機;過載跳閘時,應當排除短路、缺相現象後方可開機。
  第一百三十一條 排採設備的控制櫃應當有防護措施,埋地電纜處應當有明顯標記。
  第一百三十二條 測量電潛泵機組參數時,測量人員必須把控制櫃總電源斷開,並懸掛警示牌。
  第一百三十三條 電潛泵停機時,不得帶負荷拉閘。電潛泵出現故障停機時,如未查明原因並排除故障,不得二次啟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動液面測試前,必須在關閉套管閥門並釋放壓力後,方可安裝井口連接器。測試動液面時,應當採用氮氣進行擊發,嚴禁採用聲彈進行擊發。
  第一百三十五條 連接器安裝完畢後,連接器上的放空閥應當關嚴,緩慢打開套管閥門。
  對有套壓井,有關人員必須在套管閥門打開時無異常情況下方可裝接信號線。
  第一百三十六條 測試結束後,測試人員應當關嚴套管閥門,打開放空閥門,拆除各連接電纜後,方可卸下井口連接器。
  第一百三十七條 示功圖測試前,抽油機驢頭必須停在下死點,拉住剎車;操作人員應當選擇安全的操作位置安裝儀器;儀器安裝後,必須確保掛上保險裝置。
  第一百三十八條 修井時,探砂面、衝砂起下管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常規修井作業規程的安全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衝砂前,水龍帶必須拴保險繩,循環管線應當不刺不漏。衝砂時,禁止人員穿越高壓區。
  第一百四十條 下泵時,井口應當安裝防掉、防碰裝置,嚴防井下落物和因碰撞產生火花。禁止掛單吊環操作。
  修井機繃繩強度應當與修井機匹配,並確保地錨牢固可靠。
  第一百四十一條 洗井時,泵車、水罐車等設備的擺放場地應當處於便於操作的安全位置,出口管線連接應當平直,末端用地錨固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洗井前必須試壓合格,各部閥門應當靈活好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洗井期間,提升動力設備應當連續運轉,不得熄火。泵壓升高,洗井不通時,應當及時分析處理,不得強行憋泵;設備和管線洩漏時,應當在停泵、洩壓後方可檢修。
  發生嚴重漏失時,應當採取有效堵漏措施後再進行施工。
  第一百四十四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對報廢的煤層氣井進行封井處理,建立報廢煤層氣井的檔案,並有施工單位和煤層氣企業等有關部門的驗收意見。
  第一百四十五條 報廢的煤層氣井的井筒必須用水泥漿或者水泥砂漿封固,封固高度為從井底到最上面一個可採煤層頂板以上100米。廢棄的井筒必須在井口打水泥塞,並將地面以下1.5米套管割掉,用鋼板將套管焊住,然後填土至與地面平齊。

第十章 煤層氣集輸

  第一百四十六條 煤層氣集輸管線線路走向應當根據地形、工程地質、沿線井場(站場)的地理位置以及交通運輸、動力等條件,確定最優線路。
  管線線路的選擇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線路順直、平緩,減少與天然和人工障礙物的交叉。
  (二)避開重要的軍事設施、易燃易爆倉庫、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區域。
  (三)避開城鎮規劃區、大型站場、飛機場、火車站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區域。當受條件限制,管線需要在上述區域內通過時,必須徵得有關部門同意,留出足夠的安全距離,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四)嚴禁管線通過鐵路或者公路的隧道、橋梁(管線專用公路的隧道、橋梁除外)以及鐵路編組站、大型客運站和變電所。
  (五)避開地下雜散電流幹擾大的區域;當避開確有困難時,需採取符合標準、規範的排流措施。
  (六)避開不良工程地質地段;需選擇合適的位置和方式穿越。
  第一百四十七條 煤層氣管線及管線組件的材質選擇,應當綜合考慮使用壓力、溫度、煤層氣特性、使用地區、經濟性等因素。
  煤層氣管線及管線組件的材質選擇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材料的強度、壽命滿足安全要求,煤層氣集輸鋼質管道的設計符合《油氣集輸設計規範》(GB50350)的有關規定,煤層氣採氣聚乙烯管道的設計符合《聚乙烯燃氣管道工程技術規程》(CJJ63)的有關規定;
  (二)材料生產企業按照相應標準生產,並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書;
  (三)選用的管線組件符合安全標準並有質量證明書;
  (四)管線材質滿足當地的抗震要求;
  (五)採用鋼管和鋼質組件時,應當根據強度等級、管徑、壁厚、焊接方式及使用環境溫度等因素提出材料韌性要求;
  (六)穿越鐵路、公路、大型河流及人口稠密區時,採用鋼管,管線組件嚴禁使用鑄鐵件。
  第一百四十八條 煤層氣集輸管線應當採用埋地方式敷設,特殊地段也可以採用土堤、地面、架空等方式敷設。管線敷設應當滿足抗震要求。
  第一百四十九條 埋地管線坡度應當根據地形的要求,採用彈性敷設,管線埋地深度應當在凍土層以下。覆土層最小厚度、管溝邊坡和溝底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標準的規定。
  管線與其他管線交叉時,其垂直淨距一般不得小於0.3米;當小於0.3米時,兩管間應當設置堅固的絕緣隔離物。管線與電力、通信電纜交叉時,其垂直淨距不得小於0.5米。管線在交叉點兩側各延伸10米以上的管段,應當採用相應的最高絕緣等級。
  管線改變方向時,應當優先採用彈性敷設(曲率半徑應當大於或者等於管線直徑的1000倍),垂直面上彈性敷設管線的曲率半徑應當大於管線在自重作用下產生的撓度曲線的曲率半徑。曲率半徑的計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標準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條 用於改變管線走向的彎頭的曲率半徑應當大於或者等於外直徑的4倍,並便於清管器或者檢測儀器順利通過。現場冷彎彎管的最小曲率半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標準的規定。彎管上的環向焊縫應當進行X射線檢查。
  管線不得採用斜口連接,不允許採用褶皺彎或者蝦米彎,管子對接偏差不得大於3度。
  第一百五十一條 管線穿、跨越鐵路、公路、河流時,應當符合國家油氣輸送管道穿越工程設計規範標準和油氣輸送管道跨越工程設計規範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管線沿線應當設置裡程樁、轉角樁、標誌樁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標誌。裡程樁應當沿氣流前進方向從管線起點至終點每500米連續設置。裡程樁可以與陰極保護測試樁結合設置。
  第一百五十三條 鋼製埋地集輸管線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腐絕緣與陰極保護標準的有關規定。
  管線陰級保護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經檢測確認防腐層發生老化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及時進行防腐層大修。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裸露或者架空的管線應當有良好的防腐絕緣層,帶保溫層的,採取保溫和防水措施。管線應當定期排水,防止造成水堵、冰堵。站場的進出站兩端管線,應當加裝絕緣接頭,確保幹線陰極保護可靠性。
  第一百五十五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依據煤層氣田地面建設總體規劃以及所在地區城鎮規劃、集輸管線走向,結合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質條件,統一規劃站場的選址及布局,並遠離地質災害易發區,在站場服務年限內避免受採空區、採動區的影響,確保站場安全。
  第一百五十六條 站場應當布置在人員集中場所及明火或者散發火花地點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站場主要設施與周邊有關設施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居民區、村鎮、公共設施的防火間距不小於30米;
  (二)與相鄰廠礦企業、35千伏及以上變電所的防火間距不小於30米;
  (三)與公路的間距不小於10米;
  (四)與鐵路線的間距不小於20米;
  (五)與架空通信線、架空電力線的間距不小於1.5倍杆高;
  (六)與採石場等爆炸作業場地的間距不小於300米。
  第一百五十七條 站場內平面布置、防火安全、場內道路交通及與外界公路的連接應當符合《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50183)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站場的防洪設計標準,應當綜合考慮站場規模和受淹損失等因素,集氣站重現期為10年至25年,中心處理站重現期為25年至50年。
  第一百五十九條 放空管應當位於站場生產區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且處於站場外地勢較高處,其高度應當比附近建(構)築物高出2米以上,且總高度不得小於10米。放空管距站場的距離一般不小於10米;當放空量大於12000立方米/小時且等於或者小於40000立方米/小時時,放空管距站場的距離應當不小於40米。
  第一百六十條 站場設備應當由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企業生產,有產品合格證書並滿足安全要求。
  第一百六十一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定時記錄設備的運轉狀況,定期分析主要設備的運行狀態。安全閥和壓力表應當定期進行校驗。調節閥、減壓閥、高(低)壓洩壓閥等主要閥門應當按照相應運行和維護規程進行操作和維護,並按照規定定期校驗。
  第一百六十二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在站場的進口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牌、進站須知和逃生路線圖,並應當向進入站場的外來人員告知安全注意事項等。
  站場應當設置不低於1.7米的非燃燒材料圍牆或者圍欄,並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站場內大於或者等於35千伏的變配電站應當設置不低於1.5米的圍欄。
  第一百六十三條 站場的供電負荷和供電電源應當根據《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AQ2012)的有關規定確定。用電設備及線路走向應當合理,導體選擇及線路敷設應當符合安全規定,線路應當無老化、破損和裸露現象。
  第一百六十四條 配電室應當有應急照明,配電室門應當外開,保持通風良好,並安裝擋鼠板。電纜溝應當無積水,地溝應當封堵。地溝可燃氣體濃度應當定期檢驗,避免溝內竄氣。
  第一百六十五條 站場內對管線進行吹掃、試壓時,煤層氣企業應當編製作業方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強度試驗和氣密試驗時發現管線洩漏的,煤層氣企業應當查明原因,制定修理方案和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修理。
  第一百六十六條 壓縮機應當允許煤層氣組分、進氣壓力、進氣溫度和進氣量有一定的波動範圍。
  第一百六十七條 壓縮機啟動及事故停車安全聯鎖應當完好。
  壓縮機的吸入口應當有防止空氣進入的措施;壓縮機的各級進口應當設凝液分離器或者機械雜質過濾器。分離器應當有排液、液位控制和高液位報警及放空等設施。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在煤層氣脫水裝置前應當設置分離器。
  脫水器前及壓縮機的出口管線上的截斷閥前應當分別設置安全閥。
  第一百六十九條 煤層氣脫水裝置中,氣體管線應當選用全啟式安全閥,液體管線應當選用微啟式安全閥。安全閥彈簧應當具有可靠的防腐蝕性能或者必要的防腐保護措施。
  第一百七十條 含硫化氫的煤層氣應當脫硫、脫水。距煤層氣處理廠較遠的酸性煤層氣,如因管輸產生游離水,應當先脫水、後脫硫。
  第一百七十一條 在煤層氣處理及輸送過程中使用化學藥劑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程和措施要求,並落實防凍傷、防中毒和防化學傷害等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在脫硫溶液系統中設過濾器。
  第一百七十三條 進脫硫裝置的原料氣總管線和再生塔應當設安全閥,液硫儲罐最高液位之上應當設置滅火蒸汽管。儲罐四周應當設置閉合的不燃燒材料防護牆,牆高應當為1米,四周應當設置相應的消防設施。
  第一百七十四條 在含硫容器內作業時,煤層氣企業應當進行有毒氣體測試,並備有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第一百七十五條 集輸系統投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線與設備的嚴密性試驗合格;
  (二)各單體設備、分系統試運行正常,設備工作狀態良好,集輸系統整體聯合試運行正常;
  (三)集氣管線全線進行試壓、清管;
  (四)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一百七十六條 管線投運前,煤層氣企業應當對管線內的空氣進行置換,避免空氣與煤層氣混合。
  置換過程中的混合氣體應當利用放空系統放空,並以放空口為中心設立隔離區並禁止煙火。進行氮氣置換時,進入管線的氮氣溫度應當不低於5攝氏度;排放氮氣時應當防止大量氮氣聚集造成人員窒息,管線中氮氣量過大時應當提前進行多點排放。
  第一百七十七條 對管線的監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重要工藝參數及工作狀態進行連續檢測和記錄;
  (二)根據沿線情況定期對集輸管線進行巡線檢查,但每季度至少徒步巡查一次;
  (三)定時巡查線路分水器,及時排放汙水,並有防止冰凍的措施;
  (四)在雨季、汛期或者其他災害發生後加密巡查;
  (五)定期對裝有陰極保護設施的管線保護電位進行測試。
  第一百七十八條 對站場的監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壓力、計量儀表靈敏準確,設備、管匯無滲漏。根據集輸流程分布情況,在站場設置限壓放空和壓力高、低限報警設施。
  (二)定時巡查站場內的分離器,及時將汙水排放,並有防止冰凍的措施。
  (三)站場工藝裝置區、計量工作間等位於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及照明採用防爆電器,其選型、安裝和電氣線路的布置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維護與搶修時,應當制定相應的維護與搶修安全措施和實施方案,合理配備專職維護與搶修隊伍,搶修物資裝備。
  第一百八十條 維護與搶修現場應當採取保護措施,劃分安全界限,設置警戒線、警示牌。進入作業場地的人員應當穿戴勞動防護用品。與作業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警戒區內。

第十一章 煤層氣壓縮

  第一百八十一條 壓縮站廠房建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壓縮機地基基礎滿足設計載荷要求;
  (二)閥組間、壓縮機等廠房使用耐火材料,採用不發火地面;
  (三)閥組間、壓縮機等廠房的門窗向外開啟,建築面積大於100平方米的廠房至少有兩個疏散門,並保持通道暢通;
  (四)閥組間、壓縮機等廠房設置通風設備。
  第一百八十二條 壓縮工藝流程設計應當根據輸氣系統工藝要求,滿足氣體的除塵、分液、增壓、冷卻和機組的啟動、停機、正常操作及安全保護等要求。
  煤層氣處理後應當符合壓縮機組對氣質的技術要求。
  第一百八十三條 壓縮機應當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壓縮機組有緊急停車和安全保護聯鎖裝置;
  (二)壓縮機控制系統設置壓力、溫度顯示與保護聯動裝置;
  (三)壓縮機前設置緩衝罐;
  (四)煤層氣壓縮機單排布置;
  (五)在高寒地區或者風沙地區壓縮機組採用封閉式廠房,其他地區採用敞開式或者半敞開式廠房。
  第一百八十四條 新安裝或者檢修投運壓縮機系統裝置前,煤層氣企業應當對機泵、管線、容器、裝置進行系統氮氣置換,置換合格後方可投運。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置壓縮機組的吸氣、排氣和洩氣管線時,應當避免管線的振動對建築物造成有害影響;應當有防止空氣進入吸氣管線的措施,必要時高壓排出管線應當設單向閥。
  第一百八十六條 壓縮機與站內其他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壓縮機組運行時應當符合下列安全保護要求:
  (一)壓縮機級間設置安全閥,安全閥的洩放能力不得小於壓縮機的安全洩放量;
  (二)壓縮機進、出口設置高、低壓報警和停機裝置,冷卻系統設置溫度報警及停車裝置,潤滑油系統設置低壓報警及停機裝置。
  第一百八十八條 壓縮機氣液處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壓縮機的卸載排氣不得對外放散;
  (二)回收氣可以輸送至壓縮機進口緩衝罐;
  (三)對壓縮機排出的冷凝液進行集中處理。
  第一百八十九條 壓縮煤層氣儲氣設備應當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儲氣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和標準。
  (二)儲氣井的設計、建造和檢驗符合國家有關高壓氣地下儲氣井標準的規定。
  (三)儲氣瓶組或者儲氣井與站內汽車通道相鄰一側,設置安全防撞攔或者採取其他防撞設施。
  (四)儲氣瓶組(儲氣井)進氣總管上設置安全閥及緊急放空管、壓力表;每個儲氣瓶(井)出口設置截止閥。
  第一百九十條 煤層氣壓力儲罐(球罐、臥式罐)應當安裝緊急放空、安全洩壓設施及壓力儀表。煤層氣儲罐(櫃)檢修動火時,應當經放空、清洗、強制通風,並檢驗氣體中甲烷濃度(低於0.5%為合格)。
  第一百九十一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對煤層氣儲罐定期檢測。煤層氣儲罐區應當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一百九十二條 固定式儲罐應當有噴淋水或者遮陽設施。冬季應當有保溫防凍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條 壓縮煤層氣加氣機不得設在室內,加氣機附近應當設置防撞柱(欄)。
  在寒冷地區應當選用適合當地環境溫度條件的加氣機。
  第一百九十四條 加氣機的加氣軟管及軟管接頭應當選用具有抗腐蝕性能的材料。加氣軟管上應當設置拉斷閥,拉斷閥在外力作用下分開後,兩端應當自行密封。
  第一百九十五條 進站管線上應當設置緊急截斷閥,手動緊急截斷閥的位置應當便於發生事故時及時切斷氣源。儲氣瓶組(儲氣井)與加氣槍之間應當設儲氣瓶組(儲氣井)截斷閥、主截斷閥、緊急截斷閥和加氣截斷閥。
  第一百九十六條 工藝安全及監控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站場壓力設備和容器上設置安全閥;
  (二)當工藝管線、設備或者容器排汙可能釋放出大量氣體時,將其引入分離設備,分出的氣體引入氣體放空系統,液體引入儲罐或者處理系統;
  (三)每臺壓縮機有獨立的溫度和壓力保護裝置;
  (四)壓縮站在管線進站截斷閥上遊和出站截斷閥下遊設置限壓洩放設施。
  第一百九十七條 站場供電和電氣安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場的消防、通信、控制、儀表等使用不間斷電源或者雙迴路供電,消防、控制、配電等重要場所設置應急照明;
  (二)站場內管匯、閥組、壓縮機等爆炸危險區域必須使用防爆電氣設施,電氣線路使用阻燃電纜,線路的敷設採取防爆安全措施;
  (三)配電室有防水、防鼠措施,安裝擋鼠板,安全通道暢通,指示標誌明顯。
  第一百九十八條 壓縮站的防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壓縮站按照防爆安全要求劃分爆炸危險場所;
  (二)使用防爆電氣設備前,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產品安全標誌及其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籤發合格證後方可使用;
  (三)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檢查、保養、檢修由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操作,並在機房、調配區設置「爆炸危險場所」標誌牌;
  (四)固定電氣設備安裝穩固,防止外力碰撞、損傷。
  第一百九十九條 壓縮站內電氣設備應當符合下列防爆要求:
  (一)整潔,部件齊全緊固,無鬆動、無損傷、無機械變形,場所清潔、無雜物和易燃物品;
  (二)選型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有關電力設計規範》的要求;
  (三)電纜進線裝置密封可靠,空餘接線孔封閉符合要求;
  (四)設備保護、聯鎖、檢測、報警、接地等裝置齊全完整;
  (五)防爆燈具的防爆結構、保護罩保持完整;
  (六)接地端子接觸良好,無鬆動、無折斷、無腐蝕;
  (七)應急照明設施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百條 防爆電氣設備檢查檢修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常檢查中嚴禁帶電打開設備的密封盒、接線盒、進線裝置、隔離密封盒等;
  (二)禁止帶電檢修或者移動電氣設備、線路、拆裝防爆燈具和更換防爆燈泡、燈管;
  (三)斷電處懸掛警告牌;
  (四)禁止用水衝洗防爆電氣設備;
  (五)對檢修現場的電源電纜線頭進行防爆處理;
  (六)檢修帶有電容、電感、探測頭等儲能元件的防爆設備時,在按照規定放盡能量後方可作業;
  (七)檢修過程中不得損傷防爆設備的隔爆面;
  (八)緊固螺栓不得任意調換或者缺少;
  (九)記錄檢修項目、內容、測試結果、零部件更換、缺陷處理等情況,並歸檔保存。
  第二百零一條 操作壓縮機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時進行設備和儀表的日常巡檢與維護,確保其完好。
  (二)定期校驗安全閥、壓力表,確保其準確性。
  (三)開機前檢查注油器和機身的油量是否達到開機要求,電氣設備是否完好,煤層氣洩露監測系統自檢有無問題,管線是否鬆動,閥門及法蘭是否有漏氣、漏水現象,閥門是否在正確位置,電機有無卡塞情況。
  (四)操作時嚴格執行設備操作規程,注意高溫管線,防止燙傷,防止超壓、超溫及機件損壞。
  (五)機器運轉過程中隨時檢查氣壓、水壓、電壓、排氣溫度以及壓縮機的振動強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壓縮機運轉過程中觀察每一級的氣體溫度和循環水的溫度。
  (七)壓縮機運轉過程中按照規定排汙,並密切注意末級排氣壓力;當壓力達到一定值時,及時告知加氣工;發生不正常的響聲或者壓力、溫度超出允許範圍時,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出現緊急情況時,按照事故緊急處理預案進行處理。
  第二百零二條 清洗設備、器具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禁使用汽油、苯等易燃品清洗設備、器具和地坪;
  (二)嚴禁使用壓縮氣體清掃儲存易燃油品油罐;
  (三)嚴禁使用化纖、塑料、絲綢等容易產生靜電的製品擦拭物體及設備;
  (四)清洗設備時,作業人員按照規定著裝並消除人體靜電。
  第二百零三條 人員著裝和防靜電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入爆炸危險場所,穿著有勞動安全標誌的防靜電服、棉布工作服和防靜電鞋;
  (二)進入爆炸危險場所前,預先觸摸人體消靜電球;
  (三)嚴禁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衣、脫衣、拍打服裝以及梳頭、打鬧等;
  (四)爆炸危險場所的地坪不得塗刷絕緣油漆,或者鋪設非導靜電的材料。
  第二百零四條 人員操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過本工種專業安全培訓,通過考試取得合格證後,持證上崗;
  (二)掌握崗位應急預案的執行程序,遇到緊急情況,能夠按照應急措施迅速作出處理;
  (三)熟悉本崗位裝置的工作原理、構造、性能、技術特徵、零部件的名稱和作用;
  (四)熟悉本崗位電氣控制設備的操作方法和有關的電氣基本知識;
  (五)按照規定穿好工作服,並佩戴有關勞動防護用品;
  (六)排汙時嚴禁操作人員將手伸向排汙口;
  (七)排汙時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由專業人員處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二百零五條 本規程下列用語的含義:
  煤層氣,是指賦存在煤層中以甲烷為主要成分、以吸附在煤基質顆粒表面為主、部分游離於煤孔隙中或者溶解於煤層水中的烴類氣體。
  煤層氣地面開採,是指煤層氣井的鑽井、測井、壓裂等施工環節及後期的排採管理、管線集輸和壓縮工程。
  煤層氣企業,是指專門從事煤層氣地面開採的企業。
  井位,是指為了進行煤層氣開採而綜合各種地質資料進行設計和優選出來的井的布置位置。
  排採,是指通過抽排煤層及其圍巖中的地下水來降低煤儲層的壓力,誘導甲烷從煤層中解吸出來。
  煤層氣井,是指通過地面鑽井進入煤層,利用煤層氣自身賦存壓力與鑽井空間的壓力差釋放煤層氣的井孔。
  裸眼井,是指在煤層頂部下套管後,一直鑽進煤層至設計深度終孔,使煤層裸露的煤層氣井。
  站場,是指收集煤層氣氣源,進行淨化處理,壓縮輸送的站場。
  閾限值,是指長期暴露的工作人員不會受到不利影響的某種有毒物質在空氣中的最大濃度。
  安全臨界濃度,是指工作人員在露天安全工作8小時可接受的硫化氫最高濃度。
  危險臨界濃度,是指達到此濃度時,對生命和健康會產生不可逆轉的或者延遲性的影響。
  置換,是指用氮氣等惰性氣體將作業管道、設備等集輸系統內的空氣或者可燃氣體替換出來的一種方法。
  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煤層氣容器、管線、設備或者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或者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第二百零六條 本規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煤層氣地面開採活動施行的其他規程、規範與本規程相牴觸的,依照本規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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