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夢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之城公司)系「阿狸」系列動畫短片的著作權人。因發現「配音秀」APP將前述動畫短片的經典片段作為配音素材向公眾提供,夢之城公司以信息網絡傳播權被侵犯為由,將「配音秀」運營主體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秀秀公司)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認定秀秀公司通過「配音秀」APP平臺傳播「阿狸」動畫短片片段的行為,侵害了夢之城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原告夢之城公司訴稱,「配音秀」APP平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阿狸」動畫短片的經典片段作為配音素材,吸引眾多用戶進行配音、打賞,侵害其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秀秀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被告秀秀公司辯稱,配音素材均系網絡用戶基於個人學習、研究、欣賞之目的上傳,時長大多在一至兩分鐘左右,不會對涉案作品構成實質性替代,故屬於合理使用範疇。同時,秀秀公司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且及時履行了刪除義務,應適用避風港條款免除賠償責任。此外,「配音秀」屬於新型網絡服務,一旦被認定為侵權,即意味著宣告此類經營模式的終結,不利於配音藝術在網際網路領域的傳播。故請求駁回夢之城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夢之城公司是否擁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涉案軟體是否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用戶上傳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秀秀公司是否構成幫助侵權等爭議焦點展開辯論。
法院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後認定,夢之城公司享有涉案動畫短片的著作權。「配音秀」APP存在14段來源於涉案作品的配音素材,以及超過2萬個基於前述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視頻。
秀秀公司為證明其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提交了部分素材的上傳者信息和軟體用戶協議,其中,上傳者信息包含上傳者的IP位址、用戶ID、註冊時間、手機號碼等信息;用戶協議載明「軟體僅向用戶提供錄音機和播放視頻的服務,視頻均來源於網絡,用戶可以在軟體中錄音並保存上傳自己的作品、發表評論……」「配音秀僅為用戶提供內容存儲空間,無法控制經由本服務傳送之內容……」此外,用戶可以通過向平臺充值兌換禮物的方式向配音視頻進行打賞。秀秀公司主張其從被控侵權視頻中獲利僅100餘元,並提交了相關平臺收入折算統計表,證明自己獲利甚微。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均確認涉案侵權視頻均已刪除。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並非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根據用戶協議及被告提供的有上傳者上傳IP位址、手機號碼等詳細信息的10個被控侵權素材,可以認定被告對此提供的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被告未提供上傳者手機號碼等信息的4個被控侵權素材,以及基於被控侵權素材形成的配音視頻,無法確認是否均由真實網絡用戶上傳,被告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法院認定,倘若被控侵權視頻系網絡用戶上傳,被告亦構成幫助侵權。一方面,用戶上傳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為個人學習、研究、欣賞之目的,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本案中網絡用戶上傳被控侵權視頻的行為已非「為個人」,而是「向公眾」,其上傳行為已落入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範圍,不構成合理使用,屬於直接侵權。另一方面,「配音秀」經營模式客觀上存在誘導侵權視頻上傳的極大風險。首先,「配音秀」係為公眾提供配音服務的一款手機軟體,為了增強娛樂性、互動性,用戶上傳的配音素材往往會選擇知名影視劇片段,而對於此類作品,權利人通常不會免費上傳至網絡空間,用戶通常也不會取得權利人授權。在此情況下,被告的服務模式客觀上存在誘導侵權視頻上傳的極大風險,其主觀上亦能夠預見到「配音秀」中可能存在侵權視頻。其次,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被控侵權素材標題中大多含有「阿狸」這一角色名稱,故被告只需施以普通的注意義務,即可發現被控侵權視頻存在明顯侵權事實。最後,被告從被控侵權視頻中直接獲利,無論獲利多少,都應對上傳內容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法院認為,被告提供的「配音秀」服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豐富群眾文化生活的作用,具有積極意義,但是,「配音秀」系以提供內容為主的網絡服務,在此情況下,被告在實際經營中應對著作權保護給予充分關注。「片段之短」未必推出「損害之微」,「百姓趨之」並不可以「無忌為之」。建議被告重新審視自身服務,合理借鑑行業先進經驗,一方面加強內容審核,另一方面落實上傳用戶實名註冊制度,努力構建良性、健康、正當的經營模式,並在此基礎上謀求持續發展。
最終,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判決,秀秀公司賠償夢之城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及合理支出250元,駁回夢之城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北京海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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