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盜摘逝者眼角膜做移植
捕還是放,二七區檢察官遇到法律空白北京曾有這樣的案例,引發法學和倫理界大討論
近期,南方周末以《南周十年追蹤:中國器官移植》為題,關注從1998年到2007年,從器官移植立法、器官移植買賣再到「器官移植遊」,中國器官
是盜竊屍體罪還是侮辱屍體罪?二七區檢察院遇到一起棘手的案件,市內某家醫院的主治醫師王林(化名),在死者家屬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剛剛去世的患者眼球摘取,給自己的新病人進行移植,案件偵破後,公安機關提請二七區檢察院以侮辱屍體罪批准逮捕王林,檢察院複查後卻發現批捕遭遇法律空白。
晚報記者 張華
病人剛去世
眼球不見了
8月13日20時許,鄭州某醫院太平間,剛剛去世的寧姓患者遠離了親人,靜靜地躺在太平間,而他的主治大夫王林卻走了進來,私自摘取了寧的雙眼眼球。第二天,寧的眼角膜又在一張姓患者的眼球上出現。
「眼角膜不見了,誰偷走的?」還在沉痛中的寧的家人,又遭遇驚人事件,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8月17日,公安部門調查找到寧生前的主治大夫王林,王林坦然地承認了自己摘取眼球的行為,並認為此事不足為怪,「很多醫生都是這樣做的」。
檢察機關批捕
遭遇法律空白
案件偵破後,公安部門以侮辱屍體罪提請二七區檢察院批准逮捕王林,檢察官們經過審查,陷入了困惑。
「侮辱罪不是,盜竊屍體罪也不是,沒法批捕。」檢察官介紹,依據我國現行法律,針對屍體的法律條款只有盜竊屍體罪和侮辱屍體罪,但是盜竊屍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竊取屍體,但最關鍵的是盜竊屍體罪是針對屍體全身,不針對個別器官;而侮辱屍體罪,是說行為人出於一種貶損他人人格、他人尊嚴對屍體採取的一些侮辱的行為。從以上兩個法律特徵來看,王林的行為都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但此類案件如何定性,該如何處理,讓檢察官們很困惑,亟待明確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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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博士為救患者偷取病人眼角膜
醫生盜取死者眼角膜進行移植,早在1998年就因醫學博士高偉峰而被世人所知。
1998年10月份,由於冰箱裡儲存的角膜因長時間保存已經壞死,如果找不到新的角膜,一位燒鹼燙傷的病人眼球就很快會腐爛失明,只有從新鮮的屍體上可以獲取到有用的材料。於是,出於挽救病人的目的,時任北京人民醫院眼科醫生的高偉峰去醫院太平間,用隨身攜帶的剪刀和鑷子取出了一具新鮮屍體的眼球,卻由此引起一場法學界和倫理學界的軒然大波。
移植的發展進程……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呼籲,儘快為器官移植捐獻立法,以便為器官移植捐獻提供法律依據,避免造成供體器官浪費,延誤患者治療。
衛生部起草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已於2006年提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修改和完善。
《南方周末》供圖
專家看法
刑法可能有意避開此類案件
盜竊眼角膜是否構成犯罪為何沒有法律依據?鄭州大學刑法學教授劉德法進行了解釋。
「王林的行為依據刑法無法批捕,可以民事侵權的形式起訴。」劉德法教授介紹,目前現行針對屍體的法律條款,在制定時都有一定的背景。以盜竊屍體罪為例,是以農村為死去的人配陰婚的陋習為背景,而配陰婚時肯定要求是全屍,所以盜竊屍體的個別器官構不成盜竊屍體罪,「盜竊屍體罪只針對全屍」。而侮辱屍體罪主要是犯罪人出於情感上的需求,對屍體進行毀壞或侮辱,給屍體的主人和家屬都帶來不小的影響,毀壞他人聲譽。
盜竊屍體個別器官沒有法律依據,劉德法教授推測為「刑法上可能是有意避開」,並解釋,刑法是所有法律條文中處罰最重的一種,一般不針對極少數出現的案例提供法律依據,像盜竊屍體眼角膜就屬於極少出現的違法類型。批准逮捕刑法上不支持,屍體主人的家屬可以民事侵權的方式向法院起訴,若在盜取器官時,利用自身職務之便進行牟利,檢察機關可以立案查處後進行批捕等相關法律程序。
圓桌討論
屍體屬於誰?
依據我國現有法律,不能進行器官買賣和活體器官移植,但進行屍體移植時是否需要死者家屬同意,最終牽涉到屍體到底屬於誰的爭論。
目前,許多國家獲取供體遵循三項原則——自願捐獻、器官非買賣和推定同意。
所謂自願捐獻,指的是任何超過18歲的個人可以捐獻他身體的全部或一部分,用於教學、研究、治療和移植;如果死者未作此表示,他的近親可以如此做,除非已知死者反對;如果個人已作表示,不能被親屬取消。
所謂 「推定同意」,即由政府授權醫生,允許其從屍體身上收集所需要的器官。「推定同意」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國家授權醫生摘除有用的組織或器官,不考慮死者或親屬的願望;一種是法律推定,不存在來自死者或家庭成員的反對時,方可進行器官的收集。瑞士器官移植執行委員會的官員認為,現在不是家屬說了算,醫生可以說法律允許我這樣做,法律肯定了醫生的合法行為。
屍體屬於誰?有專家說,屍體國有化或許是解決此類糾紛的靈丹妙藥。近年巴西通過一項法案,要求所有國民都要捐獻自己的器官。該法案規定,除非死者在身份證或駕駛執照上特別註明不得使用其器官,否則有關當局有權使用其器官,逐步實行屍體國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