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陽法院開庭審理
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
非法持有上千張信用卡
為電信詐騙「為虎作倀」
日前,富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顏某、何某某等7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公訴機關指控該團夥有組織地實施非法買賣他人信用卡犯罪活動,共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包括各類銀行卡)累計1000餘張。
數量如此巨大的信用卡作何用途?為電信詐騙提供「黑帳戶」——法官「一語道破天機」。該案的背後正是去年11月份發生在富陽的一起電信詐騙案,某出納被騙導致公司受損180萬元。詐騙得手後,嫌疑人利用「黑帳戶」,短時間內層層轉帳將錢提走。
案發後,警方抽絲剝繭,縝密偵查,抓獲兩批嫌疑人,並搗毀一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團夥。目前,其中3人已判刑,7人接受庭審。
【騙局發生】
騙子冒充老闆的丈母娘,出納深信不疑
梁女士(化名)是富陽某公司出納,負責管理公司錢款的出入。2018年11月28日,她在QQ上收到了一條消息,是老闆的丈母娘發來的,讓她查一下公司帳戶的餘額,順便確認一下旭輝公司的保證金打過來沒有。
由於對方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梁女士沒有多想,就詢問了老闆,問是否要將公司的資金狀況告知他的丈母娘。得到老闆同意後,她在QQ上回復「帳上有35萬元美金、90萬元人民幣。」
得知帳戶餘額後,「丈母娘」讓她聯繫旭輝公司的「劉總」,催他把合同的保證金打過來。電話中「劉總」回復「過五分鐘之後匯款」。
過了一會兒,「丈母娘」在QQ上發了一張匯款截圖,顯示85萬元已經到了她的私人帳戶,並讓梁女士再次聯繫「劉總」,跟他說如果合同沒有問題就籤掉。但通話後,「劉總」表示,合同第三項與談的時候不符合,所以不能籤。
得知這個情況後,「丈母娘」讓梁女士從公司帳戶把保證金退回給「劉總」,並說她會把之前收到的那筆錢打到公司帳戶。梁女士就按照她的指示,通過網銀把85萬元轉給了「劉總」。
接著,「丈母娘」又問她公司帳戶還有多少錢,得知還有30萬元美金。隨後「丈母娘」又給了一個「王超」的帳戶信息,讓梁女士再轉95萬元,備註成「往來款」。
美元需要結匯,在等待過程中,「丈母娘」又說王總的帳戶結算不了,讓她轉到另一個私人帳戶「林小勝」。通常匯款是到公司帳戶,所以梁女士當時有些懷疑,但「丈母娘」堅持讓她按自己說的辦。
第二天下午,梁女士去找老闆籤字確認這兩筆匯款,但老闆電話詢問嶽母后,發現根本沒有這麼一回事。兩人一對質才發現上當了,公司的錢已被騙走,梁女士立刻打電話報警。
出事後她回想起來,前兩天在QQ上,一個暱稱裡帶有「旭輝公司」的人向她要公司開票信息,並拉了一個群。平時生意往來詢問開票信息很正常,她沒有多想便告訴了對方,可能由此洩露了公司法人等信息。
【追查下家】
辦一張卡轉手賣掉,有700元好處費
警方接警後梳理了案情,一筆85萬元匯給「劉總」,一筆95萬元匯給「林小勝」。循著「劉總」這條線,警方查到其中59.98萬元又匯入了何某的帳戶。
何某被抓獲歸案後交代,因為多年好友鄭某說辦卡可以拿到700元的好處費,去年11月初他就辦了一張銀行卡交給鄭某,鄭某又把卡給了「上家」李某。聽李某講,銀行卡用於境外賭博收錢。
等到鄭某、李某被捉拿歸案後,鄭某交代,這兩年他沒有固定工作,通過朋友認識了李某,得知買賣銀行卡可以賺錢,辦一張卡能拿300—600元,辦完卡兩三個月後,李某會讓他聯繫把卡註銷,再重新辦卡。
至於卡的用途,一開始也被告知是賭博走帳,後來熟了就知道了所謂「電單」和「博彩單」的「行業術語」。「電單」用於電信詐騙走帳,「博彩單」用於網上賭博走帳。
去年11月29日,也就是梁女士被騙案發後,李某收到「諾言」的消息,稱何某的卡被鎖住了,需要解鎖。李某趁機要求5萬元好處費。隨後,李某、鄭某、何某三人到銀行辦了手續,直接取走5萬元分贓。其中,李某、何某各分得1.75萬元,鄭某分得1.5萬元。
今年8月,三人被判刑。經審理,富陽法院認為,何某雖不清楚銀行卡用於電信詐騙,但也明確知道銀行卡用於從事非法活動轉帳,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因為何某在庭審中自願認罪,且退賠被害單位1.75萬元,酌情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萬元。
而李某、鄭某明確知道銀行卡用於電信詐騙轉帳,夥同他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詐騙罪。
根據兩人犯罪事實、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表現,富陽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5萬元;鄭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
【追查上家】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000餘張,警方切斷電信詐騙「利益鏈」
本人實名辦理銀行卡,出賣給收卡人,收卡人再轉手抬價賣出,牟取利益,這儼然已成為電信詐騙背後的一條「利益鏈」。
循著李某的供述,警方繼續深入,於今年1月初在四川成都某寫字樓裡抓獲了一個有組織地非法買賣他人信用卡的犯罪團夥,共有近20人,以顏某、夏某為首。近日,其中顏某、何某某等7人接受庭審。夏某等人另案處理。
在此次庭審中,富陽檢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8月間,被告人顏某夥同夏某經事先預謀,以四川省成都市某大廈501室為固定地點,先後招攬人員,有組織地實施非法買賣他人信用卡犯罪活動,共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計1000餘張,形成以被告人顏某及夏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何某某及夏某乙為骨幹成員、其餘人員為積極參加者的犯罪集團。
其中,顏某負責提供資金、招攬人員;何某某負責收卡並登記;另外還有人負責介紹人員辦理信用卡並幫助他人上交所辦信用卡。說得直白一點,該團夥就是李某、鄭某詐騙案中不露面的「上家」。
該團夥依託於一家諮詢服務公司運作,隱蔽性很強。公司註冊人是夏某乙、何某某,何某某是顏某的表妹。在庭審時,顏某矢口否認自己在公司裡是核心人物,並稱自己不參與生意,只知道他們辦卡用於「刷單」。然而,其他人的供述與之相悖。
據何某某交代,她經表姐介紹認識了「李偉」(即夏某),他們讓她和夏某乙去註冊了一家公司,「實際管事的是我姐和李偉,我覺得李偉聽我姐指揮,因為我姐基本不出面,業務什麼的都由李偉談,但是碰到什麼重要的問顳,李偉都會找我姐去商量怎麼弄。」她交代,包括工資也是顏某說了算,按照賣卡利潤的15%左右,由夏某通過支付寶轉給她。一張卡能賣700—900元,她半年的工資大約6萬元。
富陽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顏某、何某某等7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中被告人顏某、何某某、任某某數量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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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富陽區融媒體中心(記者 何芳芳 通訊員 富法)
編輯 臧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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