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世紀中期,德國明希豪森男爵曾講過這樣一則荒誕不經的故事:有一次他在行遊時,不小心掉進了一個泥潭裡,泥潭四周無所依傍,萬般無奈情況下,他只好用力抓住自己的頭髮,把自己從泥潭中拉了出來。明希豪森的這則故事後來被法哲學家漢斯·阿爾伯特借用來批判啟蒙時代理性主義和經驗主義所無法解決的本源「無窮追問」問題,並由此而衍生出「明希豪森三重困境」——無窮遞歸、循環論證和教義主義。
「明希豪森三重困境」是繼「休謨問題」(事實與價值的分離)之後,困擾人類智慧的又一難題。正如德國當代法哲學家漢斯阿爾伯特所說,雖然時代在進步,但無論是理性主義的演繹思維,還是經驗主義的歸納思維,都無法確保人類知識的百分之百「確定性」——我們通過直覺或內在反思所獲取的知識,在終極意義上是不牢靠的。知識的「確定性之牆」出現了深深的「裂痕」。現實生活中,「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或「自說自話」的現象,也確實屢見不鮮,而那些被非理性情感所控制的人們,更是將某些毫無意義的爭論無止境地進行下去。
就此而言,一方面,尋求「確實性」的答案,是擺在每一個認識者或決定者面前的迫切任務;另一方面,有關人類當下情境的某些即時決定或認識,由於受人的認識能力和時間的限制,人們又無法尋找到百分之百的「確定性」答案或這種答案的支點。在這種兩難情境下,尋求理性/合理性的答案,就成為人們化解這一知識確定性之痛的「次優選擇」或「權宜之計」。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哲學和法哲學領域,建立在現代邏輯、語言哲學和對話理論基礎上的論證理論悄然興起。而其中,德國法哲學家羅伯特·阿列克西的貢獻是獨特的,其在1978年出版的《法律論證理論》一書中,型構了包括5個基本規則、4個理性規則、4個負擔規則、6個證立規則和3個過渡規則在內的理性實踐論辯體系,對論證理論的發展無疑具有「立法」般意義。
阿列克西指出,法律論辯是理性實踐論辯的特殊形態,其所討論的是什麼應做、什麼不應做或什麼允許去做、什麼不允許去做的問題,這些問題都與確定性的要求相關聯。法律論辯主要涉及的法律判斷證成問題包括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兩個層面。其中,內部證成在本質上是對應用邏輯的操作,其所處理的問題是,法律判斷是否是從為了證立而引述的前提中邏輯推導出來;而外部證成則是對內部證成的這一前提進行正確性證成,其核心問題是:按照法律的標準,在內部證成中所運用的論證(論據)是否可以接受。在阿列克西看來,外部證成才是所有法律論證的焦點,因而,也是構成法律論證理論的核心主題。
關於外部證成,阿列克西總結歸納了6組論證規則和論證形式,分別為解釋的、教義學的、判例的、普遍實踐論證的、經驗論證的和特殊的法律論證規則和形式,並對其論證功能、適用範圍和適用方式進行了邏輯分析和解釋說明。這些分析解釋的最重要成果,就在於審視它們之間相互聯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進而考察在各種不同形式的論證互動中,充分發揮經驗論證和普遍實踐論證在法律論辯中的功能作用,從而實現法律規範的相對「確定性」。在根本上,阿列克西的論辯理論是一個程序性理論,是以程序條件的分析來進行理性論辯研究,是以程序規則的遵守來確保命題的理性/合理性。一個規範,若且唯若其能夠成為通過論辯規則界定的程序之結果時,它才是「確定的」。
毋庸諱言,阿列克西以普遍實踐論辯理論為基礎所建立起來的理性法律論辯理論,無疑是當今德國法哲學中企圖心最強的理論研究。他重拾哲學論辯理論,主要是德國哲學家哈貝馬斯的論辯理論及其建構性的「超驗語用學」證立方案,並將其應用於討論法哲學和法學方法論問題。依照這一理論,雖然不能夠保證得到唯一正確的答案和百分之百的確實性判斷,但卻可以實現最大限度的符合人類實踐理性法則的合理性判斷之功效。畢竟,目前還沒有任何其他程序能比論辯程序更合適來同時展開人的辨別和判斷能力並對此理性地加以控制,根據這種方式能夠更接近正確性結果。
阿列克西的法律論證理論在學界也引起廣泛質疑。比如,其以程序條件的分析來研究理性論辯,只是按照論辯倫理學模式進行拓展,是否會產生某種欺騙性的、無法完全擺脫自然法意味的法對道德的臣屬?甚至還有學者提出,法律論辯理論是否在根本上歪曲了確定性概念,而只是提出了一種人為的理性概念?……無可否認,阿列克西的法律論證理論偏重於程序,而且這個程序理論也還不是完美無缺的,但即便如此,從其自身的內在邏輯來看,阿列克西的立足點和理論框架還是能夠站得住腳的。事實上,任何理論都不可能解決人類所有的理論和實踐難題,但只要其推進了問題解決的過程,都是應當予以正面評價的。就此而言,阿列克西的法律論證理論,至少為我們突圍「明希豪森三重困境」提出了具體可行的理論目標和行動方案,我們當下最應當做的,不是一味地挑剔指責(儘管批判也很重要),而是以一種「同情性理解」的態度,在其理論基礎上繼續前行。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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