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2019年年會簡報

2020-11-30 法制網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2019年學術年會於2019年11月30日在溫州進行,共分為兩個單元,分別如下:一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2019年年會開幕式及總會場論壇簡報(地點:溫州大學;時間:2019年11月30日上午);二、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2019年年會分會場論壇簡報(地點:溫州阿外樓度假酒店;時間:2019年11月30日下午)。(一)第一分會場國際貿易規則變革及中國應對;(二)第二分會場 國際投資法分會場;(三)第三分會場國際金融法分會場;(四)第四分會場國際經濟爭端的預防與解決。

一、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2019年年會開幕式及總會場論壇簡報

地點:溫州大學

時間:2019年11月30日上午

2019年11月30日上午9點,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2019年年會在浙江省溫州市正式拉開帷幕。本次年會以「國際大變局與國際經濟法的新使命」為主題,由溫州大學法學院承辦,溫州大學法學院國際爭端預防與解決研究中心和「一帶一路」溫商國際仲裁院協辦。

在開幕式上,溫州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宗正教授擔任主持人,溫州大學校長趙敏教授、研究會會長沈四寶教授分別發表致辭,中國法學會江必新副會長作重要講話。

溫州大學校長趙敏教授對各位領導、專家和學者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並介紹了溫州大學的辦學特色、名師傳統和科研實力,以及溫州大學法學院的學科建設成果和校地共建培養模式,最後預祝本次年會取得圓滿成功。

研究會會長沈四寶教授表示,溫州在歷史上具有悠久的商業創新傳統,更是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溫商則在全球各地落地生根,享有盛譽。此次年會在溫州舉辦是正當其時且正當其地,希望各位學者能夠親身感受到溫州和溫商的商業思維,並融入到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工作中去。同時,沈會長代表研究會對溫州大學和溫州大學法學院的精心安排、研究會秘書處的辛勤工作以及與會學者的積極參與表示感謝。

中國法學會江必新副會長在講話中肯定了研究會在發揮專業優勢,服務國家法治建設方面的積極表現,並指出在當今世界單邊主義、保護主義愈演愈烈,多邊主義和多邊貿易體制受到嚴重衝擊這樣特殊的重大歷史背景下,國際經濟法學者的研究工作具有重要的時代意義、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希望研究會在工作中做到:第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確保國際經濟法學研究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第二,自覺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主動服務於「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積極開展對外法律鬥爭,進一步發揮「國家隊」智庫作用;第三,主動適應新時代新要求新任務,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和人才隊伍培養,推動研究會建設和工作高質量發展。

開幕式後,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丁丁教授主持了主題發言階段。

首先,商務部條法司世貿組織法律二處於方處長發表了題為《國際貿易規則大變局》的主題發言。她指出,在當前的國際大變局中,首當其衝的是經貿領域的變動和摩擦,而中國崛起和全球化的深入是現在中美摩擦的背景和根源。於處長通過實際例證,闡述了美國對全球化貿易體制的破壞:一是單邊主義,二是濫用安全例外,三是阻撓世貿組織上訴機構遴選。美國對上訴機構的態度已經從美歐的規則之爭演變為中美在全球化問題上的看法矛盾。中國明確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維護全球化。在應對上訴機構癱瘓可能的問題上,各方對啟動投票機制應持謹慎態度,可通過諸邊化的安排維護上訴機構的運轉。

第二位主題發言人是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高曉力副庭長,她的發言題目是《一帶一路背景下我國涉外民商事審判的創新發展》。首先,高副庭長介紹了《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的起草、修訂工作,明確其重點在於外商投資領域的合同糾紛。其次,她通過具體的數據,介紹了自2018年1月1日起,最高院歸口辦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突出變化,表達了最高院在司法層面對仲裁的基本支持態度。最後,她還簡要介紹了我國國際商事法庭的運行進展情況。

第三位主題發言人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王承傑先生,他向與會者做了題為《推進中國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發展,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的發言。他認為,在當前風起雲湧的國際局勢下,建立和完善公正、合理、高效的爭端解決機制是國際經濟法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在推進中國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建設方面,應當做到以下四點:第一,準確把握和妥善適用國際經濟法律,提高裁判公信力;第二,不斷拓展創新多元化爭議解決服務,多維度滿足爭端解決需求;第三,廣泛開展國際交流合作,深度參與國際仲裁事務;第四,充分發揮資源和站位優勢,放大公共法律服務功能。

第四位主題發言人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車丕照副會長,他的發言題目是《法律全球化新解》。車教授認為,將美國自2017年川普就任總統後的一系列「退出」行為解讀為 「逆全球化」是不準確的。美國並非反對全球化,而是反對不符合美國利益的全球化;美國也並非反對全球性規則,而是對現行的全球性規則不滿。原因有三:首先,市場經濟的本性是全球性經濟,這是不可逆的歷史趨勢,沒有哪個國家可以改變;其次,經濟全球化符合美國作為市場經濟最發達國家和全球第一大經濟體的利益;最後,川普政府近年來的「美國優先」執政綱領、要求「公平互惠」貿易等也表明美國所追求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逆全球化」,而是符合美國利益的全球化。車教授指出,美國正在以國內立法、雙邊協定以及區域協定這些迂迴的方式影響全球規則的塑造,中國不要作出戰略上的誤判,要做好充分的準備。

第五位主題發言人復旦大學特聘教授張乃根副會長的發言題目是《國際投資相關智慧財產權及其爭端解決》,主要提出並探討了三個問題。第一,投資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指什麼?張教授認為,國際投資相關智慧財產權仍屬於投資範疇,其保護及爭端解決目前主要依靠雙邊投資協定機制,通過ICSID解決。第二,就美國訴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或技術轉讓的案件而言,如美國繼續向WTO起訴,我國該如何抗辯?張教授認為,應當區分貿易類智慧財產權和投資類智慧財產權,投資問題尋求投資相關仲裁機構解決,貿易問題尋求WTO救濟,而該案屬於投資爭端,美國不應當尋求WTO救濟。第三,TRIPS協定是否包含投資?參照「澳大利亞《菸草平裝法》案」中專家組對TRIPS協定腳註3的解釋,其中的「保護」僅限於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相關問題,美國訴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一案中的爭端與國民待遇無關,故不適用TRIPS協定。最後,張教授強調我國國內立法的修改不影響國際爭端按照現有規則處理,如要制定新規則,應當經過各國談判協商。

第六位主題發言人是溫州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盧斌先生,他的發言題目是《「掌上微仲裁」與溫商域外權益保護》。首先,他介紹了「一帶一路」溫商國際仲裁院的設立背景。由於一些溫商在對外投資貿易中不懂當地法律法規,在區域保護主義背景下遭遇各種商事糾紛,且仲裁在糾紛解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一帶一路」溫商國際仲裁院作為第一家以特定群體——溫商為對象的專業仲裁機構應運而生。其次,他還介紹了「掌上微仲裁」這一創新智慧平臺,以仲裁加科技為新引擎,突破時空限制,進一步擴大仲裁制度的優勢,實現海內外商事糾紛化解的「零次跑」,有力促進溫州營商環境的優化。最後,他還對「一帶一路」溫商仲裁院及「掌上微仲裁」的未來發展提出了以下四方面的計劃:第一,立足本土優勢,明確規劃布局;第二,打造多元途徑,實現跨界融合;第三,深度接軌國際,完善規則制定;第四,提升國際視野,加強能力建設。

二、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2019年年會分會場論壇簡報

地點:溫州阿外樓度假酒店

時間:2019年11月30日下午

(一)第一分會場國際貿易規則變革及中國應對

時間:2019年11月30日 14:00-17:45

地點:阿外樓度假酒店主樓四樓七星 401-B 廳

第一單元國際貿易規則變革及中國應對(一)

主持人: 鄧瑞平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西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評議人: 盛建明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

曾文革 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

南開大學法學院胡建國副教授的發言題目是《美國對華反補貼中「公共機構」的泛化及法律規制》。胡教授指出,為了防止對公共機構認定的濫用,因要推動中國的立法變革。第一,美國濫用公共機構認定的法律標準,不僅是因為直接處理國有企業問題的多邊規則供給不足和美國國內保護主義壓力,而且也因寬泛和不明晰的公共機構認定法律標準以及WTO體制缺乏追溯性救濟。第二,應當吸收關於公共機構認定標準的政府權力理論、政府職能理論、制度理論和聯繫理論的合理內核。根據聯繫理論,應該考查識別的政府職能與爭議財政資助之間的聯繫,可在認定公共機構時予以考慮,也可在認定公共機構和財政資助之後單獨予以考慮。第三,在當前形勢下,中國必須堅持行為歸屬於國家以及提供財政資助是履行政府職能或行使政府權力的原則,針對「非政府實體」設置統一的補貼行為規則與專門針對「公共機構」規定更為具體的補貼行為認定規則。

溫州大學法學院張川方講師的發言題目是《新型全球貿易模式下中美貿易失衡再審視》。張老師的發言主要分為三個部分,第一,目前全球化和全球貿易模式的改變:一種是19世紀「不列顛治世」下由英國創造的自由主義國際經濟秩序;另一種是當今「美利堅治世」下由美國領導的自由主義國際經濟秩序。全球化縱深發展趨勢的不變與全球貿易模式的改變構成了當前全球化的兩項重要特徵。第二,中美貿易失衡的偽議題性。美國奉行的「公平貿易」以對等原則為基礎,與其侵略性單邊主義是一脈相承的,並為美國重新動用「301條款」,推行「霸凌主義」貿易政策埋下了伏筆。第三,張川方老師介紹了美國貿易政策分析和中國的應對之策。中國應積極擁抱全球化的縱深發展趨勢,精準定位自身在全球貿易新模式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在新型國際勞動分工中佔據的位置。具體而言,應維護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主義,大力推動科技創新,並不失時機地擴大改革開放。

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張蹇副教授的發言題目是《WTO 視閾下的中國文化「走出去」稅收優惠措施研究》。張教授認為,第一,文化產品對外輸出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當代社會極為重要。包括稅收優惠在內的各項政府補貼措施對促進我國文化企業和文化產品「走出去」,增強其市場競爭力必定會有很強的積極意義,但同時也應看到,當前的一些稅收優惠等補貼措施存在著與SCM 協定等WTO 規則不一致的地方,有引起不必要貿易爭端的風險。第二,隨著對我國實施反傾銷措施中的「替代國」條款有效期限日漸臨近,其他WTO成員方對我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優勢也將喪失,轉而尋求反補貼措施的可能性加大;同時,當中國文化產品競爭力進一步增強後,海外市場對中國產品的反補貼措施需求會隨之增加。因而,中國未來遭受他國或地區反補貼措施的壓力會進一步增強。第三,應對之策在於使得促進文化企業和文化產品「走出去」的稅收優惠措施與WTO規則保持一致,避免稅收優惠措施的專向性,提升稅收優惠制度的法律位階,使之更加完善,增強其抵抗反補貼訴訟的風險。

復旦大學法學院梁詠副教授的發言主題是《國際貿易體制中的安全例外再平衡研究》。梁教授首先介紹了涉安全例外貿易爭端發展現狀,隨後聚焦於俄羅斯貨物過境案(DS512),圍繞專家組從四個方面對援引GATT第21(b)(iii)條進行的分析來論述,認為這在當下既是對國家安全泛化甚至個別國家濫用安全例外權的一種有力回擊,可能獲得相當部分WTO成員方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認同和支持,可能使面臨危機的WTO爭端解決機制獲得轉機;同時也可能因其挑戰了成員方對安全例外的自判斷權而成為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催命符」,加速部分成員方尋求脫離WTO體系而尋求其他多邊或雙邊貿易機制保護。最後,梁教授認為,為了國際貿易關係的正常推進以及現行國際貿易法體系的相對穩定和平衡,國際社會和各成員方必須在國家主權回歸的背景下重新審視安全例外,建立因安全例外條款正當性的審查,對國家安全的再平衡可能和要點進行安排,促使整個國際貿易法合法、有序地發展。

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張琪副教授的發言主題是《WTO爭端解決機制之程序改革》。首先對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進行了總體的回顧,指出了WTO爭端解決機制面臨的問題如美國在內的成員國幾乎每年都有改革要求和建議、上訴機構及機構法官所存在的問題等。第二,張琪教授指出,在談到WTO爭端解決的時候學界總是聚焦在專家組,其實仍有33%的解決方式是通過磋商、斡旋、調解和調停等,應當對這些爭端解決方式進行進一步研究;最後,張琪教授認為應當細化其他爭端解決方式,以此更好地來應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改革問題。

深圳大學法學院盛建明教授的發言主題是《<美墨加協定>剖析其對亞太經貿協定升級之啟示》。首先盛教授對USMCA的背景進行了簡單解讀,中美貿易戰這一特定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USMCA的出臺,因此中美貿易戰亦是USMCA出臺的輔助性背景。第二,盛教授認為USMCA不僅是NAFTA的2.0版,亦是美國主導的美式FTA的3.0版,還是美國主導的國際貿易協定的4.0版。第三,美國主導USMCA背後的戰略意圖其實是用「公平貿易」原則重構國際貿易規則、以門檻更高的原產地規則重塑以美國為中心的北美區域產業鏈、以超高標準重構旨在保護美國核心利益的經貿規則體系,以及構建旨在遏制中國崛起的新一代經貿規則。最後,USMCA對亞太地區經貿協定升級的啟示體現在貿易協定應當適時升級迭代,而其前後左右兼顧的法治思維也值得借鑑;以碎片化的規則分割為特徵的談判技巧更是值得借鑑,事實上是中國歷來主張的「求同存異」智慧的體現。

評議人重慶大學法學院曾文革教授對上述發言分別進行了點評。曾教授認為對自己而言感觸最深的是各位發言人的研究方法之多樣,胡建國副教授和梁詠副教授的研究方法是針對法律解釋、案例的研究和法律條文的研究,有特色、有前端性。張川方講師和張琪副教授的發言體現了數據分析在該領域研究中的重要性,對WTO研究領域的數據分析能夠看出很多問題,張川方講師的發言更多的是交叉學科分析,能夠另闢蹊徑的換個角度看待問題。張琪副教授總結了有關統計數據後提出自己的觀點,研究方法比較之前有很多拓展,本次發言可謂是精彩紛呈。

評議人深圳大學法學院盛建明教授對上述發言分別進行了點評。盛教授認為,會議發言的核心問題其實就是如何傳遞自己的核心信息,在這一方面梁詠副教授時間把握非常好,準確傳遞核心信息。各學者的發言中,每個人都有各自領域的乾貨;如張琪副教授,思路清晰、另闢蹊徑地講出了自己獨到的理解。

在交流提問環節,胡建國副教授對張蹇副教授提問了文化產品是如何界定的、到底是貨物還是服務的問題。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王永傑副教授認為文化走出去,稅收政策可能是推動其發展的方法之一,因此對張蹇副教授提問了有沒有既不違反世貿組織規則,又可以有效推動文化走出去的規則,國外有沒有值得借鑑的經驗。鄧瑞平教授向張蹇副教授提問了對文化產品出口促進措施在不同的試驗區中是否應當有區別的問題,以及若有區別,中央的外貿和海關等部門對出口的文化產品在質量和出口方面如何把握的問題。各發言人分別對提問進行了回應和解答。

最後,主持人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南大學法學院鄧瑞平教授對上述發言分別進行了點評。鄧教授認為,第一,大家研究方法和思路各有特色,有很多實證數據來印證和檢驗觀點,論述證明充分;第二,各位教授的發言主題雖然不同,但所聚焦的領域和問題都是前沿問題、核心問題,無論是案例也好,還是另一種解讀也好,都有非常大的啟發。鄧教授勉勵在座的專家學者踏實治學,不斷產出高質量的研究成果。

第二單元 國際貿易規則變革及中國應對(二)

主持人: 慕亞平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

評議人: 盛建明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小雲閩江學院法學院系主任、教授

海南政法職業學院副校長朱綿茂教授的發言主題是《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法律對策》。朱教授認為,遏制中國發展是美國的唯一選擇。美貿加協定正在快速推進,中國的亞太自貿區、東協10+6響應的寥寥無幾,國際經貿裡,遏制中國的戰略中,看到了危機,中國必須改革開放來應對這種挑戰,對內改革對外開放就是一個最好的舉措。開放是自由的,但違法行為將受到嚴格監控。海南將要實施的規則包括,第一,參照世界最開放的協定,零關稅零壁壘零補貼;第二,建立離岸金融中心。第三,自貿港法會建立人員進出制度,落地籤證制度等方式保證港口自由度。

重慶大學法學院曾文革教授的發言主題是《論西部陸海新通道視野下鐵海聯運國際規則面臨的問題與因應》。曾文革教授主要介紹了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詳細介紹了國際陸海貿易新通道的發展歷程。新通道是「一帶一路」的延伸,以及在內陸方面如何對應對接「一帶一路」的發展,解決對接問題。第二,對現有的鐵海聯運國際規則有效性的反思。現有的問題有保險類型與運輸貨物不對等、FCA信用證結算存在障礙等問題、鐵海聯運國際規則運輸便利性仍需提高等。最後,曾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堅持分階段有重點按步驟的總體思路,完善鐵海貿易術語,建立統一國際貨物鐵海聯運規則等。

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褚童副教授的講話主題是《巨型自由貿易協定的智慧財產權規則分析及中國應對方案》,褚教授認為,第一,PP/CPTPP、USMCA、日歐EPA與談判中的RCEP等巨型自由貿易協定中的智慧財產權規則,呈現智慧財產權強化保護趨勢與超TRIPS內容特點。規則反映了其核心經濟體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及新興技術產業發展的要求。從發展趨勢上看,巨型自由貿易協定可能形成在適當擴大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豐富保護內容的基礎上兼顧平衡與包容的智慧財產權規則範式;第二,在國際智慧財產權多邊機制發展緩慢的情況下,Mega-FTA是否能夠克服一般雙邊和區域貿易協定規則立法碎片化的制約,向真正引領與促進國際智慧財產權規則重構的方向發展,目前做出論斷為時尚早。褚教授進一步分析了Mega-FTA智慧財產權歸責的成因分析和發展趨勢;第三,中國應當積極參與RCEP智慧財產權規則的制定,以智慧財產權適度保護範式為基本立場,以開放心態應對高標準智慧財產權規則,促進Mega-FTA與其他國際機制的良性互動。

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馬旭霞助理教授的發言主題是《判例法視野下平行進口中商標侵權認定的比較研究》。第一,經濟全球化的進展使平行進口成為促進貿易自由有效便捷的手段之一,其中的商標保護問題由於牽扯諸多因素而具有複雜性。美國和歐盟在平行進口中商標侵權的認定上積累了大量經驗。第二,對我國對於平行進口商標認定標準與路徑,從平行進口中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到從商品的基本功能區分商品的來源,到商標權人的授權、商品狀況。判定的關鍵就在於是否有實質性差異、差異的範圍進行了介紹。最後,雖然我國對商標平行進口現階段採取國際窮竭態度,允許其進入國內市場,但我國海關仍需要嚴格把控「原產地證明」的關卡,防止不法進口商以平行進口為藉口將仿品和殘次品輸入我國,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此外,在判定商標「混淆可能性」標準上,宜吸取歐盟和美國的長處,結合不同時期的經濟政策的重點,著重採用「外在的物質性差異」標準的基礎上也要在個案中適當將售後服務等差異性逐漸納入考量的範圍,進一步確保商標功能和企業商譽不受到損害。

河南大學法學院王雲鵬副教授的發言主題是《碳市場構建的全球視野》。首先,他介紹了中國碳市場建設作為氣候全球治理的構成部分,在其制度建構和不斷完善發展的進程中,需要具備全球視野。《巴黎氣候協定》提供了後京都時代國際碳交易協同發展的規範基礎:無論是第6.2條下的可轉讓減緩成果機制亦或是6.4條下的碳信用機制,都可以作為全球碳市場展開的國際法基礎。其次,他提出全球碳市場構建的路徑應當是自上而下的理想模式、自下而上分散模式,亦或是二者的綜合的問題。最後,他提出對中國參與並引導全球碳市場構建的建議:通過對標PA下碳交易的機制建設提高我國的能力建設、強化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碳交易機制的合作,特別是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碳市場合作、進行碳市場連接,推動碳交易的國際聯動機制和全球協同。

青島大學法學院郝海青副教授的發言主題是《國際航運業碳交易法律制度研究》。第一,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以及世界海運貨物周轉量不斷增大,海上運輸產生的碳排放量逐年攀升,佔國際碳排放總量的比例也越來越高,國際海事組織在2018年4月首次為應對氣候變化制定了碳排放目標;第二,雖然航運業已將碳減排提上正式日程,但相應的配套法律制度並不健全,《巴黎協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也未對航運業碳減排做出完善規定。歐盟表示將於2023年將航運業納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但其法律制度的建立也面臨很多難題,如參與的國家採用不同的限額分配方式,可能會引起政治爭端;排放者可能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導致碳洩露等;第三,為了切實實現全球碳減排目標,建議儘快將航運業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中,並針對航運業制定專門的碳交易法律,以解決航運業碳交易制度中的責任主體認定、排放總量確定及方便旗等問題。

評議人深圳大學法學院盛建明教授對上述發言分別進行了點評。盛教授認為,各位發言人的口才都很好,滔滔不絕,並且講話非常有邏輯,短時間之內能夠傳達到key massage;學者在面對研究的問題的時候都是有情懷的,希望國際規則能夠有邏輯;從國際規則來講,國際規則的碎片化不一定是個壞事,相反,可能是一種妥協的智慧。

評議人閩江學院法學院系主任陳小雲教授對上述發言分別進行了點評。陳教授首先對朱綿茂教授進行了點評,進一步追問對自由貿易港的「五個自由」「兩個便捷」在貿易港法中怎麼界定這種理論基礎的問題。陳教授認為,貿易港法雖然較為全面,但還是需要其他配套法規進行規制。隨後陳教授對曾文革教授點評,認為曾教授的發言主題涉及到承運人的責任基礎,多式聯運是以海運為主的,因為承運人要面臨海上不可預測的風險,因此減輕了承運人的部分責任,但是鐵路運輸中承運人風險大部分可以預測,因此免責事由的規定相對較少。因此聯運中的免責事由相關規定存在進一步選擇的問題。對於馬旭霞助理教授的發言,陳教授認為商標侵權相關法律也面臨我國法律淵源的一個基礎性變革,因此不僅僅要考慮國際法,還要考慮到我國基礎法的聯動。陳教授希望各位發言人能夠推陳出新,在各自領域有新的突破。

在交流提問環節,盛建明教授向褚童副教授提問了關於褚教授認為國際規則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其動力何在的問題。王雲鵬副教授向朱綿茂教授請教了自貿港強調不可複製不可推廣,自貿區和自貿港區別何在的問題。各發言人分別對提問進行了回應和解答。

本單元討論在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山大學法學院慕亞平教授的主持下圓滿結束。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秘書處供稿

尚博文 撰寫

(二)第二分會場 國際投資法分會場

時間:2019年11月30日 14:00 - 17:45

地點:阿外樓度假酒店主樓四樓七星401-C廳

第一單元一帶一路倡議與國際投資法前沿問題(一)

主持人: 張乃根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復旦大學特聘教授

評議人: 翁國民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浙江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韓立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鄭州大學法學院郭德香教授的發言題目是《「一帶一路」倡議下中國工程企業「走出去」法治化發展路徑探析》。郭教授首先提出,在「一帶一路「倡議的背景下,以「設施聯通」與「貿易暢通」為發展要求的中國企業對外參與工程項目越來越頻繁。以工程企業為重要組成部分的中央企業越來越成為我國「走出去」戰略的「主力軍」。但同時,中國工程企業「走出去」也面臨著一系列風險,比如貪汙、工程腐敗,單方合同變更問題以及市場風險問題,還包括環境風險,社會責任風險和標準差異化風險等。郭教授接著梳理了中國企業「走出去」面臨的三個主要問題,分別是法治化、國別化和工程企業的內部系統化問題。其中,法治化問題可以闡述為法律規範影響實效性弱、法治思維不足、法治化預判過程欠缺三個方面。國別化問題則在於欠缺精準的國別化分析、欠缺專業性法律人才等方面。內部系統化問題主要是民營工程企業的市場參與度不高、中國工程企業內部管理機制發展不健全等。郭教授接著簡要從內部合規和外部規則兩個方面提出了中國工程企業「走出去」的法治路徑。最後,提出了推動中國標準「走出去」、國際條款的適用和創新等延伸性思考。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張瑞萍教授的發言題目是《「一帶一路」倡議下的中國跨國鐵路運輸實踐對國際鐵路運輸規則統一化的影響》。張教授首先提出「一帶一路」倡議的核心是實行「五通三同」,其中基礎設施的聯通成為了重要的一步,跨國鐵路運輸是「一帶一路」倡議的主要踐行者。張教授接著指出了中國跨國鐵路運輸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包括《鐵路貨物運輸國際公約》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協定》的規則衝突,國際鐵路聯運運單不具有物權效力,缺少多式聯運規則以及貨物申報與通關不便利、鐵路標準不統一等。這些問題影響和制約了跨國鐵路運輸的發展。最後張教授結合我國在改進鐵路運輸規則和便利跨國鐵路運輸方面進行的探索性改革,提出了中國經驗對完善國際鐵路運輸規則和便利化的影響。主要包括:改變複雜的統一運單適用,實行「一單制」,賦予鐵路運單物權效力,統一承運人權力與義務規則和擴大國際鐵路運輸公約的適用範圍、倡導國際通關便利化、倡導和推行統一的技術標準、倡導建立區域性的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等七個方面。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嶽樹梅教授的發言題目是《「一帶一路」投資安全保障法律體系研究》。嶽教授認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宏觀環境複雜多變,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投資中面臨較大的安全風險,需要構建一套完整的投資安全保障體系,才能確保「一帶一路」投資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嶽教授簡要分析了「一帶一路」投資存在的安全風險問題,主要分為法律安全風險、政治安全風險、暴力事件安全風險、經濟安全風險、文化社會安全風險、宗教安全風險和自然環境安全風險等七個方面。最後,嶽教授提出了建立投資安全保障體系的建議和暢想,主要分為四大板塊,分別是建立投資安全保障多層次組織機構、投資安全風險評估機制、投資安全保障實體機制和投資安全保障爭端解決機制。

湘潭大學法學院洪永紅教授的發言題目是《一帶一路下中國企業投資非洲的法律風險及防範》。洪教授用自己在非洲實地調研的親身經歷闡述了中國企業在非洲投資所面臨的七大法律問題。首先是非洲關於投資的禁止性規定。洪教授列舉衣索比亞對外國人製作和銷售豆腐產品的不同禁止性規定來闡述中國投資者在進入非洲市場前需要了解東道國的禁止性規定。其次,投資者要了解非洲各國的外匯管制制度,並根據各國的管制情況合理選擇投資國。再次,非洲的勞工法律也是一個重點關注問題,甚至可以認為是中國投資者在非洲遇到的最大的問題。例如招工歧視、勞工比例限制和罷工問題等。洪教授談到了尚比亞罷工事件,認為中國企業要熟悉非洲的勞工管制規則。第四,要注意習慣法在非洲大陸國家的法制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從細節上防範風險。習慣法在非洲的適用途徑很廣,囊括了婚姻家庭、繼承、土地租賃、刑法和商法等多個領域。第五點和第六點分別是非洲的稅收法律風險防範和環境保護法律風險防範。最後,洪教授提出,要注重爭議解決途徑的選擇,並簡要介紹了對中國投資者比較友好的仲裁機構。

國家法官學院王銳教授的發言題目是《對外投資中的數據法律責任及風險防範——基於Tiktok數據治理案的思考》。王教授以我國企業「字節跳動」的海外收購公司Tiktok遭到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巨額處罰的案例為研究切入點,首先詳細分析了美國《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對兒童信息的保護模式,指出抖音國際被處罰的內在原因,接著梳理了違反美國和歐盟數據保護義務的數據法律責任,不僅包括民事侵權責任、行政法律責任,甚至引發刑事法律責任。王教授指出,數據法律風險的產生原因及其呈現的特徵,主要是由於我國本土的數據義務標準較低,權利保護意識較差,執法層面也存較大的差距。此外,我國目前重管理、輕保護的做法也會帶來國外無法認同國內的數據保護標準的問題。當今,數據違法行為成為了投資安全審查的對象,因此,我們需要在投資的過程中更加注意。最後,王教授總結指出,我們首先要關注法律問題、技術問題和貿易政策問題的疊加與共振。但也要注意應對方式,採取以程序應對程序、以規則應對規則的方式。在處理過程中,作為工具手段的國內法和國際法具有打通和融合的必要。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浙江大學經濟學院翁國民教授對上述發言進行了點評。翁教授指出,以上五位學者都論述了在「一帶一路」倡議下的「走出去」過程中所面臨的風險及其應對問題,主題選取務實,在具體問題中融入理論思想,用理論解決實踐中的問題,並提出了具體的解決方案,這是國際經濟法研究的重要方向。其次,五位學者的研究的出發點和歸屬點逐漸從以資本輸入為主轉化成偏向資本輸出為主,這引發了今後國際經濟法學者思考的新方向。最後,翁教授就我國作為新型資本輸出國應對風險問題發表了觀點。他認為,應從國家、企業和法律共同體三個層面來思考:第一,要通過國家經濟、政治、外交實力的提升,來面對、化解這種風險;第二,企業作為「走出去」的主體,要加強自身建設,充分了解投資風險,不要盲目進行投資,應從企業的內部制度、知識以及人才等方面做好儲備,注重合同在交易安排中的重要地位,注重與當地的企業、居民的良性互動;第三,法律共同體應服務於國家的宏觀政策,充當企業「走出去」的智庫,從合同起草到糾紛解決,法律人要發揮應有的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韓立餘教授對上述發言進行了點評。韓教授首先肯定了各位發言人圍繞國際投資中的法律風險所做的研究工作。他指出,五位發言人都提供了如何認識風險,認識什麼樣的風險的路徑,並提供了自己的應對風險的做法。韓教授首先讚揚了郭德香教授關於推動中國標準走向世界的建議,認為制度創新引領規則制定問題正與中央政府提出的「中國智慧」、「中國方案」契合。韓教授認為王銳教授提到的監管和權益保護的問題正是我國企業在「走出去」中面臨的挑戰。他還肯定了張瑞萍教授對解決「一帶一路」中「鐵路通」層面兩個國際規則的協調性問題提出的思路。同時,韓教授認為,嶽樹梅教授提出的從宏觀角度設定投資安全保障體系、評估安全投資指標的做法很有啟發性。韓教授肯定了洪永紅教授以親身經歷、實際行動給學界指出了了解非洲投資法律風險方向的方法。最後,他提出,面對風險可以從我國自身經驗和國際共識的兩個角度來應對。韓教授還就「一帶一路國際法」問題發表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通過共識逐漸形成的國際法規則是回應五位發言人問題的一個方向。

在交流提問環節,四川大學法學院張郭副教授向王銳教授提出了在我國《外商投資法》即將生效的背景下,中國與其他國家籤訂了雙邊投資協定的情況下,中國企業對外投資中的數據治理風險防範問題。王銳教授指出,在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中寫入數據保護條款是有先例的,我國可以嘗試和借鑑這種在國際投資協定中安排數據治理規則的方法,並以此推廣符合我國國家利益的數據治理規則。




最後,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復旦大學張乃根特聘教授作為本單元主持人對發言人和評議人的精彩發言作出了總結。他認為,國際投資法的研究一定要深入了解各個國家的實際情況,從實際出發;其次,要從具體細緻的方面研究問題;同時,可以參考已有的仲裁裁決案例進行研究。

第二單元一帶一路倡議與國際投資法前沿問題(二)

主持人:車丕照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評議人:胡海濤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馬衛東青島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丁丁教授的發言題目是《對我國〈外商投資法〉及其配套法規的思考》。丁教授指出,《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無論從提升營商環境還是穩外資、穩外貿的背景下來看都具有重大意義。這些法規釋放出一個強烈的信號,即促進和鼓勵外商投資是主旋律,突出內外資一致的原則,且著眼點是在促進和鼓勵投資的方面。首先,圍繞外商「投資」的定義問題,現在已經出臺的《外商投資法》未明確實務中的返程投資、VIE結構、股權穿透等諸多複雜的情況,原有的部門規章中哪些將繼續適用需要進一步加以梳理澄清。其次,對《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安全審查制度表達了關注。目前的《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沒有對安全審查制度做進一步規定,但是,對該制度的進一步整合和規定是值得關注的。最後,《外商投資法》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並軌」問題受到了學界相當多關注的。而從企業的實際情況來說,自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後,大多數企業已經完成調整,「並軌」已不再是一個大多數企業都要面對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祁歡教授的發言題目是《外商投資法中的外資保護》。祁教授首先指出,《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符合聯合國貿法會推動的可持續發展投資政策框架,其明確肯定了鼓勵和促進外資在中國境內投資,以法律形式確立外商在中國投資的準入、促進、保護與管理,釋放了保護投資與公平競爭的信號。其次,將投資政策融入國家發展的戰略,核心原則是強調國內政策,從偏重保護外資的權益到促進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保護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以此為依據制定國內的政策。祁教授還從具體的投資保護制度方面分析了《外商投資法》的相關規定,包括徵收、轉移、智慧財產權、政府承諾等部分。

西南大學法學院齊靜副教授的發言題目是《外商農業土地投資的法律規制》。齊老師首先以政府政策促進農業規模化、國際化的背景下,土地流轉、農民土地權益受損以及人地矛盾激化的問題為切入點,主要分析了外商取得土地使用權導致農民土地權益受損以及農民後續的保障問題。其次分析了現有涉及外商農業土地投資相關的法律制度,指出目前的《外商投資法》與相應的負面清單實際上放寬了對外商的限制,加大了開放力度。但是現有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並未對外商的參與作出專門性的規定。在土地流轉方面也缺乏相應的機制來保障農民的權益。最後,對於這一問題,齊老師提出可以通過建立專門的審批和備案登記制度、建立農業外資預先評估制度、建立土地流轉過程中及流轉後農民權益保護機制來有效預防和解決。

遼寧師範大學法學院趙昭助理教授的發言題目是《融入與變通:新法實施背景下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治理模式的重構》。趙老師主要分析了在我國《外商投資法》新法實施的過渡期中,原有的「外資三法」下設立的企業如何調整、變更公司治理的結構問題。首先,應當保障股東的公平待遇,保證中小股東的權益不受大股東濫用權利的侵害。其次是對利益相關者的保護和適當的信息披露,以及對董事義務的規定。在公司的組織形式層面,趙老師認為,為了避免公司僵局出現,目前的傾向是拋棄合資企業的模式。在變更組織形式的安排中,合作經營企業可以參照合夥企業法為範本,合資經營企業則以公司法作為方向變更組織形式。此外,趙老師還就外商投資法中的持股比例等問題作了闡述。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沈健助理教授的發言題目是《〈外商投資法〉過渡期條款的研究》。沈健老師首先分析了過渡期條款效力的三種模式,即「維持舊法效力」模式,「即行適用」模式和「過渡」模式。並指出,過渡期條款是首次在我國外資立法中出現,從另一個方面說明《外商投資法》對現有外資體系是「顛覆性」的改革。沈老師接下來提出了過渡期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適用的邊界:以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管理為主的外資管理類規定不應適用過渡期規定;以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為主的商事組織的規定應適用過渡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法的特別規定在過渡期的適用,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仍應以合同為準、《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應與過渡期一致等。

重慶郵電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信息法學院王佳宜助理教授的發言題目是《「一帶一路」倡議下投資母國的監管義務與法律對策》。王老師首先提出,在「一帶一路」倡議背景下,中國企業海外投資進入新時期,但是,現有國際規則未能有效處理東道國經濟發展與企業社會責任及海外反腐敗之間的矛盾和衝突,因此,中國應強化國內投資法律體系,在企業社會責任和海外反腐敗兩方面積極主動承擔母國監管義務,主動規制中國企業海外投資行為,實現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的良性互動。王老師重點介紹了中國企業在進行「一帶一路」投資時,由於自身企業責任意識薄弱以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腐敗程度較高等因素,容易產生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問題。此外,王老師從針對海外投資者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專項立法、提高中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標準、建立社會責任評估體系,以及完善懲治海外投資腐敗行為的立法並增強執法、提高懲治海外投資腐敗活動的力度等方面提出了解決中國海外投資企業監管的法律對策。

在評議環節,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胡海濤教授對丁丁教授的發言進行了評論,他認為,對投資的認定是整個《外商投資法》的基礎,不僅是對商事行為的界定,也是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國內與國外市場的邊界的界定。因此,對投資的定義的結構化的描述是今後在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中需要逐漸完善的問題。其次,安全審查制度是投資這一過程中投資者與東道國的規制權發生衝突而逐漸建立的一種制度,有必要深入研究。胡教授認為,祁歡教授關於外商投資保護問題的發言中將聯合國貿法會的框架指南作為參考,指出了對於外商的保護主要是強調平衡的保護,這一公平競爭、平等保護的理念對於我國目前的投資格局來說是至關重要的。胡教授還肯定了沈健助理教授對於過渡期條款適用這一微觀問題的分析,認為其思路清晰、結構嚴謹,具有啟發性。

青島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馬衛東教授則對齊靜副教授、趙昭助理教授和王佳宜助理教授的發言分別作了點評。馬教授首先肯定了齊靜副教授聚焦農村土地問題的獨特視角,認為三農問題複雜深刻,要完整的將該問題論述清楚仍需大量的調查研究。其次,馬教授認為趙昭助理教授的談到的公司治理模式重構問題中,用公司法或企業法規制外商投資企業,從而實現內外資統一,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同時馬教授還討論了中外合作企業中的法人和非法人形式的問題。最後,馬教授肯定了王佳宜助理教授對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和海外腐敗行為問題的深入探討。


在提問環節,東華理工大學副教授、澳門科技大學博士研究生文竹向齊靜副教授就外資企業取得土地單獨審核的必要性以及外商投資土地流轉中進行聯動審查機制的程序衝突提出了問題。齊靜副教授則從實際情況出發,闡述了內外資企業的本質區別和兩套規制體系的必要性。





本單元討論在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車丕照教授的主持下圓滿結束。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秘書處供稿

易詩偉撰寫

(三)第三分會場國際金融法分會場

時間:2019年11月30日14:00-17:45

地點:阿外樓度假酒店主樓六樓七星602廳

第一單元 國際金融交易與規則

主持人: 宋曉燕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評議人: 伏軍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繆心毫溫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遼寧大學副校長楊松教授的發言題目是《數字貨幣對國際金融秩序的影響和挑戰》。楊教授首先從數字貨幣對國際金融秩序產生影響的背景展開,認為數字貨幣的興起和金融科技的發展給整個金融業態帶來顛覆性影響,數字貨幣將成為下一輪金融強國的標配,對國際金融話語權帶來重大影響。其次,數字貨幣對國際貨幣體系,包括國際金融交易秩序帶來新挑戰,包括對國家貨幣主權、貨幣儲備和參與國際貨幣競爭的影響;在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領域,因與支付清算直接相關而可能影響公共利益;以及在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方面的「雙刃劍」作用。最後,在數字貨幣的規制方向上,楊教授認為:第一,我國應當適時推出央行數字貨幣,助推人民國際化;第二,我國支付清算體系的管理規則應隨數字貨幣推向國際市場,塑造話語權;第三,在數字貨幣國際監管方面應儘可能形成共識和協同行動。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廖凡研究員的發言題目是《〈外商投資法〉實施與外匯制度配套改革》。他認為,《〈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主要解決《外商投資法》中的關鍵概念澄清、關鍵規則細化和關鍵制度銜接三個問題,而外匯制度的配套改革屬於關鍵制度的銜接問題。《外商投資法》第21條和《〈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第23條對外匯制度作出了規定,涉及「自由」與「依法」的關係問題。我國對於資本項目沒有完全放開,但對於直接投資領域是比較寬鬆的,而在已經放開的經常項目下,真實性審核仍然對外資企業造成一定負擔。新規定中的「自由匯出」可能會對現有的外匯管理制度規則形成突破,比如參考銀行的風控制度,根據以往的資信和表現進行分級管理。另外,在外匯管理制度方面能否借鑑「負面清單」的否定式立法模式也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武長海教授的發言題目是《論開放背景下我國國家金融安全審查制度的構建》。武教授首先回顧了我國自加入WTO以來,金融業對外開放經歷的三個階段及近兩年我國的主要金融監管政策,闡述了建立國家金融安全機制,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必要性。其次,他比較了美、加、澳、歐和我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現狀,指出國外均將金融審查作為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一部分,而我國採取「另行規定」的形式。最後,他認為我國現有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無法適應國家金融安全審查的要求,應當設置層級更高的國家金融安全審查委員會,在審查內容上涵蓋未取得控制權的交易,對金融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和數據安全進行重點審查。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勝律師的發言題目是《長臂管轄的現狀與應對》。陳律師認為,對於美國的長臂管轄,阻斷的可行性和效果都不理想。在面對長臂管轄時,除雙邊協定外,還要積極利用兩國政府及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和協調機制,比如諒解備忘錄。另外,我國也可以嘗試利用法律武器進行反制,考慮通過對《反洗錢法》、《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具體法條的修訂,實現我國的長臂管轄。

北方工業大學法學院陳蘭蘭副教授的發言題目是《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場外金融衍生品風險監管自律規則的檢視》。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上海清算所作為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與其他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相互關聯產生的風險問題上。

在交流提問環節,海南政法職業學院副校長朱綿茂教授對長臂管轄提出了自己的見解,認為除法律之外,我國還應設立專門的法院,在體制、機制各方面與美國抗衡。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伏軍教授就楊松教授、廖凡研究員和武長海教授的發言提出以下問題:央行的數字貨幣和現在央行發行的非紙幣貨幣、數位化貨幣的區別是什麼;根據《外商投資法》資本項目下的間接投資是否也已放開;SEC對重慶案件的裁決是不符合國家安全審查還是不符合證券監管法。上述發言人隨後分別作出回答或回應。

在評議環節,伏軍教授對上述發言分別進行了點評。他認為楊松教授對數字貨幣的梳理及其對國內外貨幣秩序的衝擊和影響是這一領域的前沿問題,央行貨幣集中發行權與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數字貨幣之間的邏輯關係值得思考,私人發行數字貨幣的道德風險是其成為貨幣的最大阻礙。無論央行數字貨幣還是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要成為真正貨幣都仍存在難以逾越的障礙。針對廖凡研究員的發言及回應,他認為資本項目下的間接投資根據字面表達可以理解同時開放,但可能涉及法律解釋問題,有待實施條例的進一步明確。對於武長海教授的發言,他認為國外關於安全審查的範圍和立法實踐對於我國特別具有借鑑意義,安全和效率並重的立法考量在外資大量進入的情況下更加重要。伏教授贊同陳勝律師的觀點,對長臂管轄進行阻斷是不可能的,兩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不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對這一問題進行學理上的探討具有價值。對於陳蘭蘭副教授的發言,伏教授認為金融基礎設施最大的風險不是道德風險,而是系統性風險,壓力測試是目前可行的辦法之一,但實際效果仍然需要實踐檢驗,央行在出現系統性風險時的作為最後貸款人是非常重要的應對方式,與市場主體融資有本質區別。

溫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繆心毫副教授也對上述發言進行了點評。他對楊松教授的發言提出了數字貨幣是集權的延伸還是貨幣權的分散的問題。對於廖凡研究員的發言,他認為我國外匯開放的程度應當設置一個相對確定或明確的標準,這與《外商投資法》的配套密切相關。對於武長海教授發言的主題——金融安全審查,他認為這與投資領域可能涉及的安全審查之間的關聯度值得探討。對於陳勝律師的發言,他認為有必要強化我國推行長臂管轄的法理基礎和可行性研究。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宋曉燕教授作為本單元的主持人,對每位發言人的發言內容進行了簡要點評或補充。該單元的發言與討論圓滿完成。

第二單元 國際慣例與國際金融法

主持人: 楊松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遼寧大學副校長、教授

評議人: 武長海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教授

河北大學法學院宋陽研究員的發言題目是《對國際商事慣例概念層次的語境論分析》。他認為國際商事慣例的研究是一個語境論的問題。慣例是分層次的,一種是當事人在商事交易中自發形成的共識,可以視為當事人的默示約定,採合同約定優先的理論;另一種則是立法例,只能視為一般法律原則或法理,絕對不能直接適用。在金融法方面,比如區塊鏈金融,其慣例是逐漸擴散的過程,交易模式反映了交易所必需的客觀要求,逐漸形成交易共識。而UCP更多的是人為規定,不能認為是優先適用的慣例。慣例的適用一定要區分語境,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適用。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宋曉燕教授的發言題目是《法律金融學的發展》,主要涵蓋四個問題:一是法律體系影響金融市場的發展;二是法律淵源對於金融發展的因果關係;三是國際金融中心的成立與發展包含諸多因素;四是法律淵源對於金融發展的重要程度,這也是LLSV的一個重要方法論。總的來說,法律淵源的差異解釋了各國金融市場的差異,法律體系通過影響投資者的權利,再影響到一國的金融市場。而影響投資者權利包括三個路徑:內部公司治理、司法保護和國家幹預。LLSV通過模型和變量來分析法律淵源為何會帶來金融市場之間的差異,並不斷修正和矯正,以消除統計分析的誤差,更準確地反映相關變量。從LLSV的分析可以得出,英美法系有助於市場主體的權利保護,也有助於資源分散的市場化配置,這對於我國建設國際金融中心是有價值的結論。而對於法律淵源本身的完善,還要從文化、歷史、司法體制等方面進行考量。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顧賓副教授的發言題目是《多邊開發金融新機制:MCDF》。首先,多邊開發金融新機制的基礎是多邊開發融資合作中心(MultilateralCooperationCenter for Development Finance),是中國在「一帶一路」和亞投行之後倡議發起的第三個服務於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多邊機制,由中國財政部代表中國單獨成立,現有8家多邊開發銀行參與。其次,對MCDF的研究思路可以分為宏觀和微觀兩條線。從宏觀上來看,根據目的解釋方法,亞投行協定中的設立目的與「一帶一路」有所重疊,這為MCDF之後與亞投行的合作破除了法律障礙,有助於更好地促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另外,對於由世界銀行支持的GICA和澳大利亞的GIHub,二者同樣服務於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MCDF應當主動與其展開競爭性合作。從微觀上來看,在MCDF的機制建設方面有以下三個問題:第一,在秘書處運作上,可考慮由亞投行支持,後續可獨立出來;第二,在資金來源方面,可由亞投行通過信託基金的方式操作中國財政部的資金,後續也可獨立運作;第三,在現有的信息交流、能力建設和項目準備三大職能外,還可增加標準協調職能,使更多多邊開發銀行加入。另外,MCDF還應當制定章程,解決有關其目標、功能、組織、決策機制、資金機制等各方面的問題。最後,作為開發性金融領域最新的公共產品,中國對MCDF的作用應當從文化、理論和案例三方面進行解讀。

閩江學院法學院陳雄助理教授的發言題目是《國際貨幣制度演進邏輯揭示及反思》。陳老師將國際貨幣制度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以英鎊為代表,主要取決於英國當時的霸主地位,是在強權治理基礎上的國際貨幣制度,存在中國缺位的因素;第二階段以美元為代表,同樣源於美國當時強大的國家實力,也是強權治理模式下的產物;第三階段是牙買加體制,這是美蘇爭霸的產物,中、蘇缺位,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陳老師認為,國際貨幣制度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為國際經濟服務,應當去中心化,走向泛中心化,並提出人民幣能否借亞投行成為區域中心化貨幣的設想。

在交流提問環節,溫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繆心毫副教授就有關LLSV的研究方法和研究領域問題向宋曉燕教授提出了問題,宋教授的回應擴展了統計學分析等內容。

在評議環節,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武長海教授認為宋陽研究員、顧賓副教授和陳雄助理教授的發言都體現了國家在國際社會的地位以其實力變化為演進邏輯,說明國際法的創立不是一個單純和簡單的問題,而是從國內法演進過去的,二者是不能分開的。對於宋曉燕教授的發言,武教授認為,在看待法律金融學的時候應當首先注意三個背景:第一,美國大學在本科階段沒有法學專業;第二,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造法;第三,美國的金融語境與我國不同。從金融實踐發展為科學的金融學理論,再將金融學理論制定成法律用以修整金融實踐,三者形成一個閉環。法律金融學作為一個學科是否有必要設立是可以探討的,但作為一項研究方法,包括利用其他的社會研究方法進行法學研究是有必要的。

最後,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遼寧大學副校長楊松教授作為主持人肯定了各位專家學者的精彩思想,宣布這一單元及本次國際金融法分會場的討論圓滿結束。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秘書處供稿

楊曉葉撰寫

(四)第四分會場國際經濟爭端的預防與解決

時間:2019年11月30日星期六14:00~17:50

地點:阿外樓度假酒店主樓六樓七層603廳

第一單元國際經濟爭端的預防與解決(一)

主持人: 王軍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評議人: 田曉雲 北方工業大學法學院教授

朱廣東鹽城師範學院法政學院院長、教授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南申的發言題目是《國際投資仲裁中東道國反請求規則適用問題》。孫教授指出,目前ICSID機制下,仲裁庭對反請求管轄權及可受理性的認定過於嚴苛,使東道國反請求難以得到支持,同時仲裁庭也面臨反請求規則的適用標準如何確定,以及ICSID公約與投資條約的適用關係如何處理的難題,這並不利於國際投資的順暢發展。在這一背景下,他從投資仲裁反請求與司法程序中反訴二者的區別入手,介紹了國際上對於東道國反請求的三種觀點。他明確了投資仲裁東道國提出反請求的依據,即ICSID公約第46條和第25條,對比了反請求與本請求的不同訴因,認為若東道國以投資者違約提出反請求,則應當受理。孫教授還指出,東道國提出反請求的條件是投資管轄雙方的同意,法律上的關聯性以及事實上的關聯性,而反請求的事項則依據BIT規定可分為不設限、限於BIT下爭端和限於國際投資者有權提出這三類。最後,孫教授簡要分析了反請求管轄權和可受理性的關係問題,以及反請求的法律適用問題。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高華的發言題目是《「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中心探析》。她談到,在「一帶一路」投資金額高,周期長,而有些沿線國家法治尚不健全,難以妥善地解決投資爭端,造成我國投資者因爭端遭受的損失較大,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個解決「一帶一路」爭端的公共產品。她認為,首先,「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現有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包括不完全覆蓋的雙邊投資協議、少量多邊投資協議以及自貿協定中關於投資爭端解決的相關條款,它們之間相互交叉,有些條款不盡合理,無法滿足有效解決有限投資爭端的需求;其次,「沿線」東道國國內救濟有限,BIT中的「岔路口」條款使得投資者一旦選擇東道國救濟就有可能令投資者自身利益因東道國的公共利益遭到忽視;最後,「一帶一路」缺乏常設國際性仲裁機構。針對上述不足,她提出了建立「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的初步構想:在亞投行之下設立「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在中國—東協自貿區內試行,具體的制度細節可以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教授田曉雲對上述發言進行了點評。田教授認為,孫南申教授關注的東道國反請求問題,比較現實也比較具體,對於如何構建關聯性,尤其是未來籤訂BIT或新的國際協定時在條約涉及上如何維護東道國反請求的權利,還需要進一步尋求最優的措施。高華副教授的文章講述詳細、層次清楚,理由充分;但在一帶一路的背景下,如何實現高華副教授的設想,還需要圍繞具體的制度建設再做深入的研究。

鹽城師範學院法政學院院長朱廣東教授對上述發言做了點評。朱教授認為,孫南申教授討論的東道國反請求問題突破了現有的規則框架,尤其在一帶一路背景下,印發了新的思考:我國的對外投資如何保護?事實上的關聯和法律上的關聯如何把握度、如何平衡?還需要考慮多種因素;高華副教授的設想確實是為解決「一帶一路」沿線投資爭端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也有未來視野,能夠解決當前一個迫切的現實問題,同時朱教授認為該設想可以包含「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也要考慮我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投資是否享受到了國民待遇,以及協助「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政府提高治理能力。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軍最後總結道,爭端解決是一個文化問題,西方人比較注重通過法律渠道,利用純法律渠道的一套程序來解決爭議,這一點在傳統上並非東方人所長,我們更喜歡用一種道德規範比如說行政解決,雙方和解等等。中國仲裁庭中仲裁員可以直接發問,而在新加坡仲裁庭,仲裁員發文前要徵求雙方意見,最後問的也很少,這就是文化差異。國外現有規則基本上我們可以利用,但是讓我們去建立一套規則,中國人當仲裁員用英語來仲裁,讓外國人來相信我們是公平的,則需要很長時間,不能過於樂觀,要多想一些困難。

第二單元國際經濟爭端的預防與解決(二)

主持人: 黃亞英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深圳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教授

評議人: 王克玉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蔡永民江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薛源教授的發言題目是《仲裁法修改背景下我國國際商事仲裁司法審查規則的整合》。薛教授認為,在我國《仲裁法》的修改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背景下,仲裁司法審查已成為備受矚目的問題之一。目前我國仲裁司法審查有多重規則,分別針對我國內地仲裁機構審理的非涉外涉港澳臺仲裁案件和涉外涉港澳臺仲裁案件,港澳臺仲裁案件,以及外國仲裁案件。隨著改革開放和「一帶一路」建設的深入,法院又對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仲裁案件,納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審理的國際商事仲裁案件設置了差異性仲裁司法審查規則。如此現狀產生了二個問題:一是當事人創造連接點來選擇對他最有利的規則;二是在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上各法院適用標準不一。由此,薛教授提出了仲裁司法審查規則的整合設想:(一)前提是確立仲裁裁決籍屬判斷的領域標準。(二)整合具體設計為兩種方式:一種是維持現有的涉外和國內兩種標準,其中國內審查多一些實質性審查理由;另一種是並軌,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撤銷與執行事由基礎之上,通過合意增加或減少撤銷與執行的事由,但法律對當事人可以增加或減少的撤銷與執行事由採用明確列舉的形式對當事人合意加以限制。薛教授更進一步指出,在仲裁法修改之前可以為特定區域的法律試驗和合作留出空間。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副教授殷敏的發言題目是《「一帶一路」實踐下中國國際商事法庭面臨的問題及應對》。殷敏副教授提出,2018年深圳與西安國際商事法庭的誕生體現了一系列制度創新,但是也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她從訴訟程序、審判組織構成與職能、判決承認與執行三個角度切入,分析了國際商事法庭面臨的挑戰和應對方法。首先,訴訟程序上,案件的審判語言尚不能完全滿足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的需求;禁止外國籍律師以律師身份代理案件會影響司法活動的公平、公正進行;缺乏上訴機制不利於保障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對此她認為,應當確定英語為案件審理語言,當事人可合意選擇中文作為案件審理語言;對數額大、影響大的國際商事案件應允許外國律師以律師身份代理案件;分不同情況適當完善上訴機制。其次,審判組織構成與職能上,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純職業法官的模式對專業化案件審理不適應,同時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職能只限於調解和查明外國法,略顯單一。對此她認為,應當擴大國際商事法官選任範圍、合理構建合議庭組成人員,同時擴大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的職能。最後,在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上,中國僅與24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籤訂了雙邊民事或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在沒有訂立條約的情況下是採取「互惠原則」來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這無法充分解決「一帶一路」發展中所產生的商事糾紛,中國應當更多地參與國際條約、明確互惠原則標準,並且加強交流,積極與「一帶一路」沿線國最高法院訂立合作諒解備忘錄,此外還可採取綜合措施助力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蔣琪的發言題目是《內地債權港、澳追索的路徑和方法及區際法律衝突問題》。蔣琪律師談到,越來越多在中國內地產生債務的債務人為躲避內地債權人的追索,將資產轉移至港、澳地區,形成較大規模的逃廢債,嚴重損害了內地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此內地債權人在追索債權時通常面臨三種方法與兩種路徑。三種方法包含仲裁、訴訟和調解;兩種路徑是指在內地通過三種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後,持生效法律文書到港、澳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或者直接在港、澳仲裁、訴訟或調解。就第一條路徑,蔣律師介紹了內地生效法律文書在港澳生效與執行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據,即各種雙邊「安排」,並對比了新舊互認「安排」;而第二條路徑,蔣律師認為是值得向客戶推薦的、更為高效便捷的方法,需要靈活運用刺破公司/信託面紗、欺詐性轉移訴訟、跨境破產等制度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蔣律師認為,一帶一路的提出將重塑內地與港澳之間的經貿關係,互訴案件增加會更多地催生平行訴訟,他以一個香港著名的信用證欺詐平行訴訟案件為例,探討了平行訴訟中的管轄和管轄權衝突問題,以及法律適用問題,最後提出平行訴訟中應當積極主動訴訟與應訴的建議。

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高風平的發言題目是《始於「萊納斯案」的國際稀土產業轉移和環境治理比較研究》。高副教授首先明確提出中國稀土案與「萊納斯」案共同反映出貿易以環境汙染為代價的問題。他指出,稀土在工業體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西方國家採取轉移並保留較強控制的做法,是因為生產的環境成本很高。在典型的「萊納斯」案中,澳大利亞把稀土生產轉移到馬來西亞,對馬來西亞造成嚴重的環境汙染。我國大規模生產稀土的過程中,由於產業搭建在國際產業鏈當中,資源流失非常嚴重,而目前數據反映出的經濟收益並不足以支付環境成本。結合西方國家在這一領域法律治理較為有效的現實,高副教授提出我國可思考借鑑的四個方向:一是美、澳環境法聯邦管轄權與中國地方環境治理的對比;二是美、澳環境治理公眾參與監督與我國一些地方落實不足問題;三是美、澳環境法「民刑並用」與我國《環保法》軟法問題對比;四是美、澳環境法「謹慎注意義務」在我國稀土汙染綠色治理領域的適用。

廣州大學老師慕子怡以《新加坡公約與一帶一路的關聯》為題做了現場發言。他以新加坡調解公約和我國「一帶一路」的經貿爭端解決的關聯點為基礎,分析了以調解來解決一帶一路商事爭端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可能性方面,慕子怡認為,新加坡公約締約國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重合範圍達到近三分之一,因此以調解來解決一帶一路商事爭端具有現實上的可能性。必要性方面,一是從一帶一路成為國家戰略的角度考慮,一帶一路中的爭端解決可能會有讓利的內容,這符合調解「和」之思想;二是新加坡調解公約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影響將逐步擴大,尤其中國美國的加入,會促進調解的方式得到更多的認同。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深圳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教授黃亞英對上述發言進行了點評。他認為薛源教授的選題非常好,講述清晰,提出的問題值得深思也需要關注。蔣琪律師的話題非常前端也非常重要,尤其在近年「一帶一路」背景下,這方面問題非常多。大型律師集團,有很多在香港、澳洲有分支機構,律師團隊裡面也有不同國家不同背景的專業人士,操作起這種複雜又高端的案件會比較得心應手。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克玉教授對上述發言做了點評。他認為薛源教授的文章有邏輯有體系,理論價值高,也有現實意義,但王教授認為多家機構統一規則還可以進一步論證,即使規則統一了,各地的司法審查實踐是否能達到統一的認識、統一的理解和統一的適應程度?殷敏副教授的文章直擊問題,分析也較為深刻,引入外籍法官的問題還可以進一步研究,站在成立國際商事法庭的初心這個高度把配套的、深度的相關問題發掘出來進一步論述,將更有說服力。對於蔣琪律師的文章,王教授認為時效性非常強,從追索財富的不正當轉移需要機制的角度看,該文章很有價值,而從體系來說,該文尚需進一步加工。高風平副教授的文章,視角深刻,發人深省,建議文章落腳點更多地落在國際法上,比如設置汙染轉移之後的責任機制,青年學者應當更多的研究這些視角敏銳的課題。

江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蔡永民在點評環節談到,我們今天解決的問題,一是對現有規則的解釋,在這一點上蔣琪律師的團隊體現出對中國大陸、香港、澳門還有國際法上解決爭端的這些機制和規則的熟悉,可以讓當事人明白現在有多少種選擇,明白哪一種選擇才能真正最大的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對新規則的創造,在現有的規則下美國已經很難遏止中國的發展,在美國想創造新規則的時候我們要防患於未然。高風平副教授的文章提醒了我們稀土這類戰略性資源的重要性,強調發展要考慮對環境的影響,應當可持續發展。

本單元討論在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深圳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教授黃亞英的主持下圓滿結束。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秘書處供稿

周淮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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