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法定歸類依據關於線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單體單元比例的規定主要可見於三處:
第三十九章總注釋:「值得注意的是,商品聚合物有時含有比其縮寫名稱所述的單體單元要多〔例如,線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基本上是乙烯聚合物,但含有少量(通常在5%以上)的α-烯烴單體單元〕。」
39.01品目注釋:「本品目還包括線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及其他共聚物(熱可塑彈性體),其比重小於0.94,其中按重量計α-烯烴單體含量大於等於25%但小於50%。」
3901.4020本國子目注釋:「子目3901.4020線型低密度聚乙烯,是乙烯與α烯烴的聚合物,其中乙烯單體單元含量大於50%且小於95%,其密度小於0.94,主鏈呈直線型;主要用於注塑、製成薄膜、管材、板材等。」
由於看上去以上三處規定對於此類聚合物的單體單元比例似有不同的描述,故常見的一個問題便是,線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到底具有怎樣的單體單元比例。
首先,線型低密度聚乙烯是一種以乙烯和α-烯烴為單體單元的聚合物,而根據第三十九章子目注釋一,乙烯在整個聚合物中按重量計單體單元比例在95%及以上(α-烯烴比例在5%以下)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應按比重小於0.94的聚乙烯歸入子目3901.10。但正如第三十九章總注釋所言,更常見的情形是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含有5%以上的α-烯烴單體單元(乙烯比例在95%以下),故此類聚合物應作為比重小於0.94的乙烯-α-烯烴共聚物歸入子目3901.40,進而歸在本國子目3901.4020。
然而,子目3901.40所列「乙烯-α-烯烴共聚物」並不僅限於線型低密度聚乙烯,也包括其他類型的共聚物(熱可塑彈性體),且一般來講,線型低密度聚乙烯通常含有少於25%的α-烯烴,而其他熱可塑彈性體所含α-烯烴的比例則大於25%(註:見於世界海關組織協調製度委員會科學分委會的相關工作文件),外加歸入品目39.01的共聚物中乙烯單體單元比例必須最大的限制,可推知品目注釋所稱「其中按重量計α-烯烴單體含量大於等於25%但小於50%」實際上只是對於「其他共聚物(熱可塑彈性體)」的說明,而不涉及「線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換言之,現行39.01品目注釋關於線型低密度聚乙烯的規定與第三十九章總注釋的有關表述並不存在矛盾。
最後,由於現行3901.4020本國子目注釋規定該子目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的「乙烯單體單元含量大於50%且小於95%」,而未以25%的α-烯烴比例作為區分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和其他類型共聚物(熱可塑彈性體)的界限,故實際上就會存在品目注釋中被認為不屬於線型低密度聚乙烯的熱可塑彈性體卻可能被歸入列為「線型低密度聚乙烯」的本國子目的奇怪現象。這可能是因為現行3901.4020本國子目注釋只是照搬了2017版協調製度轉版前3901.9020注釋的相關內容,而未針對協調製度轉版的有關背景作相應調整所引發的後果。